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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3-09-19     来源: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根据《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省厅制定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三、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省厅与被约谈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的制度。

  四、约谈由厅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并成立约谈小组。约谈小组由厅长或分管厅长任组长,主持约谈会,厅机关相关处室和厅安委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五、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单位、省级监管交通运输企业在日常工作生活或生产经营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监管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按要求参加约谈。

  (一)未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或省厅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 一个季度内道路运输企业发生2起(包括2起)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3起(包括3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影响的; 

  (四)水路交通运输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交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发生2次(包括2次)以上未按规定时间、程序、要求报送事故信息的,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现象的;

  (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六、约谈形式。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小组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问,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七、约谈内容。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国家、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或省厅有关安全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四) 发生2次(包括2次)以上没有按规定时间、程序、要求报送信息的,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原因或理由,事故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

  八、约谈程序。约谈由厅安委办提出,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并确定由厅长主持还是由分管厅领导主持约谈。约谈前,由厅安委办提前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约谈时,由厅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人员的单位。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厅安委办,并随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九、厅安委办应组织厅机关相关处室、厅安委会成员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督查。

  十、厅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有关资料立卷存档。

  十一、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纪要内容的被约谈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因约谈纪要内容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或再次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http://jtyst.shanxi.gov.cn/zwgk/gkml/zcfg/gfxwj/202309/t20230919_93397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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