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条例
时间:2022-04-29 来源: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涵洞,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其中,县道、乡道、村道统称农村公路。公路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第三条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建养并重,绿色智能、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公路事业的投入,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加强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协调,实现公路网与其他基础设施网融合发展,持续提升交通保障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行业科学技术创新机制,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和先进专利、专有技术的应用;鼓励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公路数字化建设,搭建综合数字化平台,开展公路管控智能化等相关技术研发,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现代智慧公路网。
第七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公路投资、建设、养护和经营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发展规划,汇总所辖县(市、区)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形成设区的市公路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设区的市公路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全省公路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经批准的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九条编制公路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公路规划等相关规划,注重公路路网完善,公路等级、标准和服务水平提升,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公路建设应当落实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采用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推行废旧材料再生循环利用。
公路建设应当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从严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严格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社会保障等工作,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组织查处抢栽、抢建行为,落实公路项目补充耕地任务。村道建设用地按照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从事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开展工作,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公路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规划建设公路附属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栅、防眩设施、视线诱导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六条对利用堤顶、戗台或者坝顶兼做公路的,应当同时遵守公路和水利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项目兼有城市道路功能的,应当结合城市道路的功能、标准、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需求、路灯照明等市政配套设施,合理确定路基标高、路幅布置等建设方案,做好公路与城市道路的有效衔接。
第十七条鼓励运用市场化手段拓宽融资渠道,按照法定程序将土地出让、矿产开采、旅游开发等项目与公路建设项目结合,统筹项目一体化开发。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八条公路养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
收费公路养护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非收费公路中,国道、省道养护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按照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及时记录养护作业、巡查、检测和其他相关信息。对发现的可能影响公路安全的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评估,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并向其通知的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影响公路安全的隐患时,可以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公路养护作业应当及时发布信息。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利用可变信息标志、交通广播、网络媒体、临时性交通标志等沿线设施、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前方公路或者区域路网内的养护作业信息,引导公众选择合理路线绕行。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两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五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公路明显位置公示养护责任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三条 公路跨越铁路、河流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展日常养护、巡查、检查、评定养护施工等养护作业时,相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相关部门协助下开展公路自然灾害普查工作,维护和完善公路防护工程和排水设施系统,提高公路的防灾减灾能力。
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公路严重受损时,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修复,并尽快恢复交通;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公路交通中断难以及时修复时,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限行封闭设施,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限行信息和绕行路线,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并给予减灾物资、资金支持,及时修复被损坏的公路。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村道按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少于三米的范围确定建筑控制区,穿村路段以及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可以少于三米。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在公路显著位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公路限速标志。公路限速值的设定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综合考虑公路功能定位、技术指标、运行特征、路侧干扰、沿线环境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国道、省道的限速值一般不得低于公路设计速度,农村公路的限速值一般不得高于公路设计速度。
公路涉及的村镇、学校路段以及交通通行量较大的路口,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行业标准设置必要的限速标志、减速标线等速度控制设施。
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二十八条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应当依法设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妨碍车辆通行的公路限高、限宽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路限高、限宽清单管理和公开公示制度。
公路限高、限宽设置单位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设置单位名称、审批单位以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履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治超工作机制,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
第三十条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企业和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履行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称重检测和远程监管制度,推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网运行。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可以联合在货物装载源头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出入口、停车区、服务区等场所,对货运车辆开展超限超载运输流动执法检查。
货运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检查,服从执法人员指挥,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对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称重检测设施应当根据收费站场地条件和货车通行量等因素合理布设,避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三十四条货运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通过超限运输检测监控区和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区,不得以超低速行驶、急刹车、首尾紧随等方式干扰检测。
第三十五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进行查验,发现车、证、货不一致的,交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章 农村公路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的原则,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为目标,构建布局合理、衔接顺畅的农村公路网络,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战略。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农村公路工作应当纳入政府工作目标。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全面推行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总路长。县级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负责人任县级路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本行政区域乡级路长、村级路长。实行各级路长对总路长负责,下级路长对上级路长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的路长责任分工制度。
总路长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负总责。县、乡、村路长按照职责分别对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
第三十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投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补助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通过无偿捐助或者市场化等方式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第四十条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乡镇的,不低于三级公路;
(二)通建制村的,不低于四级公路;
(三)通自然村(组)的,应当为硬化路。
因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无法达到前款规定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论证后实施。
鼓励和支持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设较高技术等级农村公路。
第四十一条列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多个项目可以一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招标、组织交工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实施情况、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进行抽查,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六章 收费公路特别规定
第四十三条在收费公路上通行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可以根据不同路段、时段、车型等情形,经依法审批后实行差异化收费。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定期发布收费公路统计公报。
第四十四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的政府收费公路,应当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建设、养护和运营。该法人组织可以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约定由其运营或者养护。
经营性收费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建设,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享记录信息,建立联合管控工作机制,保障交通安全有序。
第四十六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报告、养护工作计划及养护执行情况等资料,对不按照规定报送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四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解缴通行费,上传收费、监控等运行信息。
联网清算企业、电子通行介质发行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应付款足额划拨至相应结算账户,并上传通行费清分结算信息。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资金清分结算等工作的监管,对相关单位上传的数据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责令整改。
第四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联动工作机制,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天气、交通事故以及交通管制等情形,施行限制通行、关闭公路等措施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车辆安全,并加快修复进度,尽快恢复通行。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在收费站、服务区、重点路段等区域设立信息发布设施设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及时发布并更新通行状况、施工作业、气象预报等服务信息。
第七章 公路区域协同发展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省际公路通达能力,推进形成便捷高效的区域公路网络。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原经济区建设等国家战略要求,与周边地区公路网协调一致、统筹衔接。
第五十一条需要对接的新建公路项目,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商一致,按照标准统一、建设同步的原则实施,促进公路区域协同发展。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十二条在省际交界区域实施公路改建、扩建和养护作业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商周边地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作业计划。公路作业可能影响道路通行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共同确定分流路线,制定疏导预案,并协调对接周边地区有关部门。
第五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区域公路执法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促进区域公路管理工作联防联治。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行一体的综合性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公路数据共建共享共管。
第五十五条实施公路改建、扩建和养护作业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区域路网作业计划,避免由于同一线路或者相邻线路集中施工,造成区域路段交通拥堵。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交通运输执法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优化改进执法方式,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升联动执法效能。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通过执法评议、考核等方式加强对交通运输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交通运输执法工作。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等,接受对破坏损坏公路、非法占用公路或者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公路监管职责等行为的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不依法及时处理公路突发事件的;
(三)违法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
(四)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予以放行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进行查验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每辆次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三十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七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路发展规划,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公路领域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任务,一般期限为五年,包括公路建设、养护和改造提升的任务安排,公路运行保障的标准和要求,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指一级公路、独立或者含有大型及以上桥梁和中型及以上隧道的建设项目。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四)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指建设、养护和运营政府收费公路、经营性收费公路的法人组织。
