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9-04 来源: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苏交规〔2024〕6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江苏交通控股公司,省港口集团: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第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8月19日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评价、公布、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在本省从事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的单位;主要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副总监理工程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有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向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获取,以及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产生的,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相关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应当作为对其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评价依据。
第五条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称“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
(三)公示、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与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有关的信用信息;
(四)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录入信息进行核查;
(五)对注册地非本省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录入信息进行核查;
(六)将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
(七)组织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涉及信用等级动态调整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
(八)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在本省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信息;
(九)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对涉及信用等级动态调整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
(二)将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
(三)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等信用信息,并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录入信息,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查。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八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项目履约考核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承诺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基本信息:
1. 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基本情况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从业单位资质、资格情况,主要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情况,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3. 从业单位基本财务指标、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情况;
4. 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和在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情况(与主要从业人员有关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应当保持一致);
5. 主要从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和行业从业信用信息。
(二)项目履约考核信息:
建设单位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进行项目履约考核,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的信息。
(三)良好行为信息:
1. 受到设区的市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2. 受到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与公路水运建设相关的表彰、奖励的信息;
3. 被列入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信息;
4. 省级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通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的信息;
5. 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的信息;
6. 与公路水运建设相关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
(四)不良行为信息:
1.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
2. 生效裁判、仲裁文书认定的相关信息,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3. 在信用承诺中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的信息;
4.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瞒报谎报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
5. 违反诚信执业相关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
6. 有关合同履行方面或者在行政监督检查中被发现的不良信息;
7.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8.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五)信用承诺信息: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从业活动中,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信用承诺的相关信息。
(六)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从业信用的评价结果。
(七)其他信息: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的其他相关信用信息。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和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要求;属于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明确的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由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自愿填报。
第九条 进入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填报相关信用信息。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信用承诺。
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填报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可以转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自主填报的业绩等信用信息,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对信用信息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录入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工程专业、工程规模、中标单位、中标金额(监理标段需要根据费率计算出合同额)等。
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涉及的其他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投标行为、合同履约行为进行考核评价,记录不良行为信息以及其他信用信息,并报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信息,向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采集的奖励、处罚或者通报决定,以及其他不良行为信息,按照规定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有关单位,应当将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的处罚、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按照规定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年检、年审和变更的信息,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年检、年审或者变更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将有关信息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更新。更新信息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本办法规定的涉及信用等级动态调整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信用等级应当调整至B级的不良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信用等级应当调整至C级的不良行为,由省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信用等级应当调整至D级的不良行为,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章 履约考核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加强信用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履约守信、率先垂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或者项目管理实际需要,对相关从业单位的履约行为评定标准进行细化和补充,制定相关履约考核实施细则;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考核的依据和具体标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每季度对项目涉及的其他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履约情况进行考核,按照考核情况对相关从业单位进行评分,并结合履约考核评价条件确定相应考核等级。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咨询服务、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履约考核,可以根据项目情况按照约定的周期定期考核。
履约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管理、污染防控、农民工工资支付、廉洁情况,以及合同履行的其他主要事项。
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发生不良行为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关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同步录入作为其信用信息。
已交工但未竣工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对相关从业单位进行履约考核。在此期间已无工作量的,可以不再进行履约考核。
第十七条 对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各等级的确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履约考核等级评为“优”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 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2. 项目合同履行质量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3. 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4. 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未对沿线周边群众造成严重影响,未引起社会矛盾;
5. 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洁合同的行为;
6. 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7. 履约期间未发生主要从业人员的更换,但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除外(下同)。
(二)履约考核等级评为“良”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 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2. 项目合同履行质量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3. 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4. 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措施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
5. 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洁合同的行为;
6. 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7. 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更换。
(三)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考核等级应当评为“中”:
1. 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但尚未对项目总体进度造成不可挽回影响的;
2. 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但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补救的;
3. 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不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将对交、竣工文件的编制产生影响的;
4. 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未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或者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但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
5. 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洁合同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6. 履约期间发生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更换;
7. 履约期间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8. 考核年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有关单位约谈两次以上的。
(四)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考核等级应当评为“差”:
1. 有违约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
2. 在质量或者进度方面发生严重问题,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3. 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4. 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洁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5. 履约期间发生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更换,且经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后逾期未整改的;
6. 有违法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较大影响,并被行政处罚的。
履约考核等级评为“差”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每季度履约考核等级和评分,在次季度首月20日内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进行公示,并同时通过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被考核单位。
从业单位对履约考核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书面申诉,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从业单位对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处理。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异议处理情况相关材料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
履约考核“优”“良”“中”“差”等级应当与履约考核评分相匹配,评分≥95分为优,95分>评分≥85分为良,85分>评分≥75分为中,评分<75分为差。
第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履约考核评价工作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布,核查结果应当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评价和应用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评价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主要从业人员,以其信用信息为基础实行动态评价。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际情况,对相关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无本省信用评价结果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其信用等级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资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从业单位,其信用等级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二)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从业单位,其信用等级参照注册地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评价结果确定:综合评价结果为AA级的,按照A级(信用分94.5分)确定;综合评价结果为A级的,按照A级(信用分不高于90分)确定;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为B级及以下的,按照其信用等级确定;
(三)其他从业单位,其信用等级按照暂定A级确定(信用分为85分);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的,按照规定确定其信用等级;
(四)主要从业人员可以登录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填报个人从业信用信息,自动获得相应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AA级评定标准分为基本条件、选择条件两部分,基本条件应当全部满足,选择条件至少符合其中一项。
(一)基本条件为:
1. 参评的项目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的公路水运专业工程;
2. 近2年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
3. 信用评价综合得分达到相应规定分值。
(二)选择条件为:
1. 考核年度有2个以上项目,其中至少2个项目履约考核等级为“优”的比例均达到或者超过2/3,且其他履约考核等级均为“良”以上;
2. 考核年度有1个以上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获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
3. 考核年度有1个以上省级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达标的。
从业单位信用综合评分达到相应规定分值,但不满足前款规定的AA级评定条件的,其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信用分按照94.5分记录。
