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5〕462号】

时间:2025-09-24     来源: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462号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的审查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9月14日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的审查意见

  该项目于2022年4月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粤交航政函〔2022〕140号)批复,因项目设计变更,建设单位部分调整建设方案。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审核意见如下。

  一、该工程方案调整如下:

  在突堤平台东侧增设3组防撞桩簇(距离平台约11米),西侧增设2组防撞桩簇(距离平台约11米),北侧增设2组防撞桩簇(距离平台约3米),防撞桩簇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633米。

  二、新增桩簇仅用于突堤平台防撞,不能系靠船舶。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中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中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四、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余事项仍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粤交航政函〔2022〕140号)的要求执行。


原文链接:https://td.gd.gov.cn/zcwj_n/xkgg/content/post_477338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