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09 来源: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及有关单位,有关项目投资人及项目公司、勘察设计单位: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7月12日厅第14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9月1日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变更管理行为,提高工程变更监管绩效,推动高速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非设计类变更两种。
设计变更是指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非设计类变更是指工程量清单数量变化、价格调整等不涉及对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调整,仅对合同支付费用进行调整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变更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以提升设计质量和服务功能,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安全性、可靠性、耐久性和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为目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满足用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工程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或审定,除抢险救灾工程、动态设计工程或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外,工程变更未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定的,不得实施。
动态设计工程是指受建设条件限制,难以在勘察设计阶段完全掌握地质情况等,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规定,需在施工过程中动态详细查明地质情况,并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补充、修改或完善的分部工程。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工程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厅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厅造价站)受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核、工程变更台账动态管理和工程变更造价监督检查。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法人履行对工程变更活动的具体组织和管理责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本办法规定规范开展工程变更管理,建立工程变更动态管理台账,严格控制建设投资,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程变更报批
第八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非设计类变更主要情形有:
(一)采用的招标图纸较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工程量清单发生的调整;
(二)依据合同条款,对工程量清单数量或单价进行的调整;
(三)因施工工期、工艺、措施或实施顺序改变引起的调整;
(四)根据合同约定开展的材料价格调整;
(五)费用索赔或补偿。
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非设计类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定,具体管理权限、文件编制要求、审定程序等由项目法人根据本办法和其上级管理单位管理规定具体制定。
第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情形有(具体情形详见附件1):
(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
(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三)主线、互通、连接线的特大桥、大桥、中桥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型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
(五)隧道照明、通风、监控、报警、供配电、消防设施及开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
(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新增或调整平安智慧高速公路建设的;
(九)收费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十二)调整项目概算投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或审查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定,具体管理权限、文件编制要求、审定程序等由项目法人根据本办法和其上级管理单位管理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可以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建议,并形成设计变更申请表(附件2),明确变更原因、理由等。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对设计变更的申请建议及原因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单位或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并根据具体情况开展设计变更责任认定和追究。设计变更建议经项目法人审查核实确认后,开展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和报批工作。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重大设计变更按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报批。下列情形可按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报批:
(一)因国家或行业政策调整导致的重大设计变更;
(二)抢险救灾引起的重大设计变更;
(三)其它设计变更方案较简单的重大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审定程序可参照执行,其变更申请建议可与变更方案审定(如需)合并进行。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准前,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修改而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组织开展论证并形成专项说明,经交通运输厅审查后,纳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审批。此类重大设计变更导致项目用地、环评等专题要件调整而影响项目推进的,应明确责任单位并进行追责处理。
第十七条 下列特殊情况产生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四方会审手续后,可先行实施,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在3日内向交通运输厅书面报告:
(一)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主要包括滑坡、泥石流、隧道涌水突泥、大型坍方、水毁以及瓦斯爆炸、地震等突发事件引起,工程结构遭到严重破坏,对项目质量安全构成威胁,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或损害,需要立即采取措施实施的工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仅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内;
(二)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如环境条件复杂的桥梁桩基、临河挡墙、隧道围岩支护等特殊工程,需及时根据现场监测的实际数据动态调整设计、施工方案的工程等。
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单位做好设计文件编制,相关工程量统计,留存完整影像证明资料,并在事件发生2个月内完成设计变更审批或审定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报批重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变更的原因,变更前后设计方案变化情况,变更方案技术比选论证情况;变更前后费用预估变化情况,增加费用的筹措方式;变更产生的责任及追究情况(如有);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预计编制周期;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问题;附重大设计变更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3);
(二)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署的重大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文件;
(三)咨询审查(设计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
(四)涉及地方或其他行业的,还应提供有关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协议或意见。
交通运输厅在批复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时,应明确设计变更费用的列支方式,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报批时限等。需报交通运输部审批的,由交通运输厅负责转报。
第十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在其方案设计批复要求的时限内上报。项目法人报批重大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批复执行情况(已取得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批复时);变更的原因,变更前后设计方案变化情况,变更方案技术比选论证情况(采用一阶段报批时);变更前后预算变化情况,增加费用资金筹措方式(采用一阶段报批时);增加占地情况(如有)、土地类别及用地解决方式;变更产生的责任及追究情况(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问题;附重大设计变更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3);
(二)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署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地质勘察及试验等支撑资料);
(三)变更前后工程量、预算变化对照清单;
(四)咨询审查(设计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
(五)涉及地方或其他行业的,还应提供有关地方政府或部门的协议或意见(采用一阶段报批时)。
第二十条 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应编制预算文件,编制要求如下:
(一)预算文件应按变更前后工程量分别进行编制;
(二)设计变更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和我省有关补充规定计算,其中造价依据、材料单价原则上应与批复施工图预算一致。需另行招标的,可按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批复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报批时的造价依据、材料单价等计算。涉及现行定额缺项的,应执行《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三)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土地使用和拆迁补偿费,计费标准原则上应与批复施工图预算一致;
(四)因设计变更发生确需增加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咨询审查(设计监理)、专项评估等费用,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计算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五)设计变更不计列预备费。
经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预算费用一般在批复的概算预备费中列支,仅作为项目投资规模的控制依据,不作为合同支付和结算的依据。
重大设计变更增加费用明确由地方政府等承担,且明确增加费用由政府财评确定的,项目法人报批重大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可不报送预算文件,交通运输厅不审查设计变更预算文件。
第三章 工程变更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工程施工能力或资质要求时,项目法人可通过招标等方式依法选择变更工程的施工单位,也可同意由原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分包单位承担。
政府还债(贷)项目变更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在依法必须招标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限额以上的新增单位工程,不存在与原施工单位交叉作业、能够独立组织施工的,项目法人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变更工程实施分包的,须经项目法人和施工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并符合《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实行工程量清单计量管理,项目法人应依据施工承包合同、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和重大设计变更文件,或项目法人审定的一般设计变更和非设计类变更文件,编制或调整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单价和费用。工程量清单应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交通运输厅颁布的标准工程量清单编制。