第二十三条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被降低信用等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四条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出现被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等级直接调整为D级。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业单位的年度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应当将评定结果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予以公布。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期,自评定结果公布次日起至下次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二十六条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以及有关当事人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核查并告知处理结果;处理结果应当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布。
第二十七条 从业单位分别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不同类别业务的,应当按照不同业务类别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和应用。
第二十八条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应当作为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进行信用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根据项目情况,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列事项:
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资格审查阶段从业单位信用分权重可以为10%-15%、主要从业人员信用分权重可以为5%-10%,在评标阶段从业单位信用分权重可以为3%-5%、主要从业人员信用分权重可以为2%-3%;采用合理低价法的,在第二信封评审阶段,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分权重可以为各1%;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在第一信封评审阶段,从业单位信用分权重可以为10%-15%,主要从业人员信用分权重可以为5%-10%。
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类招标在评标阶段,从业单位信用分权重可以为3%-6%;主要从业人员信用分权重可以为2%-4%。
信用等级为AA级和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参与本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投标时,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分可以评为满分。
第三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给予下列投标、履约等方面保证金的优惠:
(一)投标保证金减免50%以上;
(二)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缺陷责任期开始之日,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
(三)前2年内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以减免50%以上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可以减免20%以上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对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从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给予下列投标、履约等方面的优惠:
(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二)免缴投标保证金;
(三)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缺陷责任期开始之日,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四)可以减免50%以上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可以减免50%以上的履约保证金;
(六)在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推荐,优先安排政策扶持。
第三十二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按照《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的方式予以惩戒。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从业单位参加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投标,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建立了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可以不再出具信用信息相关证明材料,仅需提交由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汇总的表格;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在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录入的,或者政府相关网站公布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可以提供相关网页截图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注册地在本省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息的,按照属地原则,由注册地所在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注册地非本省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息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查;
(二)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信息、中标信息,招标结束后,自动转为中标单位的在建工程信息;在建工程交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确认,转为该单位代表工程信息;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业绩信息,由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产生;
(三)本省以外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业绩信息,录入时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或者项目所在地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内容为依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项目所在地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均未公布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不予认可。
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从业单位的资质、业绩,以及主要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从业经历等信息,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从业单位未在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者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建立信用信息,或者其信用信息不能满足项目招投标需要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前,在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者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建立、更新或者补充其信用信息。从业单位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时未建立的信用信息,评审和评标时其缺失的信息不予采信和评分。
第三十五条 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用信息,以及其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信用信息,作为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投标评标阶段进行评审的依据。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未载明的,和其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公布的信用信息不予认定。
第三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依法公布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注意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主要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信用信息公布期限:
(一)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公布期为长期;
(二)荣誉信息公布期为2年;
(三)信用等级动态调整至B级的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为1年,信用等级动态调整至C级的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为2年,信用等级动态调整至D级的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为3年,行政处罚期未届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应当延长至行政处罚期限届满;
(四)履约考核评价信息公布期为1年;
(五)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原则上为1年(当年度无信用评价信息,延续上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布期同步顺延)。
信用信息公布期起始时间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公布之日。
第三十八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信用承诺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信用承诺要求进行承诺。有关“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承诺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格式文书中所列内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承诺,作为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通过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者“信用交通·江苏”网站查询投标人的信用信息;必要时应当同时查询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未经系统查询导致招标失误的,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从业单位在其信用等级动态调整公布期限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等级恢复,但超过整改完成时限的不予恢复:
(一)已在规定整改完成时限内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其中信用等级降至B级的整改完成时限为3个月,降至C级的整改完成时限为6个月,降至D级的整改完成时限为1年),并通过整改核验,该不良行为的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自信用等级动态调整或者上一次信用等级恢复之日起已满半年,且期间未再发生同类不良行为;
(三)已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承诺不再失信。
信用等级恢复按照“谁认定、谁验收,逐级恢复”的原则进行,由从业单位提出申请,不良行为认定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符合信用等级恢复条件的,应当逐级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报告按照以下原则作出恢复决定,并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布:
(一)信用等级逐级恢复,但最高仅能恢复至A级,且恢复后的信用分不得高于动态调整前的信用分;
(二)信用等级降至B级的,可恢复至A级、信用分90分或者暂定A级、信用分85分(信用分固定);
(三)信用等级降至C级的,可恢复至B级、信用分77.5分(信用分固定);
(四)信用等级降至D级的,可恢复至C级、信用分67.5分(信用分固定);
(五)在信用等级动态调整公布期限内,由D级恢复至C级或者由C级恢复至B级后,半年之内无信用等级动态调整不良行为记录,经再次提出申请,可由C级恢复至B级或者由B级恢复至A级(当年无项目参与季度履约考核的,只能恢复至暂定A级,信用分85分)。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工作和建设单位履约考核工作应当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信用评价或者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履约考核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公布名单,纳入其信用评价内容,并在项目评优或者评奖时作为考核因素。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填报虚假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视情节轻重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降低信用等级,并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上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信用信息均作为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时的依据,并按照联合体成员中信用等级最低的成员的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联合体成员发生不良行为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当与发生不良行为的成员方承担连带责任,有关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同步录入作为其信用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分别按照本办法相应附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水运养护工程项目信用信息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12日印发的《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号)和2020年5月29日印发的《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苏交规〔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2.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3.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4.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5. 江苏省公路水运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6.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7. 信用承诺书与恢复申请(格式)
原文链接:http://jtyst.jiangsu.gov.cn/art/2024/8/26/art_41407_11334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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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工作主要是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的相关资讯信息的采集和编发工作,交通网络信息化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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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调研员岗位有可经营性项目,调研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调研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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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申请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级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交通运输信息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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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函主要是向涉案相应单位反映和核实事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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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交通内参网网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并经公安网安备案,是合法合规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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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您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您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我们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您指定的电子邮箱中,请您注意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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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调查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级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交通运输调查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如:http://jtyssyfz.org.cn/show-12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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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调查员授权使用交通项目官网、政务百网及行业百网,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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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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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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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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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调研员岗位有可经营性项目,调研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调研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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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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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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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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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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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人员在总部开具介绍信,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个调研员可申请领取5张免费介绍信,5张之后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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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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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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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网网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并经公安网安备案。 