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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9-19     来源: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各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高管局、省海事局、厅重点办,省交通质量安全监督局,厅机关相关处室: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要求,省厅制定了《山西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12月27日

  

  山西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有效减少、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3〕4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安全监管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

  第五条   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单位或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

  第六条   挂牌督办程序包括:核实挂牌督办信息、送达挂牌督办通知书、督促整改、核销。

  第七条   挂牌督办单位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或部门督办整改的安全生产事项;

  (二)发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需进行整改的;

  (三)存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存在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问题,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第八条  省厅对下列事项进行挂牌督办:

  (一)省政府及其安委办交办的挂牌督办事项;

  (二)交通运输部及其安委办交办的挂牌督办事项;

  (三)道路运输领域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事项;

  (四)公路工程建设及公路桥隧运营、水上交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事项;

  (五)省厅组织的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等事项;

  (六)省厅直属单位存在突出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等事项。

  第九条  涉及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隐患和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安全隐患,可视情况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第十条  按照“一岗双责”和“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挂牌督办由厅机关相关处室和厅直相关局(办)负责。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信息来源包括: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报告的;

  (二)上级部门及挂牌督办单位督查检查中发现的;

  (三)上级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挂牌督办的;

  (四)公众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并经查实的。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或安全生产隐患名称;

  (二)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

  (三)督办内容;

  (四)整改要求;

  (五)办理期限;

  (六)核销程序。

  第十三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根据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报送挂牌督办单位备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标和任务;

  (二)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整改措施、时间和应急预案;

  (四)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

  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跟踪被挂牌督办单位的整改情况,指导、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并接受挂牌督办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七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对被挂牌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实验收。

  第十八条  挂牌督办单位根据核实验收情况下发予以核销或不予以核销通知;对不予以核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十九条  被挂牌单位非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安全防范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挂牌督办单位。

  第二十条  对于未按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或经2次以上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挂牌督办单位应给予被挂牌督办单位通报批评、安全生产约谈、启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附加考评、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或跟踪管理对象。情节严重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建立挂牌督办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挂牌督办单位应当于年中和年末将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情况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jtyst.shanxi.gov.cn/zwgk/gkml/zcfg/gfxwj/202309/t20230919_93397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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