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2-25 来源: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吉林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养护作业各从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吉林省开展沿边开放旅游大通道建设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等规定,建立贯穿高速公路设计、施工、养护三阶段一体化安全管控体系,推动高速公路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吉林省高速公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高速公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高速公路设计、施工、养护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完善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切实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前、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高速公路设计、施工、养护作业阶段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行业监管、分级管控、动态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从事高速公路设计、施工、养护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等工作,按照安全生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落实重大风险登记、重大危险源报备和控制责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风险部位、管控措施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对风险可控程度进行科学评估。并且按照隐患治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逐级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内容和频次。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省高速公路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报备的督促落实工作。
第二章风险分级管控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对高速公路设计、施工和养护作业活动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点进行辨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七条 基于技术特点和行业经验,高速公路安全生产风险按照生产阶段分为高速公路设计、施工、养护等类别。
(一)设计类风险:设计阶段以专业划分单元。主要包括:路线工程、路基路面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方面的风险。
(二)施工类风险:施工阶段以生产场景划分单元。主要包括:施工准备、通用作业、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等方面的风险。
(三)养护类风险:养护阶段以养护对象或工程分类划分单元。主要包括:养护对象(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或工程分类(预护性养护、修复性养护、应急养护、专项养护)等方面的风险。
第八条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较小四个等级,风险等级由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两个指标确定,具体衡量标准参照《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执行。
(一)重大风险:危险因素多,管控难度大,一定条件下易导致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二)较大风险:危险因素较多,管控难度较大,一定条件下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三)一般风险:风险可控,一定条件下易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四)较小风险:风险可控,一定条件下易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第九条 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参照《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按照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工作。
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全面辨识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专项辨识应当在生产经营环节或其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行业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及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结束后应形成风险清单。
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基础清单并动态更新。涉及主体工程结构安全稳定性的设计变更列入重大风险清单。
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照本地重大风险基础清单,结合《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按照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有关规定,逐级摸排评估,重大风险应单独建立清单和专项档案,并及时通过行业监管平台报送属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等级、性质等因素,参照《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制定本单位风险管控制度及对应措施,主要包括:风险防控责任、风险监控预警、风险警示告知、风险降低、教育培训、档案管理、风险控制等制度。
对于重大风险,应由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对于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小风险,由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牵头组织制定分级管控措施。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风险管控,主要包括:
(一)对重大风险制定动态监测计划;
(二)单独编制专项应急措施、对管控措施进行评估改进;
(三)对重大风险影响区域的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四)在重大风险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将重大风险的名称、位置、危险特性、影响范围、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后果、管控措施和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告知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或人员;
(六)将本单位重大风险有关信息通过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按规定进行重大风险登记等。
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季节气候、地质条件、地理环境对安全工作的影响,重点加强长大桥隧、高填方、不良地质、桥隧相连、临水临崖、高边坡、深基坑等方面的风险管控,加大工程实际地质与勘察设计不符的风险排查力度,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程部位、作业环节、周边环境应当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强化安全管理防控措施。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管控措施动态监控机制,及时掌握风险状态和变化趋势,根据重大风险的致险因素变化情况、隐患排查结果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情况,及时开展风险再评估,并变更风险等级,更新风险清单,优化风险防控措施。
重大风险等级降低或解除的,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系统予以销号。
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明确改进措施,评估总结应当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隐患排查治理是指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
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包括: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监控、资金使用专项、事故隐患报告、消除和举报奖励、统计分析等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保障隐患治理投入,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方式主要包括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日常排查是指结合班组、岗位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当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每周应不少于1次;定期排查是由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组织开展涵盖全部生产经营领域、环节的隐患排查,每半年应不少于1次;专项排查是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
(一)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部署;
(二)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投入使用对安全生产条件形成变化;
(三)关键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对安全生产条件形成变化;
(四)以防汛、防火、防寒等为重点的季节性安全生产条件变化;
(五)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关键节点前;
(六)重点工程施工作业进行前;
(七)发生重大故障或生产险情事件;
(八)需开展专项排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和具有管理权限的安委会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参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基础清单》(试行),建立本地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动态更新。
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填写排查记录,形成隐患排查工作台账,对发现或排查出的隐患,应当对照本地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有关规定,确定隐患等级,形成隐患清单。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整治,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向属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重大事故隐患信息。负有安全监督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审查报备信息的完整性。
重大事故隐患报备方式包括首次报备、定期报备和不定期报备。
(一)首次报备:应当在重大事故隐患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备;
(二)定期报备: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进展情况;
(三)不定期报备:应当在重大事故隐患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备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备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名称、类型类别、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在行政区划、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的管理部门;
(二)隐患现状描述及产生原因;
(三)可能导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后果;
(四)整改方案或已经采取的治理措施,治理效果和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五)隐患整改验收情况、责任人处理结果;
(六)整改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报送事故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上述第(四)(五)(六)项信息在相关工作完成后报备。
第二十二条 对于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工区、分公司等)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由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验收,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二)整改技术方案和整改期的安全保障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保障措施;
(四)整改责任部门和人员;
(五)整改时限及节点要求;
(六)应急处置措施;
(七)跟踪督办及验收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隐患整改验收组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验收。隐患整改验收组成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2名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整改验收应根据隐患暴露出的问题,全面评估,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组长签字确认。
经评估验收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验收结论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报备,提出销号和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销号和恢复生产经营。
报备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销号和恢复生产申请书、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整改方案、整改过程、验收组或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基本情况、验收报告及结论、下一步改进措施等。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完成后,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隐患形成原因及整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依据有关规定和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平台;应当针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强化远程监测、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和紧急避险。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功能齐全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智能化平台,实现政府、企业、部门及社会服务组织之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提供信息化支撑;应当实现重大风险备案、登记、等级调整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备、登记、消账、监控、预警的平台化闭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辖范围内重大风险监督抽查制度,将重大风险监督抽查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抽查比例和方式,督促企业落实管控责任。
重大风险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风险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建设情况,重大风险登记、监测管控等落实情况,风险管控信息化应用情况,重大风险应急措施和应急演练情况。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抽查发现重大风险辨识、管控、登记等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限期整改;对重大风险未有效实施监测和控制的纳入重大事故隐患予以挂牌督办;对重大风险控制不力,不能保证安全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与属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内容,明确督促检查责任部门、检查范围。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管理部门关于隐患治理工作部署和要求的情况;
(二)隐患治理责任体系、岗位制度、工作程序、档案台账等建立、执行情况;
