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发布第三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时间:2024-08-21 来源: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深度融合
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8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第三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推广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和经验做法,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关工委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方法,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深度融合,更好预防和阻止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遭受不法分子侵害,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此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分别为郭某某遗弃案,马某某、丁某某盗窃案,隋某某故意伤害案,文某甲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侯某被故意伤害案及李某贩卖毒品案。这其中既包括故意伤害、盗窃等刑事案件,也包括抚养费纠纷等民事案件;既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等举措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家庭、社会,也着力解决未成年被害人失管、失教等问题。
本批典型案例呈现出三个鲜明特点:一是此次选编案例注重对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情况的调查评估与分类施策。二是以合作联动为基础,汇聚专业力量凝聚保护合力。三是在高质效办好个案的基础上,注重长效工作机制建设,逐步细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同时将家庭教育指导和督促监护、关护帮教、临界预防、被害人综合救助、控辍保学等工作相结合,实现对涉案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据了解,自2021年5月31日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来,检察机关大力促推家庭保护责任落实。202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向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7.2万人;对于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的,依法支持相关个人或者单位提起变更、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联合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工作站,链接专业力量,组建指导团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家庭教育指导是推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责任落实的重要举措,必须高度重视、持续推进。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监督、支持、推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强化监护人监护意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为未成年人撑起家庭“保护伞”。
案例一
郭某某遗弃案——部门联动解决监护困境,助推家庭教育责任落实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郭某某、田某某结婚并育有一女郭某彤,因田某某长期在外务工,郭某彤自出生后随父亲郭某某生活。2021年8月,郭某某、田某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约定郭某彤归郭某某抚养。同年10月22日,郭某某因生活拮据一时冲动将郭某彤(3周岁)遗弃至某村委会,直接赴外地务工后无法联系。2022年8月23日,郭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做法与成效
(一)联合开展走访评估,找出监护问题症结。为了解郭某某犯罪成因,偃师区检察院到郭某某居住地进行调查,并对监护情况进行评估。经了解,郭某某无稳定职业,投资失败欠下债务,因离婚致心情抑郁,加之长期独自抚养郭某彤,在生活、心理的双重压力下产生逃避抚养义务,遗弃郭某彤,外出务工挣钱的想法。调查发现,案发前郭某彤与母亲感情疏离,与父亲有较好的亲子关系基础,案发后郭某某认罪悔罪,有继续抚养郭某彤的意愿。经与妇联、团委会商评估,该案具备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改变郭某某监护行为的可能,决定对郭某某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二)协同发力接续帮助,督促监护责任落实。偃师区检察院与妇联、教体局、人社局等部门组建监护帮教小组,共同督促、帮助郭某某履行监护责任。一是矫正监护观念。偃师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对郭某某开展联合训诫,向其阐明监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测评,了解其心理现状,制定情绪管理方案,提高情绪管理能力。通过训诫和疏导,郭某某认识到自身的问题,承诺将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二是提升监护能力。偃师区检察院针对因抚养郭某彤无法就业的问题。一方面,联系教体局将郭某彤送至离家较近的中心幼儿园就读;另一方面,协调人社局和行业协会对郭某某进行针织加工培训,帮其购置两台针织机器,建立家庭作坊,由行业协会定期提供订单、回购产品,保障郭某某及郭某彤生活来源。三是督促责任落实。偃师区检察院为郭某某制发《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郭某某多关注孩子身心状况和情感需求,接受“幼儿期的心理发展”“加强亲子沟通”等家庭教育课程指导。同时,向郭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发出《督促家庭教育指导函》,委托村妇联主席对郭某某监护履职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双管齐下确保郭某某依法履行监护责任。
(三)持续进行跟踪回访,落实教育指导效果。偃师区检察院建立“二查二评一跟进”家庭教育指导回访机制。“二查”即查郭某某家庭生活状况,通过上门谈话、走访邻里等方式,了解家庭收支、监护表现等情况;查郭某彤身体精神状态,聘请儿童督导员到郭某某家中,检查亲子互动课程完成进度,到郭某彤所在幼儿园查看其行为表现、情绪状况。“二评”即评估郭某某监护观念是否转变,监护能力是否提升;评估郭某彤心理阴影是否消除、身心状况是否改善。“一跟进”即跟进了解家庭教育指导效果。通过跟进回访郭某某已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亲子关系融洽,家庭教育指导质效明显提升。
(四)机制阵地双向发力,规范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偃师区检察院立足司法办案,深入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一是联合妇联、关工委、教体局等7家单位会签《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事前调查评估、事中全面指导、事后跟踪回访”工作制度。二是联合妇联、关工委、教体局等部门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并依托该中心,在13个街道、乡镇设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形成了多部门参与、全线贯通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目前,已对78名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亲子关系全部得到改善。三是以案件办理为契机,洛阳市检察院联合市妇联、关工委会签《洛阳市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全覆盖联动协作机制》,推动全市15个县区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组建洛阳市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库,助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三、典型意义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人生的第一任老师。遗弃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会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伤害。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时,不仅要依法对监护人作出刑事处罚,还要注重发掘案件背后反映出的家庭问题,因案施策予以帮助指导,推动监护责任落实。通过专业化、精细化、个性化的措施,重塑监护人监护理念,提升监护能力。同时,动态评估指导效果,协同相关部门建立“检察推动、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保护格局,确保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见成效、显实效。
案例二
