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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知识41:盗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谁负责?

时间:2023-01-11     来源: 交通内参编辑部     作者:大英雄

一天下午,谢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由西往东行至一个小学门口时,与另外一辆摩托车迎面相撞,两辆摩托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肇事摩托车司机弃车逃逸,谢某受伤,被过路人送往医院治疗。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肇事摩托车司机肇事逃逸,应该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可是,肇事摩托车却是失窃车辆。车主赵某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当日上午发现摩托车丢失后,便立即报了案。那么,赵某应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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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谢某所受损害是交通肇事所致,由于肇事者逃逸,肇事者应该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谢某所受人身损害,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摩托车所有人赵某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车辆的丢失不负责任,车辆丢失后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于已经脱离了所有人的支配,所有人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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