(五)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公路服务保障的机构,主要包括各级负责公路养护工作的公路事业中心等公益类事业单位。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省交通运输厅解读《河北省公路条例》
原文链接:http://jtt.hebei.gov.cn/jtyst/zwgk/jcxxgk/zcwj/zcfg/101639356819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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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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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交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交通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交通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交通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与监测业务:面向全国交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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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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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四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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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不属于社团机构,网站中心是网站的名称,工信部批的网站名称带中心,不是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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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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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六属于休息日,可能无法及时审核,需工作日上班审核后才可以查看。另外需确认您上传的文章是什么类型的,负面文章不可以发布,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也不会正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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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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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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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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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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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的,咱们的专兼职人员属于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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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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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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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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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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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联合机构,由多个企事业单位组成,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机关,以独立法人身份开展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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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交通调研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如:http://jtdyzx.org.cn/show-12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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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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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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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市的地市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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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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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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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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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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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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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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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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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是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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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书写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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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法制调研中心官网和核心主网的人工审核时间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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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文章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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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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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目前,中心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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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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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与交通运输没有关联,之所以官网上会出现交通部的窗口 ,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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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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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官网,是中心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核心网站是中心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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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的双百网站是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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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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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中心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其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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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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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收费,成为了我们的交通信息员,可以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正能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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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进行正能量宣传,发布涉及政策法规、XX动态、法制监察、监督调查、执法在线、内参纪要等方面的最新法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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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岗位可以对外进行有偿服务业务,按规定收费,详见《全国统一网络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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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服务,收取网络舆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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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等各类兼职人员,我单位不提供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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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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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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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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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的主要工作是采集、编发各类交通运输领域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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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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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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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很抱歉现在网站上还无法提供所有证件模板的查询服务,这是官网待完善的内容之一。现在查询可以采用加微信(ZXT-qgjtfzdyzx),发您需要了解的证件样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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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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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不起!我们不提供您需要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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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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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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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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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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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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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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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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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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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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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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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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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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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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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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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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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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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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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