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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5〕468号】

时间:2025-09-24     来源: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468号

  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东江南支流港湾大桥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东江南支流港湾大桥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江南支流港湾大桥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的审查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9月19日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江南支流港湾大桥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的审查意见

  该项目于2017年3月获《广东省航道局关于东江南支流港湾大桥跨越东莞水道涉及航道通航有关问题的复函》(粤航道〔2017〕103号)批复。根据需要,建设单位拟调整原批复中相关码头停运、搬迁方案。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审核意见如下。

  一、考虑项目在河口感潮河段,原《航评报告》根据《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1997)及《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取高值论证桥梁与码头的安全距离。该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规范发生调整,根据现行的《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及《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仍按取两个标准规定的高值,经航评单位论证,提出如下意见:

  东海石油码头位于桥梁上游,码头营运期最大代表船型船长与桥区通航代表船型船长的大值为125米,码头与桥梁最小距离为271米,不满足规范的4倍船长要求,应作搬迁处置。

  东莞国际货柜码头位于桥梁下游,码头营运期最大代表船型船长与桥区通航代表船型船长的大值为176.7米,码头与桥梁最小距离为398米,满足规范的2倍船长要求,可予以保留。

  二、桥梁建设单位及码头营运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与码头的安全管理,确保桥梁结构安全、桥区通航船舶及码头营运船舶航行安全、桥区航道通航安全。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江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江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四、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余事项仍按《广东省航道局关于东江南支流港湾大桥跨越东莞水道涉及航道通航有关问题的复函》(粤航道〔2017〕103号)的要求执行。


原文链接:https://td.gd.gov.cn/zcwj_n/xkgg/content/post_4775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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