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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交管部门将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警的标准?

时间:2024-02-21     来源: 交通内参编辑部     作者:

不知道大家知不知道,有的地方交管部门会将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警的一项硬性指标!这个指标也就引发了生活中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就是“钓鱼执法”的情形。“钓鱼执法”是指违法行为人本来没有违法的,但是在交管部门的引诱下从而违法了,或者是在与第三人的引诱下违法(第三人与交管部门有关联)!

交管部门将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警的标准

交管部门将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警的业绩标准,根本就不利于交警良好形象的树立,而且还会有不良的社会现象产生。“钓鱼执法”现象的产生便是最好的说明!那么,今天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交通调研员就跟大家分享一下。

不知道大家记不记得2016年的一件引起广大群众热议的事件,某地交管部门就进行了“钓鱼执法”,大货车司机们开车到一处国道的桥头,都停车等待着,原因是过了这座桥就是城区,此地规定了“城区外环白天禁行,晚上解禁”。但是,交警就在城区入口等着检查。

所有货车刚停稳,一名交警骑着摩托来了,鸣笛并喊话驱赶车辆继续前行。司机们如果不走,就会以非法禁停处罚;如果走,就以闯禁行处罚。货车司机们也很无奈,可以说是明知山有虎,也要虎山行!

就在大车们刚过了桥,路边的交警突然出来了,把车都拦停以“闯禁行”为由开罚单。交警边开罚单,边告诉司机们“这次照顾你们一下,只罚100元,不扣分”!

这件事被揭发之后,该地的交警才消失了一阵儿。

那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据透露,现在还是有很多地方把罚款作为考核标准。很多人都在建议交管部门重新审视考核标准,确保能符合法律规定和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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