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
时间:2024-06-06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3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养护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五章 运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推进和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三条 农村公路是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其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境和建养管运并重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工作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协调可持续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加强养护管理能力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以及村道的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并协助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农村公路实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因地制宜建立健全路长管理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相应的农村公路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和乡道的管理以及农村公路的相关运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应当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为辅的资金保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组织农民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的投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建立符合绩效评价要求的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补助机制,并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进度以及养护状况适时调整资金补助政策。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资金和农村公路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建立与农村公路发展相适应的稳定增长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以及村道的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数字化建设,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服务全流程数字化转型,建立标准统一、衔接配套的农村公路数字化管理和服务体系。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和养护管理水平;鼓励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运营全过程贯穿生态环保理念,促进农村公路绿色低碳发展。
第八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不得非法干涉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农村公路的保护意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以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为目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产业布局、旅游发展、生态保护需要相适应,与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农村公路规划包括县道规划、乡道规划、村道规划。村道规划和乡道规划可以合并编制。
县道规划、乡道规划的编制和批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协助,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意见。
经批准的村道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原程序批准和备案。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农村公路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利用项目资金或者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改建和扩建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及设施进行,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县道一般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等级建设,乡道、村道一般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等级建设。
对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经过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可以适当降低技术指标,但应当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县道、乡道以及独立大中桥梁、独立隧道,技术复杂的村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以及农村公路桥梁、交叉口、学校门口等重要路段,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照明、信号灯、警示标志、限速标志、反光镜、减速装置等设施。
经过学校、农贸市场等混合交通量较大区域的农村公路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小型服务区、停车区、休息区、新能源充电桩、观景台等设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依法履行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鼓励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除县道、乡道以及独立大中桥梁、独立隧道,技术复杂的村道外,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章 养护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专业化。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保持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和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正常使用。
农村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及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将农村公路清扫、路肩边坡修整、边沟桥涵清理等日常养护工作,交由沿线村(居)民实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养护工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检测评定结果作为实施年度农村公路养护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处理和上报。
鼓励采取信息化、智能化等方式开展日常巡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抢通和修复;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鼓励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工作。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执法和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和执法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乡(镇)人民政府配备的农村公路协管人员、村(居)民委员会配备的护路员,负责协助开展农村公路保护和管理工作,制止危害农村公路的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以下统称公路路产)调查核实、登记造册,统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产档案,逐步建立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农村公路路产档案登记信息。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和发展需要,将农村公路调整为城镇道路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该路段的移交手续,将相应路段整体或者行车道以外部分移交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用地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者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少于一米的区域。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县道不少于十米;
(二)乡道不少于五米;
(三)村道不少于三米。
村道的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因客观原因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县道、乡道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村道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县道、乡道的保护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下列涉及村道的施工活动,应当保障公路安全,征求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
(一)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二)在村道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三)利用村道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四)在村道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五)在村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六)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七)其他需要占用、挖掘村道、村道用地或者使村道改线的活动。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涉及村道的行为:
(一)在村道上非法设卡、收费;
(二)擅自占用、挖掘村道;
(三)在村道上及村道的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堆粪沤肥、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村道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村道和影响村道畅通的活动;
(四)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村道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村道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五)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路面损坏、污染的;
(六)在村道的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五十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等危害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七)利用村道的桥梁(含桥下空间)、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或者利用村道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八)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
(九)在村道的建筑控制区内,除村道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村道的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以及妨碍安全视距;
(十)其他损坏、污染村道和严重影响村道畅通、危及村道安全的行为。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村道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第八项的限制,但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道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并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落实公路安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和超过农村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治超联合执法。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农村公路的需要,在乡道、村道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治理工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公路保护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在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投入使用三十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设置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的位置向社会公告,并在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所在农村公路路段的醒目处设置超限技术监控告知标志。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结合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安全配套设施、交通事故、通行秩序特点等具体情况,对农村公路安全隐患进行动态排查,发现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减速丘等安全设施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治理。
第五章 运营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利用农村公路开展农村客运、物流、旅游以及路况信息发布等运营服务,提升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的运营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化经营、因地制宜、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客货并举、运邮结合的原则。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商务、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节点体系,整合农村物流资源,促进商贸、客货运输、邮政快递、供销等融合发展。
鼓励依托城乡客运网络,推行货运班线、客运班车代运邮件快件等农村物流组织模式;鼓励农村客运站拓展货物运输服务功能,满足农产品运输、邮件快件寄递、物流配送等需求。
第四十条 农村客运具有公益属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扶持政策,通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购买服务以及建立运营补助机制等方式,完善农村公路运输服务网络,促进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客运持续运营,为居民出行提供便利服务。
第四十一条 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照便民原则,合理设置停靠站点。鼓励在交通便利、客流集中的区域规划建设集农村客运、物流、供销、邮政快递等功能为一体的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在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港湾式停靠站。
第四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经审核达不到通行条件的,不予开通农村客运班线。
第四十三条 农村客运可以根据出行需求、公路通行条件、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采取城市公交延伸、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农村客运班线、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形式组织运营。
第四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农村客运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农村客运监管,强化部门执法协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违规行驶等违法行为,保障运营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行涉及村道有关施工活动,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七项规定,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九项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 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jtyst.xinjiang.gov.cn/xjjtysj/zcfg/202406/64c314c7f6da48e7a494e95f5a76624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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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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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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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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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的,咱们的专兼职人员属于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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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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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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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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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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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联合机构,由多个企事业单位组成,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机关,以独立法人身份开展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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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交通调研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如:http://jtdyzx.org.cn/show-12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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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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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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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市的地市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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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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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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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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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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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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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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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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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是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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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书写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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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法制调研中心官网和核心主网的人工审核时间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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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文章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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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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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目前,中心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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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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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与交通运输没有关联,之所以官网上会出现交通部的窗口 ,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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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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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官网,是中心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核心网站是中心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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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的双百网站是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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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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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中心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其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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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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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收费,成为了我们的交通信息员,可以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正能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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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进行正能量宣传,发布涉及政策法规、XX动态、法制监察、监督调查、执法在线、内参纪要等方面的最新法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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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岗位可以对外进行有偿服务业务,按规定收费,详见《全国统一网络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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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服务,收取网络舆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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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等各类兼职人员,我单位不提供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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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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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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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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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的主要工作是采集、编发各类交通运输领域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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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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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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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很抱歉现在网站上还无法提供所有证件模板的查询服务,这是官网待完善的内容之一。现在查询可以采用加微信(ZXT-qgjtfzdyzx),发您需要了解的证件样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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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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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不起!我们不提供您需要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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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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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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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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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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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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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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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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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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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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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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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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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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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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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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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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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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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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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