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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运危险品?这份“安全通行证”的十大要点你必须知道!

时间:2025-12-05     来源: 交通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道路交通领域,危险货物的运输因其特殊性,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为有效规范这一高风险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构建了一套严谨、透明、权责明确的行政许可实施框架,凸显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强化源头监管的法治精神。

该条款首先明确了实施主体的层级与依据: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行使此项许可权的核心机构。其履职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与通用程序,同时贴合本规定的特别要求与时限。尤为重要的是,程序并非止于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被作为法定环节嵌入其中,确保了许可决定建立在对申请人实际安全条件与能力的客观评估之上,体现了审慎许可、安全第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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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条款对许可结果的两种情形及其处理流程进行了精细划分,彰显了程序的规范性与服务的明确性。对于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主管部门必须出具正式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详细注明许可事项的核心内容。这些内容绝非简单泛泛,而是精准指向:运输危险货物的具体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剧毒化学品必须特别标注;专用车辆的数量与技术标准要求;以及明确其属于经营性运输还是非经营性运输。这种精细化管理,为后续监管提供了清晰靶向。在作出决定后,主管部门须在法定的10日内,分别向经营性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体现了行政效率的承诺。

为构建上下联动、无缝衔接的监管网络,条款同时规定了市级主管部门的信息告知义务,要求其必须将许可详情及时书面告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这强化了属地监管的基础,确保了行政许可与后续日常监管的有效贯通。

对于经审核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条款同样设定了规范路径:必须出具 《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这一要求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明确了不予许可的结论性质,是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的体现,也为申请人依法寻求救济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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