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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警法》紧急执法如何做?

时间:2024-10-11     来源: 内参编辑部     作者:佚名

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局势的变化,海上执法活动日益频繁,为了保障国家主权及海洋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该法旨在规范海警机构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舆情监测员将以一起案例来解析该法条的具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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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海海域,一艘外籍船只涉嫌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并有证据表明其可能正在从事非法捕捞活动。海警巡逻船在发现该情况后,迅速靠近并要求外籍船只停船接受检查。外籍船只未予配合,继续航行,海警巡逻船遂对其进行追截,并最终迫使其停航。此时,情况紧急,海警人员决定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控制住外籍船只及其船员。

根据《海警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在面对紧急情况时,可以在现场直接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但需在24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在抵岸后尽快补充完成正式的批准手续。此案例中,海警人员在控制外籍船只的同时,应即刻通过无线电或其他通讯手段向上级报告现场状况,包括船只的位置、船上人员的数量以及初步认定的违法行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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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该条款还强调了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如极端天气导致通信中断),若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则应在条件允许后的24小时内完成汇报工作。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法律对紧急状态下执法灵活性的认可,也确保了事后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

《海警法》第三十二条不仅赋予了执法人员在必要时迅速行动的能力,还通过事后审批流程保证了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从而实现了规范与效率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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