工程变更经审批或审定后,项目法人应及时调整工程量清单,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经施工监理单位审核,发包人批准后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变更工程完工后,工程数量经各方核查验收确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合格,按清单及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第二十四条 非设计类变更引起的合同调整,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和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以下非设计类变更引起的合同调整不得增加合同费用:
(一)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自行提供设计和施工的项目,发生的第八条第(二)(三)(五)款所列非设计类变更;
(二)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自行提供施工的项目,发生的第八条第(二)(五)款所列非设计类变更;
(三)依法公开招标的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发生的第八条第(三)款所列非设计类变更。
因不可预见自然灾害等非投资人或承包人原因产生的,或因政府部门提出工期提前等引起的施工组织变化、施工降效、投入增加等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经审批或审定后,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开展费用支付,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支付费用(不含材料调差)应控制在批复预算范围内。
下列设计变更不得向承包人支付设计变更对应工程费用:
(一)合同条款明确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不予调整或变更的内容;
(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不合格工程等引起的设计变更及产生的废弃工程。
第二十六条 采用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应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划分及费用调整原则予以处理。
总承包单位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相应调整,上述调整的费用累计超出总承包风险费用的部分,工程量清单数量调整,合同总价(包括暂列金的,应扣除暂列金后计算)不变。总承包风险费包干使用不予调整,由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风险。
项目法人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应予调整,合同总价相应调整。合同总价列有暂列金的,应先在暂列金中计列,暂列金不足时,方可按规定调整合同总价。
第二十七条 变更工程量清单新增支付单价遵循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确定的程序。变更工程量清单支付单价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细目中有适用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细目中无适用变更工作子目的,新增工程量细目单价由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定价原则确定。
项目法人可在合同中明确不平衡报价的处理原则,对于合同工程细目实际实施数量超过合同约定工程数量一定比例的工程数量部分,可以重新合理确定支付单价。
第二十八条 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按以下顺序列支:
(一)合同暂列金或总承包风险费;
(二)合同总额与批复的同口径初步设计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差额;
(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其他部分费用节余(不含预备费);
(四)概算预备费。
概算预备费可用于征地拆迁、贷款利息上涨和经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所增加费用。一般设计变更和非设计类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动用预备费。施工承包合同总额(含暂估价、暂列金、总承包风险费)应控制在同口径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临时用地等费用总和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本办法相关规定纳入相关合同条款,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合同风险划分的原则;
(二)材料调差范围和风险划分的原则;
(三)非设计类变更主要情形的处理方法和程序;
(四)设计变更的计价原则;
(五)设计变更增加工程安全生产和环保、水保措施等费用列增原则;
(六)新增单价的组价方法及确定程序;
(七)工程变更增加费用支付方式及费用来源;
(八)对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咨询审查(设计监理)等单位因自身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违约的责任追究条款。
第三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批或审定的工程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审批或审定的工程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
第四章 项目概算调整
第三十一条 因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贷款利息调整,或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重大调整等因素,需对投资概算调整的,项目法人应对项目概算超支情况进行全面核算,对费用超支原因进行全面分析,根据有关规定,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调整概算。需调整项目投资估算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调整项目概算。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期内原则上只调整一次概算,申请调整概算时间可在项目建设后期或交工验收后启动,竣工验收前完成。调整概算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法人编制项目概算执行报告及调整概算文件报送项目投资人,项目投资人组织对概算执行报告及调整概算文件进行全面审计(也可提供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并出具调整概算资金筹集承诺函;
(二)省政府确定的政府还债(贷)项目,由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调整概算文件专项审计。经营性项目,由项目法人依据特许经营权协议(PPP项目合同),向市(州)政府申请开展调整概算文件专项审计;
(三)项目法人根据上述相关审计意见修编完善调整概算文件,报交通运输厅批准调整概算。需上报交通运输部审批的,由交通运输厅转报交通运输部。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间,确因投资增加造成项目融资困难,影响项目建设推进的,可在项目法人完成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工作程序后上报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出具初步调整概算确认意见,用于项目融资。初步确认意见不作为确定项目最终概算依据,项目法人应及时履行调整概算程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项目合同管理的要求等,制定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制度,明确一般设计变更和非设计类变更管理权限、审定程序。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经项目投资人(如有)审定后,报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分类建立项目设计变更和非设计类变更动态管理台账(附件4),实时汇总分析,每季度末将动态管理台账报厅造价站和市(州)交通运输局,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未按规定报备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制度或工程变更动态管理台账的,交通运输厅将暂停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工作。
项目法人可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系统应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监督系统预留数据接口。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做好工程变更档案管理,应将工程变更的报批文件、批文、图表、计量支付资料、试验凭证、各级审批意见等装订成册,纳入工程档案管理和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单位加强现场的复核和施工过程技术方案研究,提前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提高设计变更申请办理、文件编制、变更令下达等工作的时效性,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履行工程变更的审定或报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先批准、后实施”。在重大设计变更工程开始实施后补报设计变更方案的,或在实施完成后补报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的,项目法人按规定组织责任追究后,交通运输厅仅就设计变更方案或施工图设计进行确认,变更合理性由项目法人自行负责。除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外,经确认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经审计后可纳入项目决算,但不得在预备费中列支,也不作为概算调整依据。
第三十九条 项目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情况进行清理统计汇总,编制工程变更管理情况报告,于交工验收30日前报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厅造价站。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在组织质量验证性检测时,同步对项目工程变更手续完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在检测意见中体现;厅造价站对项目工程变更报批及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形成工程变更检查报告,在交工验收前报交通运输厅,并抄送有关市(州)交通运输局。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厅组织厅造价站和市(州)交通运输局定期开展项目建设造价管理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对项目法人、相关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的考核依据。
第四十一条 因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咨询审查(设计监理)等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根据信用管理办法进行扣分处理,并及时上报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将视情节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厅责令改正,并按规定进行信用处理,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上报设计变更的;
(二)将工程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四)未能发现施工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套取资金变更的;
(五)未按规定报备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制度或工程变更动态管理台账的。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或设计变更文件未经批准施工的,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予以纠正,并对有关施工单位实施信用扣分处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施工单位负责返工、修理,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给予信用处理。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函〔2013〕111号)同时废止。实施之日前,审批部门已经受理的重大设计变更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 附件1:重大设计变更情形一览表
