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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治理大货车超载:不能动辄祭出刑法大纛

时间:2019-10-24     来源:      作者:

刘艳红 (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

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我国刑法典至今已经将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校车客车超员超速等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这些立法均是在相关事故发生后的应急立法。如今随着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的发生,货车超载入刑的声音又开始躁动,这些呼吁恰恰表征了交通治理中一如既往的情绪性、重刑化、工具主义思维。

首先,货车超载本就在刑法典规制当中,超载入刑是个假问题。刑法典中现有的诸如交通肇事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均包含了货车超载造成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交通运输行为,一味炒作或借用超载应入刑标题只会引起大众对刑法漏洞的误解。

其次,将超载行为与醉酒驾驶等同视之、确立新的抽象危险犯,属于一种回避行政管理责任的慵懒之举。预防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最理想方式不是一切纳入刑法,预防超载的最好政策不是入刑而是刑法之前的诸多社会管理政策。例如,醉酒驾驶单独入刑之后,近年来多地司法反而呈现出一种轻缓化趋向,为犯罪成本本就不高(拘役)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继续松绑,由一律入刑到灵活应对,这除了基于司法资源的考虑之外,本身就印证了刑法对治理醉驾行为的不可持续性和不适应性。

依法治超不能动辄祭出刑法大纛,过分之刑昂贵之刑滥用之刑以及无效之刑从来都是对刑法正义与威信的损害。所以,在交通问题治理中,刑法不应成为急功近利的社会管理法,增设新罪名从来不是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有益选择,作为必要的恶最后的手段的刑法,更不应成为交通行政管理能力虚弱的挡箭牌甚至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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