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时间:2024-07-31 来源: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案例一 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简要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妻子刘某甲陆续从各大电商平台购买零食,通过在包装袋内放置虫子、塑料、头发等异物,并重新密封,伪造食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假象,找商家索赔。若商家不同意赔偿,被告人便以在网上曝光或者投诉相要挟。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以此方式先后向17家电商企业敲诈勒索206次,涉案金额共计17万余元。其间,刘某乙帮助刘某甲签收快递、接收商家赔付款等,参与金额共计2.6万元,获利500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立案侦查。2023年10月,弋江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李某某、刘某甲提起公诉,并对未成年人刘某乙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年12月,弋江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引导侦查,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引导公安机关从电子数据中全面梳理出了李某某用投诉、曝光相威胁的聊天记录,认为其采取的主要手段系通过威胁迫使商家给付财物,准确认定李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精准施策,全力为企业追赃挽损。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向被告人阐明认定犯罪法律依据和认罪认罚、退赔与否将面临的不同量刑建议,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赃退赔,争取从宽处理。被告人按照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金额,足额退还给被害单位,实实在在挽回了企业损失。
宽严相济,依法分别处理。鉴于涉案人员刘某乙犯罪时为未成年人,且参与时间较短、作用较小,积极认罪、悔罪,综合考虑其认知程度、社会阅历、主观恶性等,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刘某甲与被告人李某某系夫妻,两人育有二女,均为幼儿,如对两人均判处监禁刑,两名幼儿将会面临无人抚养的情况,考虑到刘某甲全额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其提出了宽缓量刑建议。
反向审视,积极履职推进源头治理。因辖区电商零食企业较多,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电商企业维权意识不强等问题,检察机关联合区工商联和辖区多家电商零食企业座谈交流,引导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共创良好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业监管与治理。
分析数据,发现类案监督线索。结合案件办理情况及企业的需求,根据辖区企业反映的虚假维权型敲诈勒索问题,通过从涉案企业和有关部门调取的数据,构建虚假维权型敲诈勒索监督模型,对辖区内消费投诉进行碰撞分析,发现多起虚构维权事项实施敲诈勒索的异常投诉,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
依法惩治网络敲诈勒索企业犯罪,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以“维权”之名、行“勒索”之实,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不仅侵犯企业的财产权益,同时也使企业的商誉受损。该案的办理对于鼓励企业依法维权、警示潜在犯罪行为起到积极作用,助推企业自治、行业共治,共同优化营商环境。
谋好社会治理后半篇文章,护航企业发展。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案件中,要注重及时发现案件背后的制度漏洞。通过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打造数字检察监督大数据模型,加强刑事检察监督和诉源治理工作,从治已病到防未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二 王某某、张某敲诈勒索案
【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北京某餐饮公司部门主管,因长期沉迷网络赌博欠下大量赌债。2022年3月,王某某为偿还赌债,伙同其在该餐饮公司门店担任厨师长的姐夫张某,趁餐厅员工下班后,摆拍4段有关餐厅管理混乱、存在卫生问题的虚假视频,包括“用锅和肉松盒洗涮拖把、扫把”“将垃圾桶中的丸子放在餐盆中”等。同年5月12日,王某某伙同他人以曝光视频相威胁,联系该餐饮公司负责人刘某索要500万元。为达到目的,王某某还雇佣“水军”将视频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点赞量破千。后刘某及时报警,二人敲诈勒索未遂。
【诉讼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立案侦查。2022年11月16日,朝阳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王某某、张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23日,朝阳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多元关联电子数据,精准锁定犯罪行为人。本案敲诈视频曝光、敲诈信息发送均以远程方式实施,沟通作案手法多通过Telegram等境外软件,无法直接关联到本案被告人。为此,检察机关以被害人收到的敲诈信息为突破口,引导公安机关找到被雇佣发送敲诈短信的人员,并通过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串联到付款人王某某。经讯问、询问,最终查明王某某伙同他人摆拍视频、找人曝光视频、雇人发送敲诈短信的犯罪事实。
综合考量案件情节,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本案敲诈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通过网络传播造谣视频虽对企业声誉造成一定影响,但二被告人均系犯罪未遂,且为初犯、偶犯,同时张某系被王某某教唆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检察机关对二人提出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强化诉源治理,检察建议促企业健康发展。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分析案发原因,发现二被告人对单位扣罚薪金不满是诱使案发的导火索之一。为此,检察机关在与公司沟通后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公司健全制度,规范薪金发放、店铺管理,加强员工心理疏导和法治教育。发案单位积极采纳、认真整改,取得良好效果。
加强以案释法,引导企业员工增强法治意识。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就个案与类案反映的问题,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引导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在宣传中,考虑相关事件对企业影响已经逐步消除,检察机关注意对企业隐名处理,防止事件再次发酵损害企业名誉,切实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涉企网络造谣敲诈,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涉企网络谣言传播快、受众广,再借助舆情推手、“网络水军”推波助澜,负面影响呈几何倍增,企业维权成本高,谣言澄清难,负面消息极易导致网民误解,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要依法重点惩治利用网络谣言对民营企业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以及为网络敲诈等行为推波助澜的“网络水军”、行业“内鬼”所涉犯罪,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注重发挥电子数据的重要作用,构建指控犯罪完整证据体系。网络犯罪手段隐蔽,要注重多角度挖掘涉案电子数据信息,着重审查各类软件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同时开展有针对性讯问、询问,通过证据的静态印证和证明过程的动态分析,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三 黄某某、吕某某敲诈勒索案
【简要案情】
2017年4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与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打传防骗”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转载其捏造、拼凑的文章,传播全国多地21家小微民营企业从事传销活动的不实负面消息,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主动联系企业索要钱财,或在被害企业主动联系其删帖时,以不支付指定数额费用则拒绝删帖并进一步炒作负面信息相威胁索要钱财,非法获利共计55万余元。其间,黄某某妻子吕某某明知黄某某实施上述行为,仍提供其个人账户帮助黄某某收取款项12万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24年2月26日,涪陵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黄某某、吕某某提起公诉。同年3月11日,涪陵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黄某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43.6万元,责令黄某某、吕某某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2万元。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积极引导侦查,确保办案质效。针对黄某某与部分被害企业已签订合作协议这一情况,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充提取黄某某在网络公众平台发布被害企业从事传销活动相关信息的具体时间、内容,以及黄某某与被害企业关于删除此类文章的交涉情况等证据,用以证实黄某某在发表虚假文章时或之前就已产生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其与被害企业签订所谓“合作协议”只是掩饰犯罪行为的“幌子”。同时,重点审查黄某某收取赃款账户,全面梳理收款明细,充分研判是否存在未报案被害企业,依法准确认定黄某某犯罪金额和危害后果。