原文链接:http://jtt.sc.gov.cn/jtt/c111873/2023/9/21/2574bcfa74ac4df2bef577d0125a8b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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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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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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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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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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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的,咱们的专兼职人员属于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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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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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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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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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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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联合机构,由多个企事业单位组成,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机关,以独立法人身份开展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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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交通调研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如:http://jtdyzx.org.cn/show-12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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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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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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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市的地市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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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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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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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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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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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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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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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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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是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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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书写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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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法制调研中心官网和核心主网的人工审核时间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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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文章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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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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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目前,中心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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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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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与交通运输没有关联,之所以官网上会出现交通部的窗口 ,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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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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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官网,是中心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核心网站是中心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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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的双百网站是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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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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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中心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其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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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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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收费,成为了我们的交通信息员,可以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正能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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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进行正能量宣传,发布涉及政策法规、XX动态、法制监察、监督调查、执法在线、内参纪要等方面的最新法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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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岗位可以对外进行有偿服务业务,按规定收费,详见《全国统一网络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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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服务,收取网络舆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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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等各类兼职人员,我单位不提供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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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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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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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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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的主要工作是采集、编发各类交通运输领域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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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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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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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很抱歉现在网站上还无法提供所有证件模板的查询服务,这是官网待完善的内容之一。现在查询可以采用加微信(ZXT-qgjtfzdyzx),发您需要了解的证件样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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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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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不起!我们不提供您需要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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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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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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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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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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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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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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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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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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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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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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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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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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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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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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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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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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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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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