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9-24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运规〔20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现将修订后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工作,推动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提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客运组织与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安全第一、乘客为先、需求导向、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五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客运组织与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车站岗位职责与人员培训、应急预案和演练、客流组织及服务管理、客运设施设备管理、票务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信息发布、乘客遗失物保管和招领等制度。
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根据车站规模、客流情况、设施设备布局、设备系统自动化程度、应急处置要求、服务标准、公众需求等,科学设置客运人员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作业标准,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客运人员。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岗位培训,掌握本岗位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与出入口属地,连通的物业、商铺,客运枢纽等相关单位明确车站管辖界线和安全管理责任。车站管辖范围一般以出入口建筑垂直投影线、楼梯台阶、进出口闸机围栏等为界。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应统一标志标识。
车站醒目位置应张贴本站首末班车时间、周边公交换乘信息、无障碍设施指引、车站疏散示意图、票价及乘客乘车规范,以及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等。出入口、站内指示和导向标志应清晰、醒目、连续、规范。车站控制室、设备房、轨行区等区域应设置醒目的禁行标志,应急装置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安全使用指引。
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根据车站规模、客流特点、设施设备布局、岗位设置等,制定工作日、节假日、重要活动以及突发事件的车站客运组织方案(含应急预案),换乘站还应包括共管换乘站协同客运组织要求(含应急预案),做到“一站一方案”,并根据车站实际客流和设施设备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以服务乘客安全出行为导向建立客运、行车、维保等业务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客流变化优化客运、行车、维保方案,不断满足客流需要。
运营单位应组织客运人员开展应急设施设备使用方法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实操培训,充分利用客流较少时段,在车站和列车开展应急疏散、应急设施设备使用等实战演练。
第三章 客运组织
第十一条 车站应根据本站客流流线组织乘客进出站、换乘。因新线开通、车站客流变化、车站设施设备布局改变、枢纽站衔接等,需要对客流流线进行调整的,应对车站整体客流流线、人员疏散进行统筹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车站客流流线设置、设施设备布局等应综合考虑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需要。与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相衔接的车站,应加强信息共享、标志接续、流线衔接等服务协同,提供的安检场地应为安检互认提供便利,以减少重复安检,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车站工作人员应在每日运营前,对车站客运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应在首班车到站前完成准备工作,开启所有投入运营的出入口、换乘通道和自动扶梯、电梯。末班车前一列车驶离车站后,应通过广播等方式告知乘客末班车信息。换乘站应根据列车运行计划、乘客换乘所需时间,及时关闭换乘通道或者采取其他禁止换乘的措施,防止乘客误入。
列车退出运营前,应对车内进行巡视,确认无乘客滞留后退出运营。车站关闭前,应对车站进行巡视,播放关站广播,确认无乘客滞留并妥善处置遗留物品后关闭车站。
第十三条 车站工作人员应对投入运营的车站出入口、站厅、站台、通道等公共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应急设施、乘客信息系统、自动售检票设备、标志标识、照明设施、电扶梯、站台门、站台候车椅状态,运营期间巡视频率不应低于每3小时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遇客流高峰、恶劣天气、重大活动等情况,应根据需要增加巡视次数。
客流集中的出入口、站台门、楼扶梯、换乘通道等重点区域,站台列车集中到发、车站客流高峰时段、运营临时调整等重要时段,列车降级运行、客运设备故障停止服务等非正常情况,应加强安全盯控和组织引导,必要时相关区域增加车站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车站站台服务人员应维护站台候车及上下车秩序,查看车门和站台门的开闭状态,防止夹人夹物动车。遇站台紧急关闭按钮、车门和站台门紧急解锁装置触发或消防报警装置启动,要立即查明原因,妥善处置。发生信号故障等突发情况时,车站站台服务人员应按规定协助行车人员做好接发列车引导。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持续监测客流情况,科学编制列车运行计划,在线路设计能力范围内合理安排运力,不断满足客流需求。
发生突发大客流时,客运人员应当协调行车调度人员及时增加运力进行疏导。预判站台客流聚集超过预警值、可能危及安全时,应当实施单站级客流控制。无法缓解客流压力的,应当在本线多个车站实施单线级客流控制;仍无法缓解客流压力或预判断面客流满载率超过预警值时,应当在本线及与之换乘的线路车站实施线网级客流控制。预警值由运营单位根据列车运输能力、站台容纳能力、设施设备配置、客流规律等确定。
客流控制措施包括关停部分自动检票机、关闭自动扶梯、关闭换乘通道或其他禁止换乘的措施、单向开放或关闭出入口等。临时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车站应通过乘客信息系统、广播等形式及时告知乘客。常态化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车站应公布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日期、时段等信息,并对客流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持续进行评估,可以取消的,应及时取消。
第十六条 车站公共区域施工作业一般应安排在非运营时间进行。确需在运营时间进行的,运营单位应采取划定隔离区域、围蔽、工作人员现场盯控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客流疏导,对乘客做好解释说明。对于涉及关闭车站出入口或换乘通道、暂停车站使用、缩短运营时间的施工改造,运营单位应提前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非突发情况的列车越站,应至少提前一站告知车内乘客,并通过站内广播告知车站乘客。列车因故在车站停留时,列车车门、站台门应处于开启状态,列车和车站通过广播告知车内、车站乘客。
第十八条 出现低温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时,运营单位应采取铺设防滑垫、设置防滑或防拥堵提示等必要措施,加强广播提示和现场疏导;站内或出入口乘客聚集可能造成客流对冲等情况时,可调整自动扶梯运行方向或暂时关闭自动扶梯,危及乘客安全时,可暂时关闭出入口。
第十九条 车站发生火灾、淹水倒灌、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报告行车调度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采取关闭出入口、疏散站内乘客、封站等措施。
第四章 客运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全天运营时间不应少于15小时。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客流需求,制定列车运行计划,高峰时段加大安排运力,不断提高乘客服务体验。
遇节假日、大型活动、恶劣天气以及衔接火车站或者机场的线路有火车、飞机大面积晚点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要求运营单位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适当采取开行临时车次、加密行车间隔、延长运营时间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车站乘客信息系统应当准确发布当前列车到达时间、后续一班列车到达时间、开行方向等信息,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提供紧急信息。车站乘客信息系统出现故障或者信息发布错误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第二十二条 车站站台应广播排队候车、安全乘车等提示信息,列车进站时站台应广播列车到站和开行方向。列车应广播到达车站和换乘信息,需要开启另一侧车门时,应通过广播提前告知乘客。
第二十三条 自动扶梯和电梯运行时间应当与车站运营时间同步。
自动扶梯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在自动扶梯出入口放置安全护栏、警示标志等,引导乘客使用其他自动扶梯或者楼梯。
电梯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放置安全护栏、警示标志等。有乘客被困时,应安抚乘客并及时采取救援措施。自动扶梯上有乘客时禁止启动。
第二十四条 每个自动售票机群组至少有1台具备现金支付功能的售票设备正常使用,每组进、出站自动检票机群组正常使用的通道均不应少于2个。自动售票机、自动检票机发生故障时,应设置故障提示。自动售票机大面积故障时,应增加人工售票窗口或引导乘客使用其他支付方式购票进站。自动检票机大面积故障时,应采取人工检票、免检等方式,引导乘客有序进出站。紧急疏散时,自动检票机阻挡装置应全部处于释放状态。
