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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5〕466号】

时间:2025-09-24     来源: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466号

  中堂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

  你单位东莞市中堂镇外江堤防达标加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东莞市中堂镇外江堤防达标加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市中堂镇外江堤防达标加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9月19日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市中堂镇外江堤防达标加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东莞市中堂镇外江堤防达标加固工程建设内容为堤防加固及重建水闸。堤防加固包含槎滘围、江南围、潢新围、蕉利郭洲联围。重建水闸包含陈屋水闸、洪村水闸、沉塘水闸。

  槎滘围堤防加固工程各段分别位于东江北干流特大桥上游约3260米至下游约320米东江左岸、槎滘大桥上游约1970米至下游约110米处倒运海水道右岸、槎马特大桥上游约700米至横涌海特大桥下游约500米处倒运海水道右岸,工程所处东江河段河宽约500米~600米、倒运海水道河段河宽约180米~450米。

  江南围堤防加固工程位于江南大桥上游约500米至下游约900米东江右岸,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500米~600米。

  潢新围堤防加固工程位于中堂大桥下游约2300米至下芦大桥上游约1900米中堂水道右岸,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150米~300米。

  蕉利郭洲联围堤防加固工程位于中堂大桥上游约1100米至下游3350米中堂水道左岸,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135米~285米。

  陈屋水闸、洪村水闸、沉塘水闸重建工程分别位于槎滘大桥上游约270米倒运海水道右岸、槎马特大桥上游约670米倒运海水道右岸、李屋中桥上游约730米处蕉利涌右岸,工程所处河段河宽分别约270米、300米、50米。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岸线及河床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等,工程所处东江2、倒运海水道2、中堂水道、蕉利涌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内河Ⅱ级、Ⅲ级、Ⅳ级、Ⅸ级。

  堤防加固工程沿现有岸坡平顺布置,设置抛石护脚。

  槎滘围堤防加固工程涉航长度约7.81千米,护脚外缘线伸出原有堤岸最远距离约24米,与东江2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131米、与倒运海水道2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25米。

  江南围堤防加固工程涉航长度约1.4千米,护脚外缘线伸出原有堤岸最远距离约24米,与东江2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116米。

  潢新围堤防加固工程涉航长度约0.4千米,护脚外缘线伸出原有堤岸最远距离约23米,与中堂水道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22米。

  蕉利郭洲联围堤防加固工程涉航长度约4.45千米,护脚外缘线伸出原有堤岸最远距离约34米,与中堂水道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17米。

  陈屋水闸重建工程结构总宽约10.6米,伸出现状堤岸线约16米,工程结构最外缘与倒运海水道2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25米,泵站设计流量为26.8立方米每秒。

  洪村水闸重建工程结构总宽约11.8米,伸出现状堤岸线约20米,工程结构最外缘与倒运海水道2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103米,泵站设计流量为26.8立方米每秒。

  沉塘水闸重建工程结构总宽约9.8米,工程结构最外缘与蕉利涌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52米,泵站设计流量为13.09立方米每秒。

  根据《东莞市中堂镇外江堤防达标加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对航道水流条件和河床演变影响不大,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江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江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原文链接:https://td.gd.gov.cn/zcwj_n/xkgg/content/post_4775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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