马某某、丁某某盗窃案——构建全链条、跨部门工作机制,实现家庭教育指导最优化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马某某(女,16周岁)伙同丁某某(女,16周岁)在某酒店公寓房间内,盗走张某iPhone14Pr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722元)。后二人通过事先获知的密码,将张某手机支付宝内的1300元转至丁某某支付宝,并将手机销赃得款6750元。2023年2月,马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伙同他人以“拉车门”方式盗窃现金640元及鞋子一双。2023年2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以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0日,海曙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做法与成效
(一)依托“中心+指导站”模式,全面调查监护状况。2022年3月,海曙区检察院在区委政法委领导支持下,联合11家单位印发了《关于共同构建海曙区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的意见》,规定“中心”设置在海曙区检察院,公安各派出所均设置家庭教育指导站,实行“中心+指导站”的工作模式,检察机关统筹、协调、指导“中心”工作,各公安派出所“站点”具体负责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该案经派出所“站点”反馈,由“中心”指派司法社工及时介入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监护状况评估。调查发现,马某某和丁某某的父亲均存在家暴行为,马某某因害怕父亲打骂抗拒回家也无心上学,后经常与不良朋辈在外打架、盗窃。丁某某父母离异,由父亲抚养,其自幼性格倔强,与老师争吵退学后离家跟随母亲和继父生活。马某某和丁某某结识后,因相似的家庭经历形影不离。司法社工将该调查结果反馈给“中心”,检察机关据此认为,挽救马某某和丁某某,不仅需要对本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也需要对其父母进行有效的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同时“中心”将相关情况告知派出所“站点”。
(二)构建“全链条”贯通、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保障家庭教育指导效果。公检法司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社区矫正等各阶段接续发力,将家庭教育指导有机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第一阶段,公安机关针对马某某和丁某某父母监护缺位和管教方式不当等问题,下发《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告诫书》,并进行子女再犯罪预防教育以及监护职责教育;第二阶段,检察机关针对公安阶段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成效进行评估,并结合马某某和丁某某不同的家庭监护能力,由“办案人员+司法社工+妇联主席”开展家庭教育帮扶,通过为期三个月的跟踪指导,提升亲子沟通技巧和情绪管理能力、修复受损亲子关系。第三阶段,法院和司法局持续进行家庭功能测验,组建由关工委和司法干警组成的“未成年人观护团”,定期开展家访观察、心理疏导。通过三个阶段持续跟进的家庭教育指导,马某某和丁某某两个家庭亲子关系有了很大改善,父母情绪稳定,亲子沟通交流顺畅。目前,马某某和丁某某均已找到工作,生活步入正轨。
(三)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完善家庭教育工作体系。检察机关在个案办理过程中,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机制。在办理案件基础上,制定出台《海曙区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指引》,将全区17个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未成年人各类案件全部纳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范围,不断细化工作流程和事项,形成完整工作体系。同时,以政府购买心理咨询等社会服务,吸纳大学生志愿者、女律师妈妈志愿者、银发护苗工作室团队等形成治理合力。当前,相关社会组织正在有重点地强化城乡结合部小学高段家庭父母的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截至目前,已开展相关活动60余次。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家庭问题的显现和改善需要一个过程,司法机关应当联合相关社会组织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接续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构建“全链条”分类分层干预体系,提升指导帮助工作质效。通过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横向联动,集合专业优势,实现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与家庭环境改善相互促进,并通过个案的不断积累探索培育专业人才队伍,健全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体系。
案例三
隋某某故意伤害案——人大代表跟进督促监护,助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9日,隋某某(男,17周岁,系高一学生)陪同父亲隋某甲就诊时因排队问题与两名被害人发生争执,殴打该二人致轻伤,后双方当事人和解。鉴于隋某某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2022年6月24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对隋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因隋某某在考验期内认真接受帮教,积极悔改向好,遵守法律法规,2022年12月24日,检察机关对隋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人大代表积极链接各类社会资源,持续跟进对隋某某的精准帮教,深入参与对其父母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2023年9月,隋某某顺利考入大学。
二、做法与成效
(一)人大代表参与监督办案,促推案件当事人矛盾化解。本案系隋某甲与他人言语不和冲动所致,隋某某为帮助父亲与对方发生厮打。在侦查阶段,隋某甲因鉴定程序等问题对被害人伤情多次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因此拒绝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用。检察机关受案后,邀请“春雨联盟”人大代表联络站的全国人大代表参与案件调解和释法说理工作。人大代表多次与隋某某及其父母谈心交流,隋某某和隋某甲真诚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二)精准帮教+动态督促监护,助力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升学。因隋某某面临高考,检察机关制定精准帮教方案,通过每周线上联络、每月家访、心理疏导等方式,对隋某某学习情况和思想动态跟进指导。针对其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父亲独断、漠视亲子关系、母亲缺乏话语权、唯成绩论等问题,检察机关向隋某某父母制发“督促监护令”,委托家庭教育指导专家进行针对性指导,为隋某某营造和睦、温暖的家庭氛围。六个月考验期满,检察机关依法对隋某某宣告不起诉。隋某某当年高考失利后,检察机关联合人大代表、心理咨询师等组成帮教团队对其持续提供心理疏导、监护支持,隋某某于次年顺利考入大学。
(三)代表履职与未检工作良性互动,共筑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保护防线。在人大代表的积极推动下,检察机关、妇联会签《关于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细则》,依托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协同办公室,积极引入家庭教育指导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服务。同时建立“1+3”枢纽型家校社共育“家庭学堂”,以四级人大代表为纽带,将未成年人保护覆盖到社区、学校、家庭。
三、典型意义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暴露出的家庭教育问题,检察机关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并不断进行动态调整,有效提升督促帮教的实效。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牵动社会各方力量,促进多方联动,为督促监护工作提供专业帮助,助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案例四
文某甲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守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让离婚家庭监护不缺位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文某与周某离婚,约定由父亲文某抚养女儿文某甲(6周岁)并承担全部抚养费。2022年初,文某因失业致经济窘迫,多次和周某协商变更抚养费承担方式未果。同年6月,文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抚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周某以离婚协议已有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经文某甲申请,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为督促周某主动承担抚养义务,检察机关开展督促监护过程中多次释法说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周某转变思想,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周某自2022年7月每月向文某甲支付生活费,负担相应比例的教育、医疗费用并主动进行探视、陪伴。
二、做法与成效
(一)开展监护状况调查,为依法支持起诉提供帮助。为了解文某甲监护状况,检察机关围绕其生活环境、家庭情况等走访调查,协助收集文某甲抚养费追索理由是否具有正当性,周某是否具有负担能力等证据。经调查发现,文某因经济收入减少致使独立抚养女儿较为困难,且其忙于生计,对女儿关注较少,周某离婚后有稳定收入,但很少探视女儿。心理评估显示,文某甲自卑敏感、撒谎易怒、亲情淡漠,与其缺乏母亲关爱和教育、父母存在积怨矛盾等高度关联。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妨碍文某甲在必要时向周某提出支付部分抚养费的合理要求。周某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文某甲诉求合理,遂依法支持起诉。
