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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红线”不可越:出租许可证?后果你承担不起!

时间:2025-12-19     来源: 交通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现代化物流体系高速运转的今天,危险货物运输如同一把“双刃剑”,它支撑着国民经济关键领域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因其固有的高风险特性,对公共安全构成严峻挑战。危险货物一旦在运输途中发生泄露、燃烧或爆炸,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对危险货物运输活动施以最严格、最规范的监管,绝非小题大做,而是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其中,确保运输主体的合法性与规范性,是构建安全防线的第一道,也是至关重要的一道闸门。

为此,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设立了清晰且不可逾越的底线。其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这项条款的核心在于维护行政许可的严肃性与专属性。运输许可证是主管部门基于特定企业或单位的安全条件、专业能力、管理水平进行的综合评定与授权,它与持证主体是严格绑定的。任何转让、出租许可证的行为,都意味着让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实体,披上“合法外衣”从事高危作业,这实质上架空了前置审批的安全把关作用,使精心构建的安全监管体系形同虚设,无异于埋下了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流动炸弹”。

政策解读

该条文进一步严正申明:“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这便从源头上划清了界限。所谓“非经营性”运输,通常指企业为自身生产、科研等需要,运输自有危险货物的行为,其定位、装备、人员管理与专业从事运输经营的实体存在本质区别。若允许其进入公共道路从事经营性运输,不仅违背了分类管理的原则,更会引发市场无序竞争,导致安全标准在实际执行中被稀释和降低。这一禁令,坚决堵住了以“自用”之名行“经营”之实的漏洞,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由具备持续经营保障能力和专业安全投入的正规军主导。

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上述规定绝非一纸空文,它是对整个行业提出的刚性约束。对于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而言,必须深刻认识到许可证是沉甸甸的责任状,而非可以交易牟利的商品,必须始终在许可范围内合规运营,持续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对于监管部门,则需要通过动态核查、信用监管、科技执法等手段,让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以及非法经营的行为无所遁形,并依法施以严厉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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