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3号)
时间:2022-04-29 来源: 重庆市交通局 作者:佚名《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22年3月30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2年4月3日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针对通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行为,规范通用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安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通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在境内开展的除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之外的通用航空活动,以及与上述通用航空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通用航空安保工作以放管结合、促进发展为原则,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范围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五条 除本规则第四章另有规定外,运营人对通用航空安保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运营人的安保要求
第一节 航空安保机构和航空安保方案
第六条 运营人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航空安保方案。
运营人应当有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本规则和航空安保方案的要求。
第七条 航空安保方案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一)通用航空活动类别、航空器类型及数量等基本情况;
(二)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信息;
(三)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航空安保具体措施;
(四)紧急情况下的信息通报和处置程序。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运营人(以下简称经营性运营人)的航空安保方案还应当包括航空安保设施设备信息。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运营人应当及时修订航空安保方案,以确保其持续有效:
(一)负责安保工作的组织机构或者其职责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发生与运营人相关的重大安保威胁或者安保事件的;
(三)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九条 航空安保方案为敏感信息文件,应当对其进行编号并做好登记,妥善保存。
航空安保方案的分发、查阅范围应当仅限于因履行职责而需要知悉相关信息的机构和人员。
第二节 一般航空安保措施
第十条 运营人应当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安保培训,培训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一条 运营人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安保信息管理规定报送相关安保信息。
第十二条 航空器停场期间,运营人应当依照规定采取有效安保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者物品进入航空器。
第十三条 运营人应当在航空器起飞前检查航空器是否被损坏或者放置不明物品,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90日。
第三节 对经营性运营人的特别要求
第十四条 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对涉及安保相关人员开展背景调查。
第十五条 经营性运营人开展通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通用航空活动禁限带物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要求。
第十六条 开展载客活动的经营性运营人不得承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
第十七条 开展载客活动前,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对乘机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登记及报送。
经营性运营人应当依照规定对乘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经过检查后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保管控,防止其在登机前与未经检查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相混。
第十八条 开展空中游览、体验飞行、跳伞服务等活动前,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对乘机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登记及报送。
第十九条 开展货运活动前,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客户身份信息、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采用仪器检查或者开包验视等方式,对拟载货物进行安保查验。
经营性运营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经过安保查验的货物在地面存储和地面运输期间进行安保管控,防止其在装机前与未经安保查验的人员及货物相混。
第二十条 本节中乘机人员身份登记信息、乘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安全检查信息、客户身份信息、货物信息及货物安保查验信息应当至少保存90日。
第三章 委托安保业务的安保要求
第二十一条 运营人委托通用机场、固定基地运营商或者其他类型服务商等提供安保服务的,应当与受托提供安保服务的机构签订安保协议,明确双方的安保职责划分和具体安保要求。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运营人应当要求受托提供安保服务的机构:
(一)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制定并执行本机构航空安保方案;
(二)有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安保协议及航空安保方案的要求;
(三)按照安保业务范围配备相应安保设施设备;
(四)对安保工作人员开展背景调查;
(五)对安保工作人员开展安保培训,培训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四章 在运输机场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特别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运输机场降落的通用航空活动的人员、行李物品及货物,在机场控制区内不得与公共航空运输相混。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通用航空活动的人员、行李物品及货物,运输机场应当按照公共航空运输的标准实施安全检查。
运输机场有条件指定专门的安检通道或者飞行区道口,并确保安全检查后不与公共航空运输相混的,也可以按照《目录》对通用航空活动的人员、行李物品实施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通用航空工作人员应当经过背景调查。
未经过背景调查的工作人员进入机场控制区时,应当由经过背景调查且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工作人员全程引领。
第二十六条 运营人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工具、物料或者器材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应当提前向运输机场提交载有工具物料器材信息并加盖公章的申请文件。
进入机场控制区时,应当凭运输机场同意证明及工具物料器材清单在指定通道接受运输机场安全检查部门的安全检查、核对和登记。
第二十七条 航空器在运输机场停放期间,运营人应当依照规定采取有效安保措施,或者委托运输机场对航空器进行看护,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者物品进入航空器。
第二节 开展定期载客运输活动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旅客进入机场控制区时,凭有效身份证件及登机凭证在指定通道接受查验。
第二十九条 旅客不得携带《目录》中所列禁、限带物品进入机场控制区。
第三节 开展不定期载客运输活动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在运输机场开展不定期载客运输活动时,经营性运营人应当提前将含有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旅客名单交起飞地运输机场备案。
第三十一条 旅客不得携带《目录》中所列禁带物品进入机场控制区。需要携带《目录》中所列限带物品的,应当提前向经营性运营人申报,经其同意后方可携带。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在安全检查前将已同意的限带物品清单交起飞地运输机场备案。
第三十三条 旅客进入机场控制区时,运输机场安全检查部门应当:
(一)查验旅客身份证件;
(二)核对旅客身份证件与备案的旅客名单是否相符;
(三)核对限带物品与备案的限带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四)根据《目录》及限带物品清单对旅客人身及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民航行政机关可以对运营人航空安保方案、安保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运营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资料或者信息。
第三十五条 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法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入民航行业信用记录:
(一)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未核实或者未如实登记、报送乘机人员信息的,或者未依照规定对乘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或者未对经过检查后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保管控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未核实或者未如实登记、报送乘机人员信息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运输机场开展通用航空活动时,谎报、瞒报工具物料器材清单或者旅客名单、限带物品清单的,或者伪造、变造申请文件的。
第三十六条 运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航空安保方案未做好登记保存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未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安保培训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乘机人员身份登记信息、乘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安全检查信息、客户身份信息、货物信息或者货物安保查验信息保存时限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 运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没有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未对涉及安保相关人员开展背景调查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安保业务委托给受托提供安保服务的机构时未明确双方的安保职责划分和具体安保要求的;
(四)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受托提供安保服务的机构未达到相关要求的。
