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局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通知
时间:2022-04-29 来源: 重庆市交通局 作者:佚名 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四川省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一体化发展理念,推动川渝地区交通协同发展,优化交通营商环境,有效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提升重庆市和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同水平,切实保护交通运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四川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对《裁量基准》中所列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均应按照《裁量基准》执行。川渝两地此前发布的规定与《裁量基准》不一致的,以《裁量基准》为准。
重庆市交通局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3月24日
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批)
序号 | 违法 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情节 | 裁量事实 | 处罚基准 |
1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外廓尺寸超限) | 《公路法》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1)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3米;(3)总长度≤20米。 | 处200元罚款;有本项与第2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重量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一般 |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前款轻微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的。 | 处1000元罚款;有本项与第2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重量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严重 | 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 | 处3000元罚款;有本项与第2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重量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2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重量超限) | 《公路法》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轻微 | 18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19吨;25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26吨;27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28吨;31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32吨;36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37吨;43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44吨;46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47吨;49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50吨。 | 警告 |
严重 | 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19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26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28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32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37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44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超过47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超过50吨。 | 每超1吨处500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本项与第1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外廓尺寸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3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及以上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5000元罚款 | ||||
4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使用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没收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初次使用伪造的或者多次使用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没收伪造或者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多次使用伪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超限运输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 | 没收伪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0000元罚款 | ||||
5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00元罚款 |
一般 | 对桥梁、隧道、涵洞或附属设施造成损害,或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 | 处50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0000元罚款 | ||||
6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 免于处罚 |
一般 | 临时悬挂,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1000元罚款 | ||||
较重 | 悬挂非公路标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或者造成路产损坏等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重大路产损坏、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可以处30000元罚款 | ||||
7 |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一般 |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 吊销车辆营运证 |
8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多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危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人身死亡等危害后果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9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3万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4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三次以上(不含本数)违法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7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10万元罚款 | ||||
10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责令改正,罚款500元 |
较重 | 初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一年内第二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
严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第三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责令改正,罚款1500元 | ||||
特别严重 | 一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四次(含)以上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11 |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一般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严重 | 一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吊销相应许可 | ||||
12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一般 | 省内客运包车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较重 | 省际客运包车违法或者省内客运包车两次及以上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
13 |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一般 | 初次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的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较重 | 一年内第2次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的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及以上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的,或者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招揽乘客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吊销相应许可 | ||||
14 | 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一般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严重 | 一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吊销相应许可 | ||||
15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一般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严重 | 一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吊销相应许可 | ||||
16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一般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严重 | 一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吊销相应许可 | ||||
17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8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 免于处罚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9 | 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0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1 |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二目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2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有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有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3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有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有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4 |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25 |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26 | 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 | ||||
严重 | 一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的;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 | ||||
27 | 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轻微 | 未配齐普通船员或未配备掌握安全技能的船员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一般 | 未配齐高级船员或未配备掌握安全技能的船员造成一般等级(含)以下事故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严重 | 未配齐船长或未配备掌握安全技能的船员造成重大事故(含)以下事故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导致特大事故发生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0元罚款 | ||||
28 |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 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0000元罚款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0元罚款,并对单位处5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 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0元罚款,并对单位处100000元罚款 | ||||
29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二)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三)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四)超过核定航区航行;(五)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六)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七)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八)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九)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十)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20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50000元罚,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100000元罚款,并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30 | 船员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 轻微 | 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受伤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造成轻度水域污染 | 处3000元罚款 | ||||
较严重 |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水域污染 | 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
特别严重 |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 处10000元罚款,并暂扣2年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备注:1.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理应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的有关规定。
2.违法行为符合交通运输部,四川、重庆地区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解读:《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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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四川省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一体化发展理念,推动川渝地区交通协同发展,优化交通营商环境,有效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提升重庆市和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同水平,切实保护交通运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四川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对《裁量基准》中所列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均应按照《裁量基准》执行。川渝两地此前发布的规定与《裁量基准》不一致的,以《裁量基准》为准。
重庆市交通局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3月24日
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批)
序号 | 违法 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情节 | 裁量事实 | 处罚基准 |
1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外廓尺寸超限) | 《公路法》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1)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3米;(3)总长度≤20米。 | 处200元罚款;有本项与第2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重量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一般 |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前款轻微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的。 | 处1000元罚款;有本项与第2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重量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严重 | 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 | 处3000元罚款;有本项与第2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重量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2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重量超限) | 《公路法》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轻微 | 18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19吨;25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26吨;27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28吨;31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32吨;36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37吨;43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44吨;46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47吨;49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50吨。 | 警告 |
严重 | 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19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26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28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32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37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44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超过47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超过50吨。 | 每超1吨处500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本项与第1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外廓尺寸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3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及以上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5000元罚款 | ||||
4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使用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没收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初次使用伪造的或者多次使用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没收伪造或者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多次使用伪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超限运输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 | 没收伪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0000元罚款 | ||||
5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00元罚款 |
一般 | 对桥梁、隧道、涵洞或附属设施造成损害,或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 | 处50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0000元罚款 | ||||
6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 免于处罚 |
一般 | 临时悬挂,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1000元罚款 | ||||
较重 | 悬挂非公路标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或者造成路产损坏等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重大路产损坏、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可以处30000元罚款 | ||||
7 |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一般 |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 吊销车辆营运证 |
8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多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危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人身死亡等危害后果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9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3万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4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三次以上(不含本数)违法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7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10万元罚款 | ||||
10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责令改正,罚款500元 |
较重 | 初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一年内第二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
严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第三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责令改正,罚款1500元 | ||||
特别严重 | 一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四次(含)以上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11 |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一般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严重 | 一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吊销相应许可 | ||||
12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一般 | 省内客运包车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较重 | 省际客运包车违法或者省内客运包车两次及以上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