主要工作内容: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执法部门的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反映人民群众对司法建设的建议性意见,发布最近发生的各类经典案例的相关资讯和经典案例分析,发布日常生活中的案例及解决方法,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法治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成果,提供群众投诉举报服务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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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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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交通调研员需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地市级1800元/年,省级3600元/年,全国级120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费300元。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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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交通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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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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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交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交通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交通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交通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与监测业务:面向全国交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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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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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四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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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不属于社团机构,网站中心是网站的名称,工信部批的网站名称带中心,不是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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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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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六属于休息日,可能无法及时审核,需工作日上班审核后才可以查看。另外需确认您上传的文章是什么类型的,负面文章不可以发布,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也不会正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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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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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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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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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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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的,咱们的专兼职人员属于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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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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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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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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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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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联合机构,由多个企事业单位组成,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机关,以独立法人身份开展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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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交通调研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如:http://jtdyzx.org.cn/show-12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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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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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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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市的地市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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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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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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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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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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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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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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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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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是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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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书写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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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法制调研中心官网和核心主网的人工审核时间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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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文章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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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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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目前,中心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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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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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与交通运输没有关联,之所以官网上会出现交通部的窗口 ,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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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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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官网,是中心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核心网站是中心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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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的双百网站是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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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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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中心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其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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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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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收费,成为了我们的交通信息员,可以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正能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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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进行正能量宣传,发布涉及政策法规、XX动态、法制监察、监督调查、执法在线、内参纪要等方面的最新法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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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岗位可以对外进行有偿服务业务,按规定收费,详见《全国统一网络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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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服务,收取网络舆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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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等各类兼职人员,我单位不提供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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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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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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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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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的主要工作是采集、编发各类交通运输领域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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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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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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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很抱歉现在网站上还无法提供所有证件模板的查询服务,这是官网待完善的内容之一。现在查询可以采用加微信(ZXT-qgjtfzdyzx),发您需要了解的证件样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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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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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不起!我们不提供您需要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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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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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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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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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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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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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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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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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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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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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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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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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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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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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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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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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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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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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