第二十五条 站台门发生故障无法关闭时,车站应安排专人值守,做好安全防护;无法打开时,应通过列车广播、标识或其他方式告知乘客,引导乘客从其他站台门下车。站台门发生大面积故障的,驾驶员、行车值班员等应及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采取越站等应急措施,通过广播及时告知乘客,维护候车秩序。车站工作人员应将站台门故障情况及时报告设施设备维保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列车临时清客时,应通过广播或者其他方式告知车内和站内乘客,车站工作人员应上车引导乘客下车,清客完毕后报告驾驶员关闭车门或由车站工作人员操作关门。
列车区间疏散时,应通过车内广播等方式准确、清晰告知乘客疏散方向,车站工作人员应进入轨行区引导客流快速疏散;车站可采取暂停进入车站等措施防止乘客进站,并及时告知乘客。
第二十七条 车站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统一着装,正确佩戴服务标志,答复乘客咨询时应坚持首问负责、礼貌热情、用语规范,使用普通话(乘客提问时使用方言或外语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车站和列车温度、湿度、空气质量、噪声等应符合有关规定。车站公共卫生间应能正常使用、环境整洁、通风良好,因维修、清洁等暂停使用的应设置提示信息。
第二十九条 车站内应配备急救箱,乘客受伤或者身体不适时,车站工作人员应及时拨打救助电话并等待至救护人员到场,可视需要对现场进行隔离。
第三十条 车站和列车内配备的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功能完好,车站工作人员应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无障碍乘车服务。
既有设施设备不符合无障碍相关标准的,运营单位应有计划组织实施更新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不断提高无障碍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车站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婴儿护理台、儿童洗手盆等服务设施,宜开辟母婴室,设置自动售货机等便民服务设备,并设置引导标识。
第三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及履行情况,服务质量承诺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列车正点率、列车运行图兑现率等列车运行指标;
(二)自动售票机可靠度、自动检票机可靠度、乘客信息系统可靠度等客运服务设施设备运行指标;
(三)乘客投诉、意见、建议受理渠道和处理时限;
(四)服务改进的举措和计划。
第三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处理制度,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乘客投诉。对受理的乘客投诉,运营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运营单位应对乘客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整改,设施设备类投诉应核实设施设备信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处理;服务类投诉应及时查找原因,改进相关服务;规章制度类投诉应进行分析,根据需要修改完善制度。对于超出运营单位职责范畴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乘客投诉。对乘客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五章 乘客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乘客应遵守票务管理规定,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不得采取尾随、强行冲撞、翻越自动检票机或其他设施设备等方式逃票。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中断运营时,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票价退还票款。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运营单位应执行票价优待规定。
第三十五条 禁止乘客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在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擅自进入驾驶室、控制中心、车辆基地、轨道、隧道或者其他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的区域,干扰、阻碍驾驶员安全驾驶;
(五)向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或在线路上放置障碍物;
(六)损坏车辆、站台门、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七)损坏或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设备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八)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
(九)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
(十)影响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乘客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
(二)携带动物(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和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
(三)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四)骑行平衡车、电动代步工具(残疾人助力车除外)、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
(五)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或踩踏座席;
(七)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车站工作人员的其他行为;
(八)影响运营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和引导。
第三十八条 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提倡主动给老、弱、病、残、孕、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章上述条款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乘客应遵守乘车规范,听从车站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引导,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良好公共秩序。拒不遵守乘车规范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服务监督与提升
第四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内部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考核机制,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升乘客出行体验。
第四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乘客沟通机制,通过公众开放日、接待日、网络平台等形式开展乘客交流活动,向乘客介绍客运组织和服务举措,了解公众诉求和意见建议,及时回应乘客关切。鼓励邀请“常乘客”或者乘客服务督导员参与服务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营单位客运组织与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评价结果,督促运营单位不断改进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文件所称车站工作人员包含站长、值班站长、行车值班员和站务员,其中,站长、值班站长和站务员统称客运人员。
第四十四条 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协商建立健全跨区域协同的票务管理、乘客信息、标志接续等乘客服务标准,提升一体化服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5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jtyst.xinjiang.gov.cn/xjjtysj/zcfg/202506/e7b1f825e6144a098276c68233c9eeb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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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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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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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是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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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书写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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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法制调研中心官网和核心主网的人工审核时间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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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文章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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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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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目前,中心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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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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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与交通运输没有关联,之所以官网上会出现交通部的窗口 ,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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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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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官网,是中心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核心网站是中心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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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的双百网站是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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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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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中心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其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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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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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收费,成为了我们的交通信息员,可以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正能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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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进行正能量宣传,发布涉及政策法规、XX动态、法制监察、监督调查、执法在线、内参纪要等方面的最新法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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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岗位可以对外进行有偿服务业务,按规定收费,详见《全国统一网络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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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服务,收取网络舆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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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等各类兼职人员,我单位不提供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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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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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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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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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的主要工作是采集、编发各类交通运输领域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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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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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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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很抱歉现在网站上还无法提供所有证件模板的查询服务,这是官网待完善的内容之一。现在查询可以采用加微信(ZXT-qgjtfzdyzx),发您需要了解的证件样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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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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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不起!我们不提供您需要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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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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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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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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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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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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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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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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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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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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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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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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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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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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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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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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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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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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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