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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报废车辆?重拳出击!

时间:2024-03-14     来源: 交通内参编辑部     作者:

咱们应该都知道,汽车报废之后就不能再开了,如果上路被交警查到会被处罚的。今天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交通调研员给大家分享一个普法案例,他不光是开报废车辆还是无证开的!

案例:

2012年8月的一天,钟某开着一辆货车在路上行驶,当开到一拐弯处拐弯时,跟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了碰撞,钟某在躲闪过程中又碰撞了路边的商铺和行人,造成两车及商铺受损,骑电动车的刘某、王某受伤。

后来经过交警的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发现钟某根本没有驾照,而且他开的货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属禁止上路行驶的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3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1款第(一)项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有相应的规定,确定钟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100条第1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100条第2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无证驾驶的钟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及对其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处以罚款1500元(共计罚款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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