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2-04-29 来源: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粤交〔2021〕1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珠海、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省铁投资集团、广州地铁集团、深圳地铁集团、惠州市交通投资集团: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信用体系,规范省管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从业单位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从业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1月29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从业单位诚信自律意识,完善我省交通建设诚信体系,促进铁路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铁路局关于推进铁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际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广东省审批核准的高速铁路以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与广东省合资省方控股铁路等省管铁路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是指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各级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投资建设主体等单位按职责分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一)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管铁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
2.指导、监督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3.组织对在我省从业的铁路工程从业单位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其具体负责信用评价的范围包括:
(1)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不含邀请招标、专业分包等)或政府确定的项目投资方形式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含委托代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从业单位。从业单位包括: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以下同)。承担规划咨询、施工图审查的勘察设计单位,其规划咨询、施工图审查相关从业行为纳入勘察设计从业单位信用管理。
(2)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是指水泥、钢筋、钢绞线、铁路道岔、钢轨(含伸缩调节器、扣配件)、轨道车辆、动车组等对工程质量安全产生直接影响的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定为C级、D级失信行为的其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纳入评价范围。
(3)无在建铁路项目但具有相应铁路资质等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铁道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铁路工程监理甲级或相当资格)的从业企业可自愿参加评价。
(二)各地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地市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铁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进行审核,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2.协助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铁路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三)省级铁路投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为:负责督促和指导所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价工作权限对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进行记录、评价;对建设(代建)单位从业行为进行初评;对其他从业单位的初评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督促和指导本项目从业单位按要求参加信用评价,对建设(代建)单位从业行为进行自评;对其他从业单位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行初评,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
第六条 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从业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二)从业单位在铁路工程项目从业过程中,若受到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监管部门以及我省地市及以上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符合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D级所列情形的,或其他符合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表现突出,受到地市及以上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单位表彰认可的从业单位也适用动态评价原则。
第七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标准和评分计算方法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第八条 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采信依据为:
(一)铁路建设行政主管(监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部门)、造价专业机构督查、检查结果以及审查(批)意见或有关奖罚的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的有关资料。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或认定时间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
第九条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一)自评工作
参与广东省在建铁路项目的从业单位对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自评。无广东省在建铁路项目但自愿参评的从业单位,重点就投标行为、其他行为等内容进行自评。
(二)评价工作
1.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从业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记录、评价并与评标报告一并上报或另行上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应的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对其投标行为进行评价。
2.履约行为评价:项目建设期内,项目上级管理单位(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对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对其他参与评价从业单位的履约行为进行审核。工程开工至初步验收,项目建设(代建)单位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对参与项目建设且有实际工作量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
3.其他行为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对其他参建从业单位的其他行为进行记录、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地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根据有关采信依据对参评单位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4.联合体有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当事成员方和联合体主办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无关成员方不扣分。联合体有发生非严重不良行为的,对相关责任方按相应标准扣分;不能区分责任方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审核工作
地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按职责权限对参与其所属铁路工程项目的从业单位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审核。
(四)省级综合评价工作
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行为进行省级综合评价,确定其综合评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省级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
第十条广东省铁路工程从业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为:(一)AA级条件:
1.评价分数X≥95分;
2.其他条件要求:详见附件1。评价结论:信用好。
(二)A级条件:
1.评价分数85分≤X<95分;或X≥95分,但其他条件不能满足AA级的其他条件要求。
2.其他条件要求:详见附件1。
评价结论:信用较好。
(三)B级条件:75分≤X<85分;或85分≤X,但其他条件要求不能满足AA、A级要求。
评价结论:信用一般。
(四)C级:60分≤X<75分;或存在直接定为C级的失信行为。
评价结论:信用较差。
(五)D级:X<60分;或存在直接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
评价结论:信用差。
第十一条根据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原则,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其信用等级立即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一)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二)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履行合同责任并构成严重违约的;
(三)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铁路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下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受地市及以上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且上述行为受到地市及以上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企业自主填报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财务信息、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六)被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体动态调整的管理办法由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铁路工程从业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可直接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时,自相关部门认定并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之日起,该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D级,其评价为D级的期限不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依法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单位,招标人可在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从业单位一定的优惠措施。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徇私舞弊、设置市场壁垒或歧视条款。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但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企业或机构可以视从业表现及信用评价情况最高上升为B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相同专业类型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的等级认定;不同专业类型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情形,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约定。专业类型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不同专业的单位类型。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的,其有效期限另计),下一年度铁路工程从业单位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信用等级为C、D级的除外),信用等级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省最近年度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且当年度有在建项目参与评价的从业企业,若其当年度信用评价分数符合相应信用等级的分数要求时,其信用等级可延续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而不受参评项目数量及合同额限制;当年度信用等级为延续上一年度的,其下一年度的信用等级不可再延续使用。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招标人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地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管辖范围内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审核汇总情况上报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从业单位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或机构。如被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机构)分立、合并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且相关参评项目合同主体已完成变更的,根据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从业表现,重新确定其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第十九条 从业单位在上报相应信用评价有关纸质材料的同时,应按要求录入广东省交通建设信用管理系统,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可向社会公开。各级评价单位对被评价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时应附相应的信用评价依据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报告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况,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及评定标准处理。有参评项目且按规定须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机构),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评价资料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
第二十一条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从业单位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按季度或半年定期进行核查评分,进行动态管理。各级建设单位应如实、客观、公正对从业单位的履约信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企业(机构)的不良行为向公示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相应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名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上级主管单位工作人员要如实、客观、公正地对从业单位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并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进行考核,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广东省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标准要求
2.广东省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3.广东省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
4.从业企业信用评价应急抢险加分标准
相关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td.gd.gov.cn/zcwj_n/bmwj/gfxwj/content/post_3683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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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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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中心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其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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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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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收费,成为了我们的交通信息员,可以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正能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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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进行正能量宣传,发布涉及政策法规、XX动态、法制监察、监督调查、执法在线、内参纪要等方面的最新法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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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岗位可以对外进行有偿服务业务,按规定收费,详见《全国统一网络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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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服务,收取网络舆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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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等各类兼职人员,我单位不提供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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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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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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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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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的主要工作是采集、编发各类交通运输领域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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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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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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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很抱歉现在网站上还无法提供所有证件模板的查询服务,这是官网待完善的内容之一。现在查询可以采用加微信(ZXT-qgjtfzdyzx),发您需要了解的证件样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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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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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不起!我们不提供您需要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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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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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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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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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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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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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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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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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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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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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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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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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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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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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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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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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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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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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