(二)督促监护促推和解,化解矛盾减少亲子隔阂。针对周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监护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向其制发“督促监护令”,告诫其仍负有对文某甲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阐明监护缺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带来的影响和危害,责令其反思自身问题,对文某甲多加关爱、教导,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按期支付抚养费。通过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和引导督促,周某逐渐转变态度并认识到其作为母亲的责任,自愿签署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承诺书,并与文某甲就抚养费事项达成调解协议,承担抚养费并负担相应比例的教育、医疗费用。
(三)社会支持凝聚合力,家庭教育助力修复关系。办案中,检察机关联合妇联、社工组织等力量,从调整沟通方式、改善家庭氛围等方面为周某、文某制定家庭教育指导课程。针对周某与其女儿沟通欠缺等情况,指导其增强沟通意识、培养沟通技巧,拉近母女距离。针对文某陪伴不足等问题,指导其重视女儿需求,增加亲子互动,向女儿传达亲情温暖。在后续回访中,周某已按时给付抚养费并定期探视,文某多有陪伴,目前家庭氛围、亲子关系良好。案后,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省检察院、省妇联会签的《关于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协作的十项举措》,牵头与当地妇联、民政等部门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家庭教育指导协作机制》,推动整合各方资源力量,从家庭教育层面做实儿童权益保障。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子女追索抚养费案件中,应当充分重视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修复亲子关系、化解矛盾纠纷。检察机关通过调查评估找准监护存在的问题,个性化开展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父母改变“不想管”“不愿管”的失职态度,既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又避免父母子女因“对簿公堂”增加隔阂、激化矛盾。
案例五
侯某被故意伤害案——凝聚多方合力督促监护,避免未成年被害人“恶逆变”
一、基本案情
侯某(男,17周岁)系中专学校在读学生。2023年1月7日凌晨,侯某在KTV内喝酒娱乐过程中,因醉酒走错包间,与郝某某发生争执,郝某某使用包间内的干果盘将侯某面部砸致轻伤。2023年6月14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郝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同年3月20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郝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做法与成效
(一)依法履职,深挖案件背后的家庭原因。针对本案中反映出的部分KTV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问题,检察机关向主管部门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强化监督管理,并对侯某的家庭情况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侯某自幼父母离异,在侯某初中毕业未考上高中后,其母亲十分失望,动辄对侯某打骂,侯某感到家庭环境窒息,遂沉迷网络,结识社会不良人员,有时夜不归宿并出入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如不及时修复监护关系,侯某容易遭受侵害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督促监护,“检察家庭教育课堂”助力修复亲子关系。针对案件背后映射出的家庭问题,检察机关向侯某母亲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情感需求,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为未成年人营造和谐、健康的家庭环境。检察机关将侯某家庭纳入“检察家庭教育课堂”,定制心理辅导、线上帮助、亲子活动等多样化督促监护工作方案。经过为期三个月的跟踪督促,侯某母亲转变家庭教育观念,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亲子关系得到极大修复。侯某逐步摒弃不良行为、自觉净化社交圈,顺利完成中专学业并进入企业工作。
(三)多方合力,深度联动助推督促监护取得实效。为了帮助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检察机关会同妇联、教育等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建立东丽区涉“未”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实施意见》,建立集心理疏导、跟踪矫治、家庭教育指导、控辍保学、就业扶助、亲子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功能于一体的涉“未”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通过全流程“陪伴式”的教育指导,帮助多名涉案未成年人修复亲子关系,重建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要深度剖析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与家庭监护问题的关联性,以“督促监护令”为抓手,依法履职,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认识到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检察机关可以凝聚政府、学校、社会等多方力量,全流程帮助家庭提升监护能力,重建亲子关系,避免未成年被害人“恶逆变”。
案例六
李某贩卖毒品案——全面调查评估+家庭教育指导,破解“共同事实抚养家庭”监护难题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5日,李某(女,17周岁)听从男友邢某安排,以中间人角色向栾某交易冰毒1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9月10日被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李某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具有悔罪表现,同年12月30日,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十个月。因李某的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均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为确保监督考察和帮教效果,鹿邑县人民检察院遂委托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异地协作帮教。考验期满后,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1月10日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做法与成效
(一)发挥“三测一谈”工作法,聚焦“多人管”变“无人管”,问题症结明晰化。中原区院针对涉案家庭情况评估探索“三测一谈”工作法:即测监护情况、测亲子关系、测家庭教育,明确监护干预重点,进行靶向发力。本案中,李某同时被5个家庭共同抚养。为查明李某的监护教育情况,检察官借助“三测一谈”工作法,组织李某及其5家共同抚养人开展家庭会谈。了解到李某父母早逝,且祖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遂由李家另外5兄弟共同照看。后李某得知自己身世,安全感和归属感严重缺失,结交身世经历类似的邢某并恋爱,同时产生逃课、文身、吸毒等不良行为。李某虽由多人抚养照看,但监管教育主体缺失,“养父母们”同时介入对李某的监督管理,相互之间边界感不明,李某时常处于混乱的监督教育环境中,看似“多人管”、实则“无人管”。
(二)全面调查落实监护主体,实现“无人管”到“有人管”,责任主体具体化。为解决李某面临的“无人管”难题,中原区院确立“三步走”工作思路:第一,实地走访,划定合适人选范围。中原区院联合区民政局、区妇联、李某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成立工作专班,通过实地查看、走访邻居等方式,对李家五兄弟逐户进行了解,发现李某平时与老二和老四两家关系更为亲密。因此,将老二和老四初步确定为适当人选范围。第二,全面评估,谨慎确立最优人选。工作专班从家庭环境、情感连接、经济条件等多个维度开展全面评估。经评估,李家老二是医院退休药剂师,妻子系公司会计,夫妻双方综合素质较高,家中经济条件较好,二人育有一女与李某姐妹情深,更适宜作为监护教育主体。第三,征求意愿,充分贯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检察官通过“走进秘密花园”的方式与李某进行谈心沟通,发现李某本人更想与“二爸爸二妈妈”生活在一起。工作专班在充分考虑李某实际情况和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召开家庭会议,指定由“李家老二”担任李某监护人,并向其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接受为期三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
