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第一批)
时间:2025-09-24 来源: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原标题:规范涉企行政强制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最高法发布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第一批)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并对“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作出重要部署。2024年12月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要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2025年3月以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聚焦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纠治力度,促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对涉企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赔偿等重点领域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促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级人民法院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严格依法公正办理涉企行政案件,积极推动涉企行政争议的源头治理,加大企业产权和企业经营者的司法保护力度,持续落实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有效发挥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2022-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企行政强制一审案件约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8%。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审理涉企行政强制案件,一方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强制等监管职责,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坚决纠治违法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力促政通人和、取信于民。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以严格公正司法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选取了10个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将分两批发布,每批均包含2个行政强制措施、2个行政强制执行和1个非诉行政强制案例。
以上案例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一是涉及行政强制种类多样,既包括查封设施、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也包括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二是原告企业所涉行业多元,包括了绿化、通讯、旅游、能源、药品、装饰、文化传播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三是涉及行政管理领域广泛,涉诉行政机关既包括地方人民政府,也包括文化旅游、消防管理、市场监管、城乡建设、劳动保障、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四是所反映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涉及行政主体资格、法定职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信赖利益保护等方面法律适用标准的探索和完善。相关案例的发布,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监督、纠正违法行政强制行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有利于强化规范指导,进一步防止同类行政违法情形的发生。本次发布第一批5个案例。
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第一批)
一、某漂流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
二、某新能源公司、包某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
三、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
四、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设施案
五、山西省襄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某装饰有限公司案
一、某漂流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某漂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漂流公司)于2004年开始在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经营漂流项目。2019年,该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体局)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某漂流公司经营的漂流项目应当按照《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的规定在区文体局进行备案管理,但该公司未备案。2019年8月4日,区文体局扣押该公司的漂流船5只并制作了扣押清单,但直至2022年4月一直未予返还。该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区文体局赔偿扣押所导致的漂流船、码头等设施损失及停产停业损失。
(二)裁判结果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并未规定对于经营主体未进行备案登记的情形,监管部门有权采取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4条、第25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且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本案中,区文体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制作并当场交付了扣押决定书,且自扣押漂流船后一直未予返还。故对于区文体局扣押漂流船的行为判决确认违法。关于行政赔偿问题,某漂流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因船只被扣押所导致的实际经营损失,人民法院结合该公司购买漂流船的价格单、每只漂流船的承载人数、该公司经营漂流的年收入等,考虑折旧因素,酌情判决确定相应赔偿额。该公司上诉后,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对经营主体实施监管,一方面要落实监管责任,实现监管全覆盖,另一方面也要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对于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做到有理有据,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本案中,某漂流公司未进行备案违法在先,区文体局可以依法对其作出处理,但该局在缺乏法律依据情形下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判决确认扣押行为违法的同时,考虑到因长时间扣押导致财物严重贬值,若判决返还原物将难以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故直接判决行政机关赔偿企业经济损失,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障经营主体财产安全。
二、某新能源公司、包某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5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接温州海关缉私分局移交线索,派执法人员登上涉案船舶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该笔录记载,执法人员向船上人员询问船舶情况,船上人员不知道船舶所有人和承载油品所有权人,也无法提供船舶证书和油品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区市监局依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以“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成品油”为由作出扣押决定,并当场扣押涉案船舶和船载油品。随后,船舶所有人包某赶到码头,向现场执法人员提交船舶所有权证书、油品买卖合同等材料复印件,但执法人员未接收。区市监局于同年6月25日发布无主财产认领公告,要求涉案船舶和成品油的权利人到该局主张权利并接受调查;并于6月28日以涉案船舶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成品油予以立案,后决定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因经调查没有发现违法行为,区市监局于同年8月25日销案,并将前述扣押船舶及船载油品交付包某。涉案油品所有权人某新能源公司、船舶所有人包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区市监局的扣押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区市监局上船检查时船员无法提供船舶证书和油品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但随后赶来的船舶所有人包某向现场执法人员提交了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买卖合同、油品买卖合同、出库单等材料复印件,并解释相关原件保存在海事部门和某新能源公司处,可随后提供。区市监局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属于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导致未及时查清事实并解除扣押,构成程序违法。此外,该局在扣押涉案船舶后,未尽快通过合理途径查询船舶信息,而是直接作为无主财产予以公告,属于未尽调查义务的情形。因船舶在扣押期间必然遭受停运损失,一审判决确认扣押行为违法并判令区市监局赔偿包某船期损失24万元。区市监局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目的,确有必要时可依法扣押,但扣押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查清事实后妥善处理,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陈述权、申辩权是行政强制法赋予相对人的基本程序权利。本案中,虽然船上人员在接受执法调查时未能提供相关材料,但其后船舶所有人及时前来补充关键证明材料,属于正当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区市监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该证明材料,未能充分保障其程序性权利;且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暂时性控制手段,不宜久扣不决。区市监局以“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成品油”为由作出扣押决定后,未及时履行法定调查义务,持续扣押的依据不充分,给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予赔偿。
三、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
(一)基本案情
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绿化公司)于2014年通过竞拍获得利某海绵厂的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并开展经营活动(转移登记手续未办结)。2022年1月,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组织实施锦州市绕城公路建设项目,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区政府于2022年3月、5月先后向利某海绵厂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限期拆除通知》,涉及由某绿化公司实际使用的多处房屋和关联构筑物,上述决定与通知后均被法院另案生效判决撤销。2022年6月10日,涉案房屋、关联构筑物被强制拆除。某绿化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裁判结果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区政府不承认强制拆除行为由其实施,但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实施拆除的其他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综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等现有证据,可以确定区政府实施了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本案适格被告。拆除行为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第1款的规定,一审判决确认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区政府上诉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行政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行为,往往关系到被强制主体的重大利益。规制涉企行政强制行为,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财产,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在有的强制拆除案件中出现实施主体不明确等情形,既有行政机关“躲猫猫”导致被执行人“欲诉无门”,也有起诉人刻意拉高政府层级缠诉,还有法院计算起诉期限仅考虑强拆之日等问题,需要通过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依法认定实施主体。对此,为防止程序空转,及时高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明确了强拆主体不明时,人民法院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期限计算从起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等重要规则。本案中,针对区政府有关被告不适格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和在案证据,确定了区政府系适格被告并判决确认其行为违法,避免企业因维权无门而陷入经营困境,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具有引导和规范作用。
四、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信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签订《业务代理协议》、《宽带驻地网共建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某通信公司在西安市长安区贾里村投资建设相关管线路由、设备及光缆等,并享有上述设备的所有权。2017年11月,贾里村集体土地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纳入征收范围,由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王曲街道办)作为实施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安置工作。拆迁过程中,王曲街道办未经补偿程序,于同年11月底迳行拆除了某通信公司的上述设备。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王曲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裁判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均应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被征收人获得安置补偿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关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有关部门按照安置补偿协议履行义务;二是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有权机关按照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对补偿款进行支付或者专户存储等。本案中,王曲街道办并未就涉案通讯设备与某通信公司签订有效的补偿协议,而是在征收项目启动后迳行拆除了相关设备。王曲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一审判决确认其强制拆除涉案通讯设施的行为违法。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大背景下,国家鼓励各类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部门在实施征收时,对土地、房屋与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在补偿对象方面,不仅要关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村民,还要关注在当地有实际投入的各类企业,尤其是公共服务企业,对其合法权益要依法依规给予平等保护。征收部门在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时,应当优先采用协商一致、自愿搬迁等柔性执法手段,引导相关企业配合征收工作,探索多元化安置补偿;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应及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切实解决补偿问题;如需启动强制执行应严格依法实施,不可无视法定程序,对企业和其他被执行人造成不法侵害。本案中,王曲街道办在未就涉案通讯设备与某通信公司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形下迳行拆除了该公司的相关设备,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保护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行政强制领域违法行为的有力监督。
