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有关重点事项问答
时间:2024-11-0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作者:佚名2023年9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发布以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结合实际组织运输企业认真对照学习、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取得阶段性成效。为便于各地进一步全面准确理解《标准》内涵,切实学好用好落实好,部运输服务司就有关重点事项说明如下:
问:制定出台《标准》的背景和现实意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领域车辆保有量大,运输强度高,历来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指导各地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组织制定了《标准》,列举了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运输安全生产过程中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26类具体情形。《标准》的出台,有利于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对标对表及时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进一步筑牢道路运输安全防线;有利于基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针对性监管,进而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范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问:《标准》起草的总体思路和框架是?
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重点做到了3个突出:突出问题导向。系统总结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领域近年来发生的典型安全生产事故,全面分析梳理驾驶员、运输装备、道路环境、企业管理、行业监管等方面暴露出的问题,找准重大事故隐患集中的薄弱环节。突出全面覆盖。分行业分领域逐一提出道路客运、道路普通货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实现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领域的“全覆盖”。突出实用管用。在纳入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具体描述上,坚持行业通用情形与分领域个性情形相结合、定性描述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违规行为与危害后果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细化、量化,避免因人而异出现理解偏差,增强《标准》的统一性、针对性、指导性,便于基层操作执行。
《标准》共十四条。第一条明晰了制定依据,主要有《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贯彻落实上述法律法规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等;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企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第三条至第十二条分别从通用情形和分行业分领域个性情形两个维度,提出了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第十三条对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报送和整改治理等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第十四条明确了《标准》的施行日期。
问:设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通用情形的主要考虑是?
答:《标准》第三条是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通用情形,共包含5类,其中大部分情形适用于所有类型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个别情形不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1.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主要考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对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许可和备案有明确要求;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许可和备案条件中,也明确了从事相关业务经营的经营者、车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基本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或符合备案规定,是对相关市场主体从事运输服务的最基础要求。如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可能导致企业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无法保障安全。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主要考虑是: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是保障运输安全的最基本条件。如企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则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主要考虑是:1)“三超一疲劳”(即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引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驾驶员长期存在“三超一疲劳”行为,表明驾驶员安全意识、安全素养、安全技能明显不足,已构成安全隐患,如企业对长期存在“三超一疲劳”行为的驾驶员和车辆途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则驾驶员的不安全驾驶行为将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纠正,容易导致隐患叠加、风险放大而诱发事故。2)《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及《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中规定的一次计10分及以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驾驶无包车客运标志牌的车辆从事客运包车经营等,共14类。如驾驶员存在这14类情形中的一类,企业在未严肃处理的情况下仍安排其继续上岗作业,将纵容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构成重大安全风险,易诱发事故。综上,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
主要考虑是:近年来,台风、强降雨、低温雨雪冰冻等极端恶劣天气诱发多起交通运输事故、事件,须根据气象预警信息加强针对性防范应对,避免冒险运输、涉险运营。依据《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十一类”。发布台风橙色、红色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时,建议居民勿随意外出,采取停业停课或者封闭高速公路、关闭道路交通等措施。当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相关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有关政府部门明确发出停运指令,或按照企业应急预案要求应当停运,企业明知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时,极易发生事故。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此条为兜底性条款。其他条款没有包括和难以包括,以及立法时预测不到的,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中。
问:设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考虑是?
答:《标准》第四条规定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情形,明确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所属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的;
主要考虑是:一方面,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行驶里程长,车辆在途时间久,安全风险相对较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营运线路长度在800 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申请时,还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将800 公里以上客运班车碰撞风险列为重大风险。如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难以从源头上防范重大风险。另一方面,凌晨2时至5时期间,驾驶员视线差、易疲劳,容易发生安全事故,须加强针对性监督管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需凌晨 2 时至 5 时运行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接驳运输”“营运线路里程在 800 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后重新提出申请的,如不实行接驳运输,申请人应当合理制定班线运行安排,全程避开凌晨 2 时至 5 时”。综上,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所属客运车辆违法承运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主要考虑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客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客运站经营者受理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业务的,应当对托运人有效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对托运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不得受理有关法律法规禁止运送、可能危及运输安全和托运人拒绝安全检查的托运物品。客车如违规承运或夹带危险物品,易引发起火燃烧等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如2011年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客车违规运输二异庚腈(属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导致发生爆燃,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问:设置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考虑是?