(三)精准指导助力家庭教育,力求“管得了”到“管得好”,帮扶成效可视化。中原区院针对李某与“二爸爸二妈妈”存在的相互误解、归属感缺失、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等问题,从三点发力解决:一是消除双方误解,增进彼此互信。李某性格内向自卑,“二妈妈”无心的话语刺激到了李某,导致其出现愤怒情绪。对此,检察官与司法社工向“二爸爸二妈妈”释明被事实抚养子女的心理特点及情感需求,引导其多给予正向关心。通过心理干预,向李某讲明“二爸爸二妈妈”真实初衷和苦心,引导其正确看待。二是开展精准指导,助力科学教育。“二爸爸二妈妈”对李某看管较为严格,李某逆反心理严重,“二爸爸”遂对其进行打骂教育。对此,通过亲子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帮助“二爸爸”学习亲子沟通技巧,掌握科学教养方式。同时,依托妇联举办的亲子活动和家庭公益慈善活动,重建和谐亲子关系。三是及时跟进评估,动态调整指导周期。检察官联合司法社工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效果评估,发现李某存在进出酒吧、麻将室等不良场所行为,“二爸爸二妈妈”难以进行有效管教,中原区院立即调整家庭教育指导周期,由原办案检察官对李某进行严肃训诫教育,李某此后未再出现类似情况。在经过近30次的个案辅导和心理干预以及10余次的家庭教育指导后,李某的家庭环境和亲子关系明显改善,李某顺利从中专学校毕业,获得实习机会,并继续进行大专学习。
(四)联动协作完善机制,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实效。中原区院结合办案经验,探索形成了“1+2+1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体系”,即“1个工作站”“2个机制”“1个矩阵”。“1个工作站”即依托“耘心”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中心,联合妇联、关工委挂牌成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吸纳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社区儿童主任、司法社工、学校老师等社会力量组建“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小组”,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供专业支持。“2个机制”其一是“检察官+司法社工+N”家庭教育指导多方协作机制。中原区院联合妇联、关工委会签《关于协作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进行规范。二是效果动态评估机制。由司法社工按照每月“一次亲子活动、一次课堂学习、一份监护报告”进行效果评估,根据评估效果适时调整家庭教育指导周期,确保指导精准性。“1个矩阵”即立体式宣讲矩阵。线下依托“耘心”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中心,结合“牵手计划”,开展主题宣讲;线上针对不同家庭教育问题,利用“中原区未检关爱在线”公众号,推送《教子有法》系列公开课,通过青少年维权岗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号留言版块等,提供家庭教育咨询服务。
三、典型意义
每个涉罪未成年人背后都有不可忽视的家庭原因,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家庭监护及家庭教育状况应精准发现问题、详尽调查、全面评估,并提供“个性化”指导。对于类似本案的特殊和复杂家庭,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聚焦问题症结,明确监护主体,“刚柔并济”督促履行职责。同时充分争取社会支持,善于链接专业力量,积极探索建立“本土化”工作机制,以司法保护引导社会各方助力家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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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函主要是向涉案相应单位反映和核实事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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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交通内参网网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并经公安网安备案,是合法合规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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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您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您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我们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您指定的电子邮箱中,请您注意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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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调查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级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交通运输调查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如:http://jtyssyfz.org.cn/show-12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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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调查员授权使用交通项目官网、政务百网及行业百网,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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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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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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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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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调研员岗位有可经营性项目,调研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调研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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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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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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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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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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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人员在总部开具介绍信,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个调研员可申请领取5张免费介绍信,5张之后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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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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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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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网网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并经公安网安备案。 主要工作内容: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执法部门的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反映人民群众对司法建设的建议性意见,发布最近发生的各类经典案例的相关资讯和经典案例分析,发布日常生活中的案例及解决方法,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法治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成果,提供群众投诉举报服务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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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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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交通调研员需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地市级1800元/年,省级3600元/年,全国级120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费300元。