第三十八条 运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未在起飞前检查航空器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承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未对乘机人员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报送的;
(四)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运输机场降落的通用航空活动的人员、行李物品及货物在机场控制区内与公共航空运输相混的;
(五)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背景调查的通用航空工作人员进入机场控制区,未按照规定全程引领的;
(六)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申请文件,或者谎报、瞒报工具物料器材清单或者旅客名单、限带物品清单的;
(七)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拒绝、阻碍民航行政机关检查,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信息,或者谎报、瞒报相关资料或者信息的。
第三十九条 运输机场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运输机场降落的通用航空活动的人员、行李物品及货物在机场控制区内与公共航空运输相混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运输机场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对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物品、货物开展安全检查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航空器,仅包括飞机和直升机。
(二)背景调查,是指对一个人的身份和以往经历的调查。
(三)运营人工作人员,是指空勤人员、跟机机务及其他作业人员。
(四)安保查验,是指对通用航空器拟载货物进行检查,以防止未经允许的物品进入通用航空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第四章关于机场控制区通行管制、安全检查、航空器地面安保等要求与其他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外国通用航空器运营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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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22年3月30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2年4月3日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针对通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行为,规范通用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安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通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在境内开展的除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之外的通用航空活动,以及与上述通用航空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通用航空安保工作以放管结合、促进发展为原则,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范围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五条 除本规则第四章另有规定外,运营人对通用航空安保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运营人的安保要求
第一节 航空安保机构和航空安保方案
第六条 运营人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航空安保方案。
运营人应当有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本规则和航空安保方案的要求。
第七条 航空安保方案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一)通用航空活动类别、航空器类型及数量等基本情况;
(二)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信息;
(三)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航空安保具体措施;
(四)紧急情况下的信息通报和处置程序。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运营人(以下简称经营性运营人)的航空安保方案还应当包括航空安保设施设备信息。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运营人应当及时修订航空安保方案,以确保其持续有效:
(一)负责安保工作的组织机构或者其职责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发生与运营人相关的重大安保威胁或者安保事件的;
(三)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九条 航空安保方案为敏感信息文件,应当对其进行编号并做好登记,妥善保存。
航空安保方案的分发、查阅范围应当仅限于因履行职责而需要知悉相关信息的机构和人员。
第二节 一般航空安保措施
第十条 运营人应当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安保培训,培训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一条 运营人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安保信息管理规定报送相关安保信息。
第十二条 航空器停场期间,运营人应当依照规定采取有效安保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者物品进入航空器。
第十三条 运营人应当在航空器起飞前检查航空器是否被损坏或者放置不明物品,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90日。
第三节 对经营性运营人的特别要求
第十四条 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对涉及安保相关人员开展背景调查。
第十五条 经营性运营人开展通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通用航空活动禁限带物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要求。
第十六条 开展载客活动的经营性运营人不得承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
第十七条 开展载客活动前,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对乘机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登记及报送。
经营性运营人应当依照规定对乘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经过检查后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保管控,防止其在登机前与未经检查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相混。
第十八条 开展空中游览、体验飞行、跳伞服务等活动前,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对乘机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登记及报送。
第十九条 开展货运活动前,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客户身份信息、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采用仪器检查或者开包验视等方式,对拟载货物进行安保查验。
经营性运营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经过安保查验的货物在地面存储和地面运输期间进行安保管控,防止其在装机前与未经安保查验的人员及货物相混。
第二十条 本节中乘机人员身份登记信息、乘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安全检查信息、客户身份信息、货物信息及货物安保查验信息应当至少保存90日。
第三章 委托安保业务的安保要求
第二十一条 运营人委托通用机场、固定基地运营商或者其他类型服务商等提供安保服务的,应当与受托提供安保服务的机构签订安保协议,明确双方的安保职责划分和具体安保要求。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运营人应当要求受托提供安保服务的机构:
(一)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制定并执行本机构航空安保方案;
(二)有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安保协议及航空安保方案的要求;
(三)按照安保业务范围配备相应安保设施设备;
(四)对安保工作人员开展背景调查;
(五)对安保工作人员开展安保培训,培训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四章 在运输机场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特别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运输机场降落的通用航空活动的人员、行李物品及货物,在机场控制区内不得与公共航空运输相混。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通用航空活动的人员、行李物品及货物,运输机场应当按照公共航空运输的标准实施安全检查。
运输机场有条件指定专门的安检通道或者飞行区道口,并确保安全检查后不与公共航空运输相混的,也可以按照《目录》对通用航空活动的人员、行李物品实施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通用航空工作人员应当经过背景调查。
未经过背景调查的工作人员进入机场控制区时,应当由经过背景调查且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工作人员全程引领。
第二十六条 运营人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工具、物料或者器材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应当提前向运输机场提交载有工具物料器材信息并加盖公章的申请文件。
进入机场控制区时,应当凭运输机场同意证明及工具物料器材清单在指定通道接受运输机场安全检查部门的安全检查、核对和登记。
第二十七条 航空器在运输机场停放期间,运营人应当依照规定采取有效安保措施,或者委托运输机场对航空器进行看护,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者物品进入航空器。
第二节 开展定期载客运输活动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旅客进入机场控制区时,凭有效身份证件及登机凭证在指定通道接受查验。
第二十九条 旅客不得携带《目录》中所列禁、限带物品进入机场控制区。
第三节 开展不定期载客运输活动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在运输机场开展不定期载客运输活动时,经营性运营人应当提前将含有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旅客名单交起飞地运输机场备案。
第三十一条 旅客不得携带《目录》中所列禁带物品进入机场控制区。需要携带《目录》中所列限带物品的,应当提前向经营性运营人申报,经其同意后方可携带。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在安全检查前将已同意的限带物品清单交起飞地运输机场备案。
第三十三条 旅客进入机场控制区时,运输机场安全检查部门应当:
(一)查验旅客身份证件;
(二)核对旅客身份证件与备案的旅客名单是否相符;
(三)核对限带物品与备案的限带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四)根据《目录》及限带物品清单对旅客人身及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民航行政机关可以对运营人航空安保方案、安保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运营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资料或者信息。
第三十五条 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法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入民航行业信用记录:
(一)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未核实或者未如实登记、报送乘机人员信息的,或者未依照规定对乘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或者未对经过检查后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保管控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未核实或者未如实登记、报送乘机人员信息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运输机场开展通用航空活动时,谎报、瞒报工具物料器材清单或者旅客名单、限带物品清单的,或者伪造、变造申请文件的。
第三十六条 运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航空安保方案未做好登记保存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未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安保培训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乘机人员身份登记信息、乘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安全检查信息、客户身份信息、货物信息或者货物安保查验信息保存时限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 运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没有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未对涉及安保相关人员开展背景调查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安保业务委托给受托提供安保服务的机构时未明确双方的安保职责划分和具体安保要求的;
(四)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受托提供安保服务的机构未达到相关要求的。
第三十八条 运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未在起飞前检查航空器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承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未对乘机人员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报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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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背景调查的通用航空工作人员进入机场控制区,未按照规定全程引领的;
(六)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申请文件,或者谎报、瞒报工具物料器材清单或者旅客名单、限带物品清单的;
(七)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拒绝、阻碍民航行政机关检查,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信息,或者谎报、瞒报相关资料或者信息的。
第三十九条 运输机场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运输机场降落的通用航空活动的人员、行李物品及货物在机场控制区内与公共航空运输相混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运输机场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对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物品、货物开展安全检查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航空器,仅包括飞机和直升机。
(二)背景调查,是指对一个人的身份和以往经历的调查。
(三)运营人工作人员,是指空勤人员、跟机机务及其他作业人员。
(四)安保查验,是指对通用航空器拟载货物进行检查,以防止未经允许的物品进入通用航空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第四章关于机场控制区通行管制、安全检查、航空器地面安保等要求与其他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外国通用航空器运营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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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交通调研员需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地市级1800元/年,省级3600元/年,全国级120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费300元。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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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交通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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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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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交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交通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交通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交通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与监测业务:面向全国交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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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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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四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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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不属于社团机构,网站中心是网站的名称,工信部批的网站名称带中心,不是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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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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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六属于休息日,可能无法及时审核,需工作日上班审核后才可以查看。另外需确认您上传的文章是什么类型的,负面文章不可以发布,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也不会正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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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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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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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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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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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的,咱们的专兼职人员属于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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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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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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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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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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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联合机构,由多个企事业单位组成,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机关,以独立法人身份开展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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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交通调研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如:http://jtdyzx.org.cn/show-12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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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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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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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市的地市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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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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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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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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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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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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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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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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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是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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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书写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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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法制调研中心官网和核心主网的人工审核时间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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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文章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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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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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目前,中心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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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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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与交通运输没有关联,之所以官网上会出现交通部的窗口 ,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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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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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官网,是中心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核心网站是中心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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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的双百网站是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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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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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中心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其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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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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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收费,成为了我们的交通信息员,可以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正能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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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进行正能量宣传,发布涉及政策法规、XX动态、法制监察、监督调查、执法在线、内参纪要等方面的最新法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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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岗位可以对外进行有偿服务业务,按规定收费,详见《全国统一网络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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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服务,收取网络舆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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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等各类兼职人员,我单位不提供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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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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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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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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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的主要工作是采集、编发各类交通运输领域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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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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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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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很抱歉现在网站上还无法提供所有证件模板的查询服务,这是官网待完善的内容之一。现在查询可以采用加微信(ZXT-qgjtfzdyzx),发您需要了解的证件样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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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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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不起!我们不提供您需要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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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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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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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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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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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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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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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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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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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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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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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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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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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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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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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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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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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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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