五、山西省襄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某装饰有限公司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襄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接到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反映,经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拖欠金额85200元。2022年1月10日,县人社局向某装饰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令其在收到决定书7日内结清工资。上述限定期满后,经县人社局、某装饰公司和农民工三方协商,某装饰公司于同年1月25日、26日在县人社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所欠工资全部支付完毕。县人社局认为,因该公司此前存在逾期未能结清的情形,遂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有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属于罚款范围之规定,于同年1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某装饰公司在接到处罚决定后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县人社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包括上述2万元罚款和逾期不履行加处的罚款。
(二)裁判结果
襄汾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某装饰公司虽未在县人社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在期限届满后几日内,且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即已结清所拖欠的工资,属于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而县人社局针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在明知企业已付清欠款的情况下仍作出“顶格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显失公平,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精神,损害了某装饰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61条规定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故对县人社局就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三)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行为存在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义务督促各类企业认真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农民工、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的劳动保障权益;但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善于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实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本案中,县人社局责令某装饰公司改正欠薪违法行为,属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表现,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坚持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过罚不当给企业带来过重负担。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未充分考量企业过错程度、实际履行情况与承受能力,导致与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精神不符。人民法院在查明某装饰公司已经结清拖欠工资的事实后,认为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故对县人社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准予执行,对兼顾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ztzl/pfxc/yasf/123033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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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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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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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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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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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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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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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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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是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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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书写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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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法制调研中心官网和核心主网的人工审核时间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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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文章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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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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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目前,中心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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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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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与交通运输没有关联,之所以官网上会出现交通部的窗口 ,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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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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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官网,是中心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核心网站是中心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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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的双百网站是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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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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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中心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其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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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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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收费,成为了我们的交通信息员,可以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正能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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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进行正能量宣传,发布涉及政策法规、XX动态、法制监察、监督调查、执法在线、内参纪要等方面的最新法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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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岗位可以对外进行有偿服务业务,按规定收费,详见《全国统一网络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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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服务,收取网络舆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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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等各类兼职人员,我单位不提供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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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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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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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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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的主要工作是采集、编发各类交通运输领域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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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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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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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很抱歉现在网站上还无法提供所有证件模板的查询服务,这是官网待完善的内容之一。现在查询可以采用加微信(ZXT-qgjtfzdyzx),发您需要了解的证件样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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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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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不起!我们不提供您需要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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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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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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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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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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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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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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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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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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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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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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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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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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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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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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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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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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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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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