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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知识61:道路交通事故由谁负责处理?

时间:2023-02-27     来源: 交通内参编辑部     作者:大飞哥

张某是一家木材厂的司机在车行至离市区不到3公里的地方时,将一辆正常行驶的夏利车撞出车道,张某车上的木材被撞落后,将夏利车的后备箱砸坏,夏利车司机受伤。事故发生后,区交通支队执法人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叫来救护车将受伤的夏利车司机送到医院,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处理。因为张某着急送货,就向执法人员提出希望尽快解决事故的要求。没想到区交通支队的执法人员却说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地点邻近区县与市区交界处,暂时无法确定由哪个部门管辖,他们现在只能对事故做一些简单处理,等管辖权确定后,由具有管辖权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具体处理。那么交警的这种做法正确吗?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因此,本着抢救事故伤员的人道主义原则,任何接到报案的交通管理部门都应该先抢救伤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然后再由具有管辖权的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验,制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确定赔偿事宜等。由于本案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地属于区县和市区的交界处,暂时无法确定管辖权的归属,区交通支队没有马上处理这起事故的做法是正确的,同时,他们抢救伤员、简单处理事故现场,已经尽到了应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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