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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医院因没收到抢救费而拒绝救治伤者?

时间:2024-03-08     来源: 交通内参编辑部     作者:

大家应该都知道,生活当中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的情况肯定会打120送去医院救治。那么,你们知道有的医院会因为没有收到抢救费而拒绝救治伤者的事儿吗?今天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交通调研员来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案例:

2016年5月份的一天,李先生开车在路上正常行驶,在他过红绿灯时,突然间被一辆车飞驰而来给撞出数十米。发生这起事故之后,肇事车辆司机马某赶紧拨打了120来救助,到医院之后,马某催着赶紧对李先生实施抢救工作。但是医生说先交1万元住院费和手术费,马某此时就慌了,因为他身上只有不到5000块钱,他就哀求医生先治疗再补交钱,医生对此很不乐意。之后,医生同意了先支付一部分的的请求。

当医生把李先生送到手术楼后,医生又让交300块的输液费和120车费等费用,后来是从李先生身上找出几百元给交了。但是,当交完这笔钱之后还是没有及时进行抢救,马某急了,吵着让赶紧救人。这样在伤者到达医院将近一小时左右,才被送进手术室抢救。最终的结果就是李先生被宣布死亡,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

后来,李先生家属认为,他被送到医院后,医护人员并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及时救治,结果延误了诊治时间,导致死亡。应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向马某追责。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医院和马某承担赔偿责任,30万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这个案例引发了关于医院在抢救费用没收到的时候是否应该继续救治的讨论。一方面,医院需要保证自身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救治伤者是医院的基本职责。生命的价值不应因为金钱问题而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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