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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认定责任是否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时间:2024-02-23     来源: 交通内参编辑部     作者:

作为司机朋友们,大家在开车出行的时候会有概率碰上车祸,或者有的朋友们经历过这种事儿。那么,碰上这种情况,大家肯定报警等交警来处理事故。交警处理事故都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有的人会觉得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划分不公平,导致赔偿的数额有异议!那么,交通事故认定责任是否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呢?今天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交通调研员跟大家聊聊。

案例:

早在2002年的那个时间点,李某无证驾驶他个人拼装的挖掘机在公路上,跟对面骑自行车行的一对父女撞上了,导致坐在后座上的小女孩死亡、大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该县的交警队作出责任认定,以父女俩人没有靠右通行,李某无证驾驶个人组装挖土机为由,认定双方承担这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男子不认同这个结果,申请重新认定,之后该市交警支队作出重新认定书,维持县交警队责任认定!结果,男子继续对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事故双方因为赔偿事宜协商不好,该男子就提起诉讼到最高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30000元。

后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程序违法,且与事实不符,但无证据证实,对责任认定书予以采信。但责任认定书只是对交通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并不等于民事责任的划分!这个案件是机动车致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被告李某作为机动车一方应适当承担更多民事责任。综合考虑,由被告李某承担65%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17423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种证据,所谓“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其实质是对当事人应承担的过失作出的判断。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应是对事实的判断,即“应当承担的过错”是全部过错、主要过错、次要过错或同等过错。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只是对交通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不是民事责任,也非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二者不能等同,其并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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