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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关于书证收集与调取的规范要求

时间:2025-03-25     来源: 交通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书证作为重要的证据形式,其收集与调取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书证收集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首先,执法人员应当优先收集书证原件。只有在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方可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这一规定既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又考虑了实际执法中的可操作性。

对于复制件、影印件或节录本的收集,法规要求必须标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注明出具日期和证据来源。更重要的是,这些材料需要由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以确保其法律效力。这一程序性要求体现了证据认定的严谨性。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针对专业性较强的书证材料,如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规定特别要求应当附说明材料以明确证明对象。对于评估报告类书证,则需附有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有效证件或资质证明复印件,这些附加要求增强了专业证据的可信度。

在特殊情况下,如取得书证原件的节录本时,必须保持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注明出处和节录地点、日期,并由节录人签名。对于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则需加盖出具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这些细节性规定确保了证据链的完整性。

值得注意的是,当遇到被调查对象或证据提供者拒绝确认的情况时,法规提供了完善的应对方案。执法人员可以邀请基层组织、单位代表、公证机构等多方见证,说明情况并在材料上记明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签名确认。这一规定既维护了执法权威,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细致的规定共同构成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书证收集与调取的完整规范体系,为执法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既确保了执法效率,又维护了执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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