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5-09-24 来源: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粤交〔2025〕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事务中心、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月1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格式文本等,动态更新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指导和监督检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省公路事务中心协助省交通运输厅承担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负面清单动态更新调整等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地方组织实施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省道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以及其他高速公路施工分包活动的日常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市、县公路机构协助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发包人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工程结算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 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理管理,发现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通知发包人。
第八条 经营性公路项目由投资人组建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或受其委托的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发包人负责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管理。
第九条 除承包人设立的现场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分别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现场管理机构应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计价、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试验室应由承包人设立并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重复设立。
第三章 分包条件
第十条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见附件1)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
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具备的条件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负面清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进行动态增补。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或转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或专业作业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
第十一条 分包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五)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满足第十条相关规定。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分包人。鼓励承包人以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三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格式文本)》(见附件2),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第十四条 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内容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认真审查分包合同内容。
分包合同内容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承包人申请。承包人将拟选定分包人的基本资料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内容包括合同额、计量及支付条款、安全生产费、质量保证、农民工工资管理、拟投入的生产要素等材料)和《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审查表》(见附件3),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对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在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三)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成立分包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明确管理部门,建立《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台账》(见附件4),在5日内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的分包合同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五条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农民工工资管理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六条 分包人应自行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审查同意后报监理人书面同意。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资金使用、农民工工资等的管理。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低于成本价进行分包。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低于成本价分包。
(一)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分包的;
(二)以低于本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量清单单价80%及以下进行分包的;
(三)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费明显高于分包人合理利润水平的。
承包人低于成本价分包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进行书面解释和说明,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其分包合同不予审查通过,由监理人督促改正。
第五章 劳务合作管理
第十八条 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劳务合作企业完成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任务,可参照《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格式文本)》(见附件5)与劳务合作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建立《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台账表》(见附件6)。
劳务合作合同的备案由发包人结合项目实际,明确具体备案流程。
第十九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一)承包人(分包人)应加强对劳务合作企业的管理,建立台账。监理人、发包人按规定对劳务合作情况开展检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合作企业要做好劳务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劳务作业人员的,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四)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应按照合同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机械设备(含特种设备)进行管理。
(一)承包人(分包人)应加强对劳务合作企业的管理,建立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做好使用、检查、维护、保养等档案记录;
(二)承包人(分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使用、检查、保养、维护等情况进行定期巡查,检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特种设备使用前,承包人(分包人)应要求劳务合作企业提供特种设备基本信息材料(特种设备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以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等“四证”等),报监理人核查,通过后方可使用;
(四)承包人(分包人)应按照“一机一档”的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管理台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记录。
第六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将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临时工程材料、非构成实体工程材料除外)、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经济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的;
(七)施工分包发包单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
(八)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项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全部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九)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公路工程违法分包行为:
(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企业的;
(二)承包人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
(三)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进行分包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五)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
(六)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施工分包违法:
(一)分包合同内容未经监理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的;
(二)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三)承包人(分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一)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临时工程材料、非构成实体工程材料除外);
(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合作的劳务作业企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培训和有效管理,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负责施工方案编制以及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控制测量、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质量安全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方式。如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予以办理。分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承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承包人应予以办理。
第二十六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质量、安全等情况。经发包人备案的分包人向承包人与发包人提出业绩证明申请时,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依照分包合同据实共同出具。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施工分包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承包工程和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工程款项的结算支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包、分包的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照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工程款项应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代替工程款支付;分包工程款应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分包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
(五)承包人应加强对分包人财务账户的监管,并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依法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相关根治欠薪法律法规和制度措施。
当问题严重且分包人拒绝配合承包人处理的,承包人应报告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将其不良行为作为分包人信用评价等级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分包行为的管理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范围,依照第五条规定履行职责,有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劳务合作企业相关的合同内容材料等,质量、安全管理和分包管理制度、管理台账文件、资料等;
(二)进入工地现场以及与项目建设管理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三)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提供说明;
(四)查阅分包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查资料、工程档案、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六)发现分包工程因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且不能整改到位的,由发包人责令承包人将分包人清退出场,并将其从业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公路建设工程从业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和查处,并以适当的方式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应建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信用评价。
承包人应对分包人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信用评价每年一次。由承包人对分包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和标准见《分包人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附件7)。
分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承包人的不良行为,可以直接上报给发包人,发包人应进行核实。经核查属实的,发包人将不良行为作为对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分包人信用评价等级分类及对应分值等参照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在开展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时应将达到一定规模的分包工程纳入评价范围,明确承包人和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进行评价。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提交的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于每年3月底以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信用管理。发包人上报评价结果的格式见《分包人信用评价汇总表》(附件8)。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发包人上报的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和审核,并在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及信用广东平台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在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承包人、分包人的违法、违规记录纳入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及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由各级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
第三十六条 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具(不限制规模),由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施工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并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主要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本单位人员、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等术语含义如下:
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劳务合作企业,是指具有施工劳务或专业作业资质的劳务施工企业。
本单位人员,是指本单位与其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 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
2.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格式文本)
3.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审查表
4.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台账
5.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格式文本)
6.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台账表
7.分包人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
8.分包人信用评价汇总表
原文链接:https://td.gd.gov.cn/zcwj_n/bmwj/gfxwj/content/post_4644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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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四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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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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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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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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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的,咱们的专兼职人员属于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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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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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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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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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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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联合机构,由多个企事业单位组成,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机关,以独立法人身份开展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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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交通调研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如:http://jtdyzx.org.cn/show-12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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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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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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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市的地市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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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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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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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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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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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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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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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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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是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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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书写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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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法制调研中心官网和核心主网的人工审核时间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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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文章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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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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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目前,中心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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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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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与交通运输没有关联,之所以官网上会出现交通部的窗口 ,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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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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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官网,是中心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核心网站是中心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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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的双百网站是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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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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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中心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其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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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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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收费,成为了我们的交通信息员,可以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正能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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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进行正能量宣传,发布涉及政策法规、XX动态、法制监察、监督调查、执法在线、内参纪要等方面的最新法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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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岗位可以对外进行有偿服务业务,按规定收费,详见《全国统一网络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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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服务,收取网络舆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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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等各类兼职人员,我单位不提供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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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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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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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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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的主要工作是采集、编发各类交通运输领域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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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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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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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很抱歉现在网站上还无法提供所有证件模板的查询服务,这是官网待完善的内容之一。现在查询可以采用加微信(ZXT-qgjtfzdyzx),发您需要了解的证件样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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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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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不起!我们不提供您需要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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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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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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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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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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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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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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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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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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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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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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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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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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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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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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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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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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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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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