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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法明确规定,深水与非深水岸线审批流程

时间:2025-02-11     来源: 内参编辑部     作者:佚名

随着我国对港口资源管理的日益规范,对于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设施并需使用岸线的情况,现行规定提供了明确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13条

通过这样的政策设计,国家既保证了对重要资源的有效管控,又兼顾了地方发展的灵活性与自主性,为促进港口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这一举措对于推动我国沿海及内河港口合理布局、高效利用岸线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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