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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9-19     来源: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各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管局,厅重点办,省交通质量安全监督局,省交通投资集团、省路桥建设集团、省交通设计院、省交通科研院、省交通监理总公司,各在建高速公路建管处(公司):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规定,省厅制订了《山西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月5日

  

  山西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公路工程施工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实施招标的公路土建工程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建设项目专项列支,施工单位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项目列支、政府监管、科学计划、确保需要、规范使用、计量支付”的原则进行管理,鼓励对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  项目列支

  第六条  费用计取

  (一)建设单位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工程量清单细目中以总额价形式专项列支安全生产费用作为指定报价。

  (二)建设单位应以工程建安费为依据计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价按工程建安费的1.5%计取。

  (三)建设项目有特别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计列。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计量支付规定、费用调整办法等条款。

  第七条 标外管理

  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应按照建设单位招标文件指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计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第三章  使用规定

  第八条 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十)具体使用范围见附录A。

  第九条 费用管理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费用总体使用计划(见附录B),监理单位应对总体使用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对总体使用计划进行评审,并督促施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总体使用计划。

  (二)工程项目开工后,施工单位应参照附录B格式编制安全生产费用月度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报建设单位备案。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填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台账(见附录C),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四)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监理办法,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总体、月度使用计划,审查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核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作业人员防护用品投入情况。

  (五)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监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到位。

  第四章  计量支付

  第十条 计量

  (一)安全生产费用计量以现场实物核查和基础管理考核为依据,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费用计量规则(见附录D),不得与建安费重复计量。

  (二)施工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费用计量,并填报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表(见附录E),报监理单位审核。

  (三)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表后,应在5日之内完成审核并予以签认。

  第十一条 支付

  (一)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表进行核查审批,与当月工程款同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包单位应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安全责任、安全措施、费用支付等条款,严禁总承包单位截留、挪用、拖欠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

  (三)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应根据实际需要投入使用,当实际使用费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剩余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当实际使用费由于工程变更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 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监管公路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使用、计量与支付过程中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指南计取、使用、计量与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工程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项目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doc


原文链接:http://jtyst.shanxi.gov.cn/zwgk/gkml/zcfg/gfxwj/202309/t20230919_93397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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