答:《标准》第五条规定了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情形,明确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所属货运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
主要考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明确规定,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货运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表明企业对货运车辆违规行为失管失控,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主要考虑是:一方面,“百吨王”运输行为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据统计,目前我国公路货运车辆占机动车总数的8%左右,但因货车超限超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约占交通事故总数的28%,其中约50%的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都与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有关。其中,“百吨王”货车危害更加巨大。如2019年10月10日发生在江苏无锡的高架桥侧翻事故,肇事车辆车货总重176吨;2021年12月18日发生在湖北鄂州的沪渝高速匝道桥侧翻事故,肇事车辆车货总重522吨,都是典型的“百吨王”货车。另一方面,“百吨王”运输行为对公路危害性大。按照国际公认的轴载换算方法,超限超载率100%的货车作用1次对公路路面的破坏,相当于标准轴载作用几十倍甚至上千倍的破坏,尤其刚性混凝土路面更为明显。以轴载10吨的车辆为例,如轴载质量达到20吨,沥青路面相当于轴载10吨的车辆压过256次,水泥混凝土路面受压相当于轴载10吨的车辆压过65500次。2004年以来,全国因违法超限运输引发桥梁垮塌事故40多起。我国公路沥青路面设计使用年限是15年,但由于超限运输影响,一些公路使用寿命缩短至5~8年,少数公路甚至缩短为2~3年。目前6轴货车最大限重为49吨,按超限率100%算,考虑一定误差,将严重违法超限超载总质量设置为100吨,较为合理。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超载30%、50%设置车辆超限超载档位,分轻重程度进行处罚和记分的原则,将超限超载率超100%进行从严从重治理,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法理逻辑和公序良俗。
问:设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考虑是?
答:《标准》第六条规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情形,明确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包装容器损坏、泄漏的;
主要考虑是: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如包装容器损坏、泄漏,尤其是爆炸、易燃、毒害危险品包装容器损坏、泄漏,极易导致起火、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所属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或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的;
主要考虑是:常压液体罐车罐体必须由设计制造单位根据行业标准法规要求,经过规范的设计、选材、加工、检查后方能出厂,设计制造时还必须考虑罐体特性与拟运输的介质(即“适装介质”)运输过程中压力要求、紧急泄放要求、装卸要求、安全附件需求的匹配,并经过出厂检验机构的检验确认,以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适装介质”是罐体设计制造的出发点,决定了罐体本体及安全附件配备等决定性安全要素。罐体超过“适装介质范围”承运危险货物,会导致罐体与危险货物不兼容,可能出现罐体腐蚀、内压无法泄放、压力无法调节、装卸不力、突发状况无法起到保护作用甚至导致罐体爆裂等危险状况,严重影响运输安全。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时,属于超载运输,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
主要考虑是:危险货物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突发情况安全防护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需要相对应防护的措施和物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需要强调的是,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重点指以下两类情形:
1.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2.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4.所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在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
主要考虑是: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通常含有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残留,对车辆维修等的技术要求远远高于一般车辆,需要专门的维修机构对其实施专业维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危货车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在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极易发生爆炸和人员中毒等事故。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问:设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考虑是?
答:《标准》第七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情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存在本标准第三条(一)(二)(四)(五)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大客流疏散或列车重大故障清客的;
2.未按规定及时整治桥隧、车站、轨道主体结构重大病害和损伤的;
3.未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到位发生险性事件的。
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上述三类情形引发的后果均较为严重。未及时组织大客流疏散或列车重大故障清客容易导致乘客踩踏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整治桥隧、车站、轨道主体结构重大病害和损伤容易引发列车脱轨事故,未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或执行保护区制度不到位的容易引发保护区结构垮塌事故,以上事故后果都容易导致群死群伤。另一方面,与重大风险范围保持衔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大客流踩踏风险”“城市轨道交通载客列车脱轨相撞风险”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结构垮塌风险”三类重大风险,针对重大风险的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即为重大隐患。综上,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问: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考虑是?
答:《标准》第八条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情形,明确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按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
主要考虑是: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乘客侵扰驾驶员行为造成的不安全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尤其是2018年重庆万州“10.28”城市公交车坠江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深刻汲取该事件教训,交通运输部部署开展了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安装工作,并组织制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技术要求》(JT/T 1240—2019),具体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的技术要求。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未按规定及时更换仍继续使用的。
主要考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如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未按规定及时更换仍继续使用,已危及运输安全,容易发生老旧动力电池起火燃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问:设置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考虑是?
答:《标准》第九条规定了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情形,明确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主要考虑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第十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可能导致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不符合安全要求。为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在App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或虽设置“一键报警”但无法正常使用的。
主要考虑是:“一键报警”功能可确保乘客或者驾驶员在发生人身受到意外伤害等紧急情况下,快速报警处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 1068-2016)要求,网约车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设置一键呼叫功能。为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问:设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考虑是?
