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5-30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2024年,交通运输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聚焦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目标任务,积极回应行业发展需求,加快填补立法薄弱点和空白区,持续完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为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024年,交通运输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是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国防交通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邮政法等制修订。二是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农村公路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制修订。三是提升安全应急保障水平,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加快推进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修订。四是推进行业治理现代化,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国际海运条例、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等制修订。五是推进交通运输新老业态融合发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快推进道路运输条例修订,研究推进船员条例、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等制修订。六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涉外法治建设,推进绿色低碳转型、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推进海商法、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修订。
开展交通运输立法工作,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具体举措,是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听取基层及各相关方面意见建议;要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切实提升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起草单位要加大力量投入,做好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评估论证、沟通协调等工作。部法制工作机构要强化组织协调,加强对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宣传解读等环节的管理,及时督促指导,做好审核把关,切实推进立法计划落地实施。
根据交通运输改革形势的发展需要或者相关法规清理工作要求,需要对立法计划进行调整的,按照《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4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部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
第一类:年内完成部内工作或者公布的立法项目
一、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1.交通运输法
2.国防交通法(修订)
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
4.农村公路条例
5.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6.海商法(修订)
7.快递暂行条例(修订)
8.公路法(修订)
9.民用航空法(修订)
10.铁路法(修订)
11.道路运输条例(修订)
12.国际海运条例(修订)
1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
14.邮政法(修订)
15.邮政普遍服务条例
二、年内由交通运输部公布或者联合公布的规章
1.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修订)
2.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修订)
3.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修订)
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修订)
5.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
6.引航员管理办法(修订)
7.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修订)
8.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9.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
10.船舶检验人员管理规定
11.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修订)
12.通用机场管理规定
1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
14.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修订)
15.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16.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7.铁路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18.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修订)
19.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20.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修订)
21.铁路车站及线路名称命名更名审批办法
22.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23.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修订)
24.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
25.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规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
26.邮件快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27.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管理办法
28.铁路公益性运输监督管理办法
29.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修订)
30.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31.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修订)
32.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33.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第二类:深化研究,适时推进的立法项目
一、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1.港口法(修订)
2.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3.水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
4.海事衔条例
5.海事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6.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修订)
7.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修订)
8.航标条例(修订)
9.航道管理条例(修订)
10.船员条例(修订)
11.沉船沉物打捞管理条例
1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修订)
二、规章草案
1.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2.铁路内燃机车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3.铁路设备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4.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修订)
5.铁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6.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
7.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
8.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9.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修订)
10.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11.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12.航道保护范围管理办法(与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
13.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与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
1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15.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16.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
17.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8.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19.海事没收船舶规定
20.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修订)
21.渔业船舶检验规定(修订)
22.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与人社部联合发布)
23.海员证管理办法(修订)
24.沿海航标管理办法(修订)
25.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修订)
26.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信息规则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原文链接:http://jtyst.xinjiang.gov.cn/xjjtysj/zcfg/202405/728215157913444a92674a9acb94a4c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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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交通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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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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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四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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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不属于社团机构,网站中心是网站的名称,工信部批的网站名称带中心,不是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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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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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六属于休息日,可能无法及时审核,需工作日上班审核后才可以查看。另外需确认您上传的文章是什么类型的,负面文章不可以发布,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也不会正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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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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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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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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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