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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赔偿难题:对方不赔钱,交管部门可以强制执行吗?

时间:2024-03-11     来源: 交通内参编辑部     作者:

咱们在日常生活当中,可能有时候会发生一些事故,比如撞车了、撞人了、被撞了等等情况。那么,在发生事故之后都会经历赔偿这一方面的工作。但是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有一些责任人根本不愿意赔偿或者就根本不调解!遇到这种情况,很多人就想该怎么办呢?可以让交管部门来主持公道,强制执行吗?今天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交通调研员来给大家讲一讲。

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一般都会听到有些人说:对方不给咱们赔偿的话,咱们就通过法院的民事诉讼解决!其实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当事人并不想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因为觉得到到法院去诉讼比较麻烦,耽误时间,一般都是想通过调解来达成赔偿协议,想通过交警给调解,让对方把钱赔偿了。但是碰上那种不愿意赔偿或者就不调解的,作为交警也是没有办法的。因为在交通事故的整个处理流程中,交警的工作就是划分责任,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所以,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就损害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让交管部门进行调解,但交管部门的调解,不是行使其行政权力的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对于责任人不履行交管部门作出的调解的行为,另一方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先予执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损害赔偿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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