深挖案件监督线索,依法追诉漏犯。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黄某某之妻吕某某提供账户接收敲诈勒索赃款,逐笔梳理吕某某账户转账记录,补充查明吕某某明知黄某某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仍提供其个人账户帮助收取赃款的犯罪事实,以敲诈勒索罪共犯对吕某某依法追诉。同时,检察机关根据其地位作用,依法认定其为从犯,考虑其还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院依法减轻处罚,做到罚当其罪。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网暴”伤企犯罪行为。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公众平台发布、转载涉企文章,散布传播涉企虚假负面信息、蓄意造谣抹黑企业和企业家、以“舆论监督”名义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依法严厉惩治利用网络敲诈敛财的“网暴”伤企犯罪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信誉和利益的司法保护。
积极参与“网暴”伤企行为社会治理。检察机关以办案为依托,深入剖析“网暴”伤企案件的发案原因以及背后的社会治理难题,主动与网信、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完善网络违法举报渠道,持续加大网络涉企信息内容管理力度,及时有效遏制“网暴”伤企违法犯罪行为,以清朗网络空间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案例四 李某某等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简要案情】
2020年10月至11月,李某某作为T公司营销部副部长,安排王某某联系胡某某所在公司,撰写H公司产品使用低劣配件的虚假负面文章20余篇,经李某某、王某某审核后,通过自媒体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发布后,李某某安排王某某联系他人编写负面评论,经王某某等审核后,组织“网络水军”进行发布,并通过互评、点赞等方式保持热度。
2020年“双11”期间,相关自媒体账号在多个网络平台集中发布虚假负面文章135篇,阅读量共计100余万。消费者受上述虚假文章误导大量退货,导致H公司多地经销商直接经济损失共计65.1万元,H公司同期内股价下跌幅度达14.54%。
【诉讼过程】
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3年12月11日,市南区检察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李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2月,市南区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对王某某、胡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依法精准办案,围绕“重大损失”与“其他严重情节”等补充完善证据。检察机关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就虚假负面文章对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害进行取证;另一方面,同司法审计单位积极开展沟通,明确因涉案负面文章造成直接损失的具体核算标准,依法准确认定损失结果。
增强企业守法意识,促进依法规范经营。该案中T公司与H公司均为中国家电行业知名品牌,检察机关立足办案,引导两家企业依法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家电行业良好市场秩序。针对本案反映出的T公司部分员工法律意识薄弱、片面追求业绩等管理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及风险提示函,帮助企业实现管理提档升级,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依法惩治破坏公平竞争违法犯罪,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主体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部分企业人员盲目追求经济效益,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应予依法惩处。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谣言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商誉的犯罪行为,以高质效司法办案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全链条整治“网络水军”,净化互联网营商环境。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在商业竞争过程中,通过网络传播虚假负面信息、再配以“网络水军”呼应评论,成为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的常用手段,反映出网络空间一些商业竞争乱象。网络信息快速传播和“网络水军”推波助澜等要素叠加,严重损害被害企业商誉。在办理“网暴”企业案件中,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击治理案件背后“网络水军”黑灰产业链,净化互联网营商环境。
案例五 刘某某寻衅滋事案
【简要案情】
2021年11月,由H影视公司制作的某电视剧在网络平台播放。剧中白猫被毒死的镜头,引发网民对动物演员“是否真的死了”的讨论。被告人刘某某为在网络上蹭热度、博眼球,伪造其与该剧组人员的聊天记录,在聊天记录中冒充该剧组人员名义称猫已被摔死处理掉了。刘某某主动联系粉丝量400多万的某网络大V,并向其提供伪造的聊天记录。后该大V在网络上发布含有猫咪确认死亡的信息。该信息引发网民686万人次阅读、1万余人次转发、4千余人次评论。剧组虐猫相关话题在网络平台持续热议,对H影视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恶劣影响,并给部分影视从业人员造成恐慌。经查证,拍摄所用白猫仍健康存活。
【诉讼过程】
本案由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3月23日,东阳市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同年5月25日,东阳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完善证据体系,依法惩治“网暴”犯罪。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围绕行为人散播虚假信息的主观动机、网络舆情传播情况等收集取证,查明事件引发的舆情先后持续近9天,登上微博热搜榜及文娱榜共计37次、抖音热榜7次。审查起诉阶段,为夯实案件证据,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一方面向剧组调取拍摄花絮视频,并实地走访剧组拍摄地和动物演员生活地,确认动物演员存活状态,证实刘某某发布的系不实信息;另一方面,对剧组、影视公司、影视文化产业集聚区相关人员细化询问,收集完善网络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相关证据。
立足风险防控,强化行业自律。办案发现,在影视剧拍摄过程中,动物演员参与危险场景拍摄客观上存在一定生命风险。检察机关针对调研中发现的相关市场主体对动物演员健康关注度不够、粗放管理、过度使用等安全隐患苗头性问题,积极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强化行政监管,进一步健全落实行政管理规章。检察机关就完善影视拍摄安全管理,特别是动物演员安全管理等问题,深入调研,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区域特色影视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依法惩处网上蹭炒热点扰乱网络空间公共秩序相关犯罪。当前,社交平台的传播特性使得部分用户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形成“流量至上、唯利是图”的歪风邪气,滋生出各种炒作乱象。有的人为了博眼球、引关注、蹭流量,无所不用其极,甚至假冒新闻事件知情人混淆视听,制造虚假舆论热点“带节奏”,让不少网民不堪其扰。这种行为不仅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对于无底线蹭流量,甚至造谣生事,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网络空间公共秩序的,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运用法治方式促进行业治理,推动优化网络空间生态。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有针对性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影视市场主体增强人文意识、严格风险管理、消弭安全隐患。结合办案跟进法治宣传,引导广大网民不盲目跟评,主动参与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监督,以自身文明上网行为呵护清朗网络空间,以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四治融合”,共同营造健康和谐文明的网络生态。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ztzl/pfxc/yasf/122428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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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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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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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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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是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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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书写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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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法制调研中心官网和核心主网的人工审核时间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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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文章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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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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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目前,中心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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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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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与交通运输没有关联,之所以官网上会出现交通部的窗口 ,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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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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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官网,是中心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核心网站是中心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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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的双百网站是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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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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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中心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其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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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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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收费,成为了我们的交通信息员,可以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正能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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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进行正能量宣传,发布涉及政策法规、XX动态、法制监察、监督调查、执法在线、内参纪要等方面的最新法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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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岗位可以对外进行有偿服务业务,按规定收费,详见《全国统一网络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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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服务,收取网络舆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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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等各类兼职人员,我单位不提供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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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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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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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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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的主要工作是采集、编发各类交通运输领域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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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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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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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很抱歉现在网站上还无法提供所有证件模板的查询服务,这是官网待完善的内容之一。现在查询可以采用加微信(ZXT-qgjtfzdyzx),发您需要了解的证件样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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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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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不起!我们不提供您需要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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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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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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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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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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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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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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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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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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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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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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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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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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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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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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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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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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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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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