(三)重大事故隐患报备及统计分析情况;
(四)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隐患告知和警示教育、责任追究情况。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发现的未按要求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或整改的,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对管辖范围内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通过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开展安全执法指导帮扶;大力选聘执法技术检查员参与安全生产执法监管;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重大风险督查检查和隐患治理监督抽查、检测和技术咨询服务;推动保险机构参与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等方式,充分利用外部专业力量,切实提升基层安全监管能力。
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对其承担工作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委托服务不改变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构建政企耦合机制,以安全生产信用监管为纽带,以平台为载体,推动其他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建立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从被动防御向主动安全转变。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管辖权限,将不按有关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以及监测、管控重大风险,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备重大事故隐患等不良行为记入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安全生产信用评定情况作为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在行政许可、资质(格)审核、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市场准入、监管执法、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失职渎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施工、养护作业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因本身质量原因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关于网络安全、消防、特种设备等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由相关业务负责处室承担。
涉及依法分包工程的,高速公路生产经营单位应与分包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可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且对分包人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解读:《吉林省高速公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解读
初审:徐一
复审:谭光辉
终审:宋家琦
原文链接:http://jtyst.jl.gov.cn/zw_133208/zcfg/gfxwj/gfxwjbl/202412/t20241224_9015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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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交通调研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如:http://jtdyzx.org.cn/show-12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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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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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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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市的地市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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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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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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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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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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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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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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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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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是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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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书写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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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法制调研中心官网和核心主网的人工审核时间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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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文章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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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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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目前,中心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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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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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与交通运输没有关联,之所以官网上会出现交通部的窗口 ,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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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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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官网,是中心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核心网站是中心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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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的双百网站是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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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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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中心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其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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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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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收费,成为了我们的交通信息员,可以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正能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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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进行正能量宣传,发布涉及政策法规、XX动态、法制监察、监督调查、执法在线、内参纪要等方面的最新法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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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岗位可以对外进行有偿服务业务,按规定收费,详见《全国统一网络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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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服务,收取网络舆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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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等各类兼职人员,我单位不提供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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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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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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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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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的主要工作是采集、编发各类交通运输领域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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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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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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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很抱歉现在网站上还无法提供所有证件模板的查询服务,这是官网待完善的内容之一。现在查询可以采用加微信(ZXT-qgjtfzdyzx),发您需要了解的证件样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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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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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不起!我们不提供您需要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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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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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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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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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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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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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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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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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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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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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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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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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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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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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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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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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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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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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