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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群众有权对交管部门进行监督吗?

时间:2024-02-19     来源: 交通内参编辑部     作者:

好多人可能不知道,咱们普通老百姓也是可以对交管部门进行监督工作的!因为,咱们国家法律除了赋予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的权力外,同时也赋予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交通管理部门的广泛监督权!对于交通管理部门失职、违法行为,任何人都是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人民群众监督权的实现。

群众有权对交管部门进行监督吗?

之前有很多的新闻都有报道过相关的内容,比如在某市的村里交警在开车巡查的时候,因为没有系安全带而被村民发现了,交警被质问后立马系上了安全带,但是却语气蛮横的说:“我们用你们监督工作?”这件事儿引发了一阵的讨论!在这件事儿发生之后,当地的公安局就做了通报,该交警被处罚和批评教育。

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所以,在生活当中人民群众是有权对交管部门实施监督的!交管部门也应该放低自身的姿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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