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4-25 来源: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科技部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
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奖〔2023〕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规范健康发展,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2023年2月6日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规范健康发展,提高社会科技奖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科技奖指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称设奖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奖:
(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评选、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各类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三)属于比赛竞赛类、展览展会类、信息发布类的评选;
(四)以本单位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评选;
(五)以选树宣传先进典型为目的的评选。
仅以科技管理、科技服务和图书、期刊、专利、产品、视听作品等为对象的评选,以及与科学技术不直接相关的奖励活动,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社会科技奖应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家精神,遵循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道路。
(一)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
(二)坚持学术性、荣誉性,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
(三)坚持“谁办奖、谁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六条面向全国或者跨国(境)的社会科技奖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等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面向区域的社会科技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咨询委员会,支撑社会科技奖的监督管理决策。
第二章奖励设立
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
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八条设奖者应当委托一家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非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设奖者为境内非营利法人的,可自行承办。设奖者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委托境内非营利法人承办,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承办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科学技术奖励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发展态势;
(二)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承办机构负责社会科技奖的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事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承办或者合作承办。
第九条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设立科学技术奖有关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书面报告原则上应当包含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对设奖的指导意见和建议情况,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奖目的以及必要性、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范围与对象、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
(二)与已有同类社会科技奖的差异说明。
第十条社会科技奖应当制订奖励章程,树立正确价值导向,强调奖项学术性和荣誉性,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并明确以下事项:
(一)设奖目的、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
(二)奖励范围与对象;
(三)奖项设置、评审标准、授奖数量等;
(四)组织机构、受理方式和评审机制等;
(五)奖励方式;
(六)争议处理方式;
(七)撤销机制和罚则等。
第十一条奖励名称应当符合设奖宗旨,与承办机构性质相适应,科学、确切、简洁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冠以“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国际”、“世界”以及类似含义字样,名称中带有上述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
(二)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国际知名科技奖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
(三)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以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以及商标、商号等冠名的,应当取得合法授权;
(四)以功勋荣誉获得者(“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友谊勋章”等勋章获得者,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的荣誉称号获得者)姓名冠名的,还应当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社会科技奖应当具有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规模,在奖励活动中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资金使用应当相对独立,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社会科技奖应当科学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办机构在同一学科或者行业领域承办的奖励,应当做好统筹设计,注重精简规范;
(二)下设子奖项不得超过一级,各子奖项间应当界限清晰;
(三)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得超过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四)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授奖数量和比例,合理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授奖数量。
第三章奖励运行
第十四条承办机构应当通过固定网站或者其他公开渠道如实公开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励章程、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
第十五条承办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奖励受理、评审、监督等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保密审查机制,通过不涉密承诺等方式,确保不得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参评社会科技奖。
第十七条承办机构应当在奖励活动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类评价,完善同行评议,遵循科技伦理规范,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
承办机构应当设立由精通相关学科或者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科学道德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不得利用奖励评审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社会科技奖应当坚持公开授奖制度,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应当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十九条社会科技奖宣传应当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者行业科技进步、推动提升公民科学素养等为目的,强化荣誉导向。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
第二十条社会科技奖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项设置、授奖数量和奖励周期等重大事项,承办机构原则上应当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的变更材料。
第二十一条社会科技奖决定停办,承办机构应当在停办时主动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章指导服务
第二十二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提供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推动社会科技奖规范化发展。
第二十三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具备一定科技评审力量、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社会科技奖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培育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奖项。
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鼓励代表性较强、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科技奖承办机构共同制定发布社会科技奖设立和运行团体标准,引导推动行业自律。
第二十五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书面报告情况,编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社会科技奖目录,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后,在统一的社会科技奖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目录。
社会科技奖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社会科技奖适时组织重点宣传或者专题报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过定期评价和及时监督相结合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公开举报受理渠道,接受监督举报,发挥社会监督、公众监督、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八条承办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社会科技奖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科技奖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三十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发现的异常甚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提请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实施部门联合惩戒,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变更报告、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要求进行奖励信息公开的;
(三)未按照奖励章程开展奖励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从社会科技奖目录移除、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等处理。
(一)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情形,拒不整改的;
(二)存在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的;
(三)违法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以科学技术奖名义设立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奖励活动,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技奖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
原文链接:http://jtt.shandong.gov.cn/art/2024/4/22/art_14104_10318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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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四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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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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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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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联合机构,由多个企事业单位组成,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机关,以独立法人身份开展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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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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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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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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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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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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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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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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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是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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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书写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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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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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不起!我们不提供您需要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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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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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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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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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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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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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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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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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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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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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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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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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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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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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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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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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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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