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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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交通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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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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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交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交通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交通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交通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与监测业务:面向全国交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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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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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四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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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不属于社团机构,网站中心是网站的名称,工信部批的网站名称带中心,不是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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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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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六属于休息日,可能无法及时审核,需工作日上班审核后才可以查看。另外需确认您上传的文章是什么类型的,负面文章不可以发布,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也不会正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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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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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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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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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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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的,咱们的专兼职人员属于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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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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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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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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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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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联合机构,由多个企事业单位组成,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机关,以独立法人身份开展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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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交通调研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如:http://jtdyzx.org.cn/show-12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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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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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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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市的地市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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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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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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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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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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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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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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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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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是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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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书写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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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法制调研中心官网和核心主网的人工审核时间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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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文章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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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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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目前,中心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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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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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与交通运输没有关联,之所以官网上会出现交通部的窗口 ,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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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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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官网,是中心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核心网站是中心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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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的双百网站是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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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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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中心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其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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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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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收费,成为了我们的交通信息员,可以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正能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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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进行正能量宣传,发布涉及政策法规、XX动态、法制监察、监督调查、执法在线、内参纪要等方面的最新法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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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岗位可以对外进行有偿服务业务,按规定收费,详见《全国统一网络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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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服务,收取网络舆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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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等各类兼职人员,我单位不提供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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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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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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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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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的主要工作是采集、编发各类交通运输领域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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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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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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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很抱歉现在网站上还无法提供所有证件模板的查询服务,这是官网待完善的内容之一。现在查询可以采用加微信(ZXT-qgjtfzdyzx),发您需要了解的证件样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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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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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不起!我们不提供您需要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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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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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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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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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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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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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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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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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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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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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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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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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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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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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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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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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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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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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