13 |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一般 | 初次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的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较重 | 一年内第2次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的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及以上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的,或者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招揽乘客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吊销相应许可 | ||||
14 | 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一般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严重 | 一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吊销相应许可 | ||||
15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一般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严重 | 一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吊销相应许可 | ||||
16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一般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严重 | 一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吊销相应许可 | ||||
17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8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 免于处罚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9 | 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0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1 |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二目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2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有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有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3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有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有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4 |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25 |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26 | 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 | ||||
严重 | 一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的;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 | ||||
27 | 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轻微 | 未配齐普通船员或未配备掌握安全技能的船员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一般 | 未配齐高级船员或未配备掌握安全技能的船员造成一般等级(含)以下事故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严重 | 未配齐船长或未配备掌握安全技能的船员造成重大事故(含)以下事故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导致特大事故发生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0元罚款 | ||||
28 |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 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0000元罚款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0元罚款,并对单位处5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 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0元罚款,并对单位处100000元罚款 | ||||
29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二)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三)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四)超过核定航区航行;(五)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六)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七)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八)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九)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十)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20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50000元罚,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100000元罚款,并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30 | 船员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 轻微 | 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受伤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造成轻度水域污染 | 处3000元罚款 | ||||
较严重 |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水域污染 | 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
特别严重 |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 处10000元罚款,并暂扣2年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备注:1.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理应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的有关规定。
2.违法行为符合交通运输部,四川、重庆地区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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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交通调研员需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地市级1800元/年,省级3600元/年,全国级120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费300元。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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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交通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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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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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交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交通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交通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交通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与监测业务:面向全国交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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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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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四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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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不属于社团机构,网站中心是网站的名称,工信部批的网站名称带中心,不是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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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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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六属于休息日,可能无法及时审核,需工作日上班审核后才可以查看。另外需确认您上传的文章是什么类型的,负面文章不可以发布,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也不会正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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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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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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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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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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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的,咱们的专兼职人员属于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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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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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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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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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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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联合机构,由多个企事业单位组成,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机关,以独立法人身份开展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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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交通调研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如:http://jtdyzx.org.cn/show-12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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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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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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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市的地市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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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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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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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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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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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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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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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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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是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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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书写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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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法制调研中心官网和核心主网的人工审核时间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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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文章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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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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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目前,中心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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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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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与交通运输没有关联,之所以官网上会出现交通部的窗口 ,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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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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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官网,是中心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核心网站是中心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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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的双百网站是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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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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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中心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其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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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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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收费,成为了我们的交通信息员,可以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正能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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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进行正能量宣传,发布涉及政策法规、XX动态、法制监察、监督调查、执法在线、内参纪要等方面的最新法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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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岗位可以对外进行有偿服务业务,按规定收费,详见《全国统一网络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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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服务,收取网络舆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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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等各类兼职人员,我单位不提供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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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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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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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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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的主要工作是采集、编发各类交通运输领域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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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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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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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很抱歉现在网站上还无法提供所有证件模板的查询服务,这是官网待完善的内容之一。现在查询可以采用加微信(ZXT-qgjtfzdyzx),发您需要了解的证件样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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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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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不起!我们不提供您需要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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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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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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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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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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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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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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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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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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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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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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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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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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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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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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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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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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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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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