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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知识60:未及时报案,就承担全部责任?

时间:2023-02-24     来源: 交通内参编辑部     作者:大飞哥

周末,张驾车前去接女友吃饭刚拐进另一条马路时正好遇上红灯,红灯过后,张某猛踩油门向前冲去。这时,一穿着校服的初中生王某突然横穿马路,张来不及刹车,将他重重撞倒在地,王某口吐鲜血,此时张某受了轻伤。但张某仍然用车将王某送至附近医院,经抢救,王某脱离生命危险。事后王某家长向事发地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案,后来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认定结果,张某十分不解,明明是王某店红灯,张某是按交通规则正常行驶,并且还及时把他送到医院抢救,怎么反让张某承担全责任,难道仅仅因为没有及时报案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根据该规定,再结合王某闯红灯,张某正常行驶的实际情况,交警大队应认定王某和张某各负相应的责任,但由于张某未及时报案而使事故现场不复存在,无法证明王某闯红灯,也就无法对该起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所以应由张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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