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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罚单!无证跑客运?这笔账你算不过来

时间:2025-09-28     来源: 交通内参编辑部     作者:

道路旅客运输行业作为社会公共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也影响着运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我国制定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其中对各类违法经营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特别是第九十三条,为打击非法客运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该条款明确规定,凡违反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首先是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其次是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再者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最后是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埋下了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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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法律设定了严格的处罚阶梯。执法部门将责令其停止经营。在罚款方面,区分不同情况执行:如果存在违法所得且数额超过2万元,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不足2万元,则直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设置既体现了对违法经营行为的严厉打击,也考虑了不同案件的具体情节,力求罚当其过。此外,条款还强调,如果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综上所述,《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是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出行的关键法律屏障。它通过清晰界定违法行为和设定严厉的法律后果,有效震慑了潜在的非法经营者。各道路客运经营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取得许可并在核准范围内诚信经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将持续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坚决取缔非法营运,为公众创造一个安全、便捷、有序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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