答:《标准》第十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情形,明确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时未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的;
主要考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由于绝大部分学员是初次学习驾驶和初次接触机动车,对车辆相关机件的操控和安全驾驶不是特别熟悉,容易发生误操作和操作不当情形。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充分考虑了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一般为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和时间,有利于更好保障安全。当学员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时未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时,容易因误操作或交通环境过于复杂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所属教练员饮酒、醉酒后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或未按规定在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中随车或现场指导、在道路驾驶培训中随车指导的。
主要考虑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教练员饮酒、醉酒后,其观察、判断和反应等能力都会受到影响,尽管其不直接进行车辆驾驶,但其需要保证学员在驾驶培训中的安全。教练员酒后或醉酒状态时,难以判断和评估学员驾驶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以及可能会出现操作不及时的情形,容易导致事故发生。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其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教练场地尽管是相对封闭的,不允许社会通行的教学训练场所,但教练场地内有来往的教练车,甚至有学员在道路旁边等候训练,当教练员未按规定随车或现场指导时,学员出现驾驶操作错误和操作不当时,容易发生事故。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道路驾驶培训中一般为开放道路,有其他社会车辆参与道路交通,学员驾驶经验不足,如教练员未随车指导,学员出现驾驶操作错误和操作不当时,容易发生事故。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问:设置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考虑是?
答:《标准》第十一条规定了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情形,明确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仍违规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主要考虑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常年装载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维修风险高,需要专业维修企业对其实施维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如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仍违规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易因维修企业专业技术条件不足,导致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意外事故。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主要考虑是: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动火等特种作业,安全风险相对较高,如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容易引发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问:设置开展汽车客运站经营的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考虑是?
答:《标准》第十二条规定了开展汽车客运站经营的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情形,明确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按规定执行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制度的;
主要考虑是:一类、二类道路客运班线实行实名制管理,是落实行业反恐怖防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举措。《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长途客运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此处的长途客运经营者,实践中主要指一类、二类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另外,《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配客站点,应当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免票儿童除外”。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主要考虑是:如客车超载运行,不但容易诱发事故,也极易因超载加重事故伤亡。汽车客运站应当把好源头监督关,确保超载客车不出站。《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严禁营运客车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出站检查应)清点营运客车载客人数,确保营运客车不超载出站。如发现营运客车有超载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相关政策: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www.mot.gov.cn/2024zhengcejd/202411/t20241106_4159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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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您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您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我们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您指定的电子邮箱中,请您注意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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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调查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级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交通运输调查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如:http://jtyssyfz.org.cn/show-12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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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调查员授权使用交通项目官网、政务百网及行业百网,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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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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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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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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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调研员岗位有可经营性项目,调研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调研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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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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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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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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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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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人员在总部开具介绍信,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个调研员可申请领取5张免费介绍信,5张之后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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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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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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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网网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并经公安网安备案。 主要工作内容: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执法部门的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反映人民群众对司法建设的建议性意见,发布最近发生的各类经典案例的相关资讯和经典案例分析,发布日常生活中的案例及解决方法,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法治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成果,提供群众投诉举报服务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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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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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交通调研员需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地市级1800元/年,省级3600元/年,全国级120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费300元。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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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交通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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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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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交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交通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交通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交通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与监测业务:面向全国交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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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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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四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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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不属于社团机构,网站中心是网站的名称,工信部批的网站名称带中心,不是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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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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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六属于休息日,可能无法及时审核,需工作日上班审核后才可以查看。另外需确认您上传的文章是什么类型的,负面文章不可以发布,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也不会正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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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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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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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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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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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的,咱们的专兼职人员属于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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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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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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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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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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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联合机构,由多个企事业单位组成,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机关,以独立法人身份开展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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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交通调研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如:http://jtdyzx.org.cn/show-12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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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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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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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市的地市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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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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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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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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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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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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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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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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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是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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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书写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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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法制调研中心官网和核心主网的人工审核时间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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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文章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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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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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目前,中心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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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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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与交通运输没有关联,之所以官网上会出现交通部的窗口 ,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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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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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官网,是中心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核心网站是中心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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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的双百网站是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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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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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中心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其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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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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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收费,成为了我们的交通信息员,可以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正能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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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进行正能量宣传,发布涉及政策法规、XX动态、法制监察、监督调查、执法在线、内参纪要等方面的最新法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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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岗位可以对外进行有偿服务业务,按规定收费,详见《全国统一网络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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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服务,收取网络舆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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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等各类兼职人员,我单位不提供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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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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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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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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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的主要工作是采集、编发各类交通运输领域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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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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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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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很抱歉现在网站上还无法提供所有证件模板的查询服务,这是官网待完善的内容之一。现在查询可以采用加微信(ZXT-qgjtfzdyzx),发您需要了解的证件样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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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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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不起!我们不提供您需要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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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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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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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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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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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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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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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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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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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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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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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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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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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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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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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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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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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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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