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当事人伪造事故现场,责任怎么判定?

时间:2024-03-05     来源: 交通内参编辑部     作者:

相信大家都知道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有的当事人会选择逃逸,有的当事人会选择报案,但是也有的当事人会故意伪造事故现场!那么遇到这种当事人,肯定就会有一个疑问: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故意伪造现场,该怎么处罚?会是负全责吗?今天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交通调研员来给大家讲一讲。

案例:

2020年12月,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民警接到市局110指令称:该区发生一起货车和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了解到,事故导致摩托车司机受伤非常严重,事发后被紧急送到医院抢救,摩托车严重受损,货车车头左侧有碰撞的痕迹。

民警在现场对货车司机李某进行问话,李某说他是正常直行,摩托车突然变道进入了他所在的车道,由于避让不及时就和摩托车发生了碰撞。但是,民警在现场勘察时发现,摩托车倒地的位置和痕迹存在疑点,与李某所述不符!

最后经过调查发现,是李某开货车在进行收垃圾作业的时候,为了方便另外两名同事将两边垃圾桶的垃圾进行回收,李某驾车一直沿道路中间行驶。 后来,又自作聪明叫上两名同事一起将车辆、摩托车碎片和伤员进行移动,伪造了对方车辆越线才发生事故的假象。事故真相水落石出了,但不幸的是,摩托车司机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经认定,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两名同事丁某及陈某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三人均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内参【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诚聘特约编辑,关注反腐倡廉,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扫黑除恶,欢迎您加入010-56019687、010-53385910。

资讯中心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