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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2-04-29     来源: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被处罚人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编号

  处罚决定时间

  1

  金友辉

  132121********8119

  110003700122

  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2】第111400-280012977号

  2022年 4月19日

  2

  王书衍

  370421********151X

  370401096921

  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2】第111400-280012978号

  2022年 4月19日

  3

  张鹏

  110221********5011

  110008494486

  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2】第111400-280012979号

  2022年 4月19日

  4

  康成盛

  360403********1512

  110008254030

  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2】第111400-280012980号

  2022年 4月19日

  5

  徐信义

  412326********151X

  440173029448

  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2】第111400-280012976号

  2022年 4月19日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2年04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jtgl.beijing.gov.cn/jgj/jgxx/gsgg/wsgs/32580212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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