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时间:2025-10-22 来源: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作者:佚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政策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我局起草修订《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0月22日至2025年11月20日。如有意见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电 子 邮 件:ckc88676709@163.com
信件邮寄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邮 编:710007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0月22日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经营合作商,是指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经营合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经营提供车辆的汽车经销商、汽车租赁公司等企业法人。
第四条 本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西咸新区、阎良区、鄠邑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及市辖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营运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建立西安市网约车行业协同监管市级联席会议制度,交通运输、公安、人社、税务、市场监管、信访、网信、工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管理需要,加强对网约车有关经营行为的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网约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
其他有关市级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七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三)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
(四)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其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五)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内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最长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经营者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建立网约车经营者考核评价制度,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吊销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 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暂停或者终止的原因、车辆和驾驶员后续解决方案等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在10日内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网约车平台公司无正当理由连续180天以上未从事经营且未书面报告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公告后,注销其经营许可。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四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
(二)车辆技术性能满足车辆运营安全要求,配备制动防抱死系统、前排安全气囊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三)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少于450公里;
(四)车辆须为未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出厂新车;
(五)车辆安装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满足录音和录像功能,并可与行业管理服务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传输共享的全车监控摄像设备;
(六)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应当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张贴悬挂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本人名下不得有其他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第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经营者提交申请。网约车经营者不得以申请为由,向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近2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说明;
(三)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以及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承诺书;
(四)车辆信息相关资料。
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七条 依网约车经营者的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在1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自审核通过之日起10日内,持审核通过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审核未通过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最长为8年,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或有效期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车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由申请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的,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网约车运力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者竞争恶化时,可以采取临时管制措施,暂停接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至申请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参加本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五)未被列入市出租汽车行业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六)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残疾;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驾驶员或网约车经营者申请,根据市公安部门的审核结果,并结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后,为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工作机制。
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车辆和驾驶员的犯罪记录、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录等信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管理依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经营者直接从事营运服务或者接入聚合平台从事营运服务均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与第三方经营合作商共同承担社会责任,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做好新增驾驶员的经营风险提示。网约车经营者、第三方经营合作商不得以虚假、夸大宣传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欺骗、误导驾驶员从事网约车营运。
第二十五条 各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其APP显著位置,真实、全面地向乘客公开服务内容、价格、计价方法和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的许可资质等信息。聚合平台要督促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相关服务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担经营、服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接入网络平台的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接入网络平台的网约车车辆和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提供服务的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四)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接入网络平台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五)按照国家规定如实记录相关数据,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全量、实时传输至行业管理服务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
(六)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公布服务监督电话,配备客服人员,24小时受理乘客投诉、失物查询、咨询等事项;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在24小时内受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
(七)保持经营规则连贯性,不得侵害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调整价格的,应当提前7天向驾驶员和社会公布方案,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八)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在实行政府指导价时,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
(九)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
(十)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影响行车安全;
(十一)督促第三方经营合作商依法依规经营,不得向驾驶员转嫁经营责任和风险;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要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本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应取得相应的网约车许可;
(二)要在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及相关网页显著位置展示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网约车APP名称、网约车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以及聚合平台用户协议、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纠纷处理程序等内容;
(三)乘客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并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聚合平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依法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的首问负责制度,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
(五)要落实明码标价等要求,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六)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四)确保运营监管设备完好,并在运营服务中按照规定使用;
(五)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六)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驾驶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
(七)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八)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网约车经营者;
(九)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十一)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或者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一条 从事运营的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和网约车经营者,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纳税,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营运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行业监管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营运轨迹以及乘客评价等信息。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经营者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五条 工信、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经营者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六条 发改、网信、工信、公安、市场监管、人社、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经营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如实将数据实时接入行业管理服务监管平台,或者不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经营者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四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违规收费的;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四)故意破坏或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网约车服务平台相关设备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及本市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经营者信用记录。
第四十一条 网约车聚合平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被依法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和省级对网约车经营服务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23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jtj.xa.gov.cn/jtzx/qtgg/jtgg/1980930649056907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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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交通调研员需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地市级1800元/年,省级3600元/年,全国级120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费300元。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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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交通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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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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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交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交通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交通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交通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与监测业务:面向全国交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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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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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四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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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不属于社团机构,网站中心是网站的名称,工信部批的网站名称带中心,不是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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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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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六属于休息日,可能无法及时审核,需工作日上班审核后才可以查看。另外需确认您上传的文章是什么类型的,负面文章不可以发布,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也不会正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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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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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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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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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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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的,咱们的专兼职人员属于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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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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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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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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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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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联合机构,由多个企事业单位组成,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机关,以独立法人身份开展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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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交通调研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如:http://jtdyzx.org.cn/show-12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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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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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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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市的地市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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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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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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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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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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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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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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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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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是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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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书写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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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法制调研中心官网和核心主网的人工审核时间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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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文章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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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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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目前,中心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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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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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与交通运输没有关联,之所以官网上会出现交通部的窗口 ,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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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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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官网,是中心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核心网站是中心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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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的双百网站是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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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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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中心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其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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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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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收费,成为了我们的交通信息员,可以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正能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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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进行正能量宣传,发布涉及政策法规、XX动态、法制监察、监督调查、执法在线、内参纪要等方面的最新法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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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岗位可以对外进行有偿服务业务,按规定收费,详见《全国统一网络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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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服务,收取网络舆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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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等各类兼职人员,我单位不提供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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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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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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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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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的主要工作是采集、编发各类交通运输领域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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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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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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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很抱歉现在网站上还无法提供所有证件模板的查询服务,这是官网待完善的内容之一。现在查询可以采用加微信(ZXT-qgjtfzdyzx),发您需要了解的证件样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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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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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不起!我们不提供您需要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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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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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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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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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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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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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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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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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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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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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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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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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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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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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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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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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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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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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