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省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二)
时间:2024-04-26 来源: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1.舒城某宠物医院未按规定建立饲料产品购销台账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4日,舒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宠物医院未按规定建立饲料产品购销台账。执法人员耐心向当事人宣传讲解法律规定,责令做好整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二、查处情况
该宠物医院经营饲料未按规定建立产品购销台账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之规定,2023年11月2日,舒城县农业农村局向该宠物医院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11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宠物医院进行了复查,该宠物医院已按要求建立了饲料产品购销台账。
经查,该宠物医院经营饲料未按规定建立产品购销台账的行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未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初次违法,台账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或者保存期限少于2年,未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追溯产生阻碍的,及时改正”规定的免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舒城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宠物医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三、启示意义
本案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饲料产品购销台账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执法人员准确把握和运用行政裁量权,依据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更大容错纠错的空间。同时,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进行教育,告知其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依据和理由,并指导其及时改正,履行义务,既对当事人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又促进其增强守法意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2.马鞍山某娱乐中心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4日,马鞍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马鞍山某娱乐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内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询问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称因疏忽未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执法人员要求其限期整改。
二、查处情况
该娱乐中心未在经营场所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2023年11月9日,马鞍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娱乐中心进行复查,其已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鉴于该娱乐中心的行为符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4项“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属于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马鞍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娱乐中心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三、启示意义
未在娱乐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虽然法律只规定予以警告,但企业一旦被处罚就需要上网公示,会留下信用“污点”,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本案执法人员充分运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不仅为企业提供了容错纠错的机会,也督促企业增强了遵纪守法意识,营造出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同时,为从事后“免罚”做到事前“避免罚”,马鞍山市通过执法大数据分析,逐一摸排出企业行政处罚案件的风险点,列出执法监管中的“高频”违法行为及其表现形式,按照发生频次列明风险等级并提出合规建议,在此基础上印发了全省首份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从源头上帮助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减少违法风险,取得了良好效果,受到企业普遍欢迎。
3.芜湖某食品公司违法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0日,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食品销售公司门店收银台使用的3台销售结算用智能电子收银秤无计量检定合格证明。经查,该食品销售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注册成立,开设“零食工厂”门店,主营预包装食品销售。12月4日该食品销售公司门店订购3台智能电子收银秤用于小包装零食销售称重计价。12月18日该食品销售公司门店正式营业,启用3台收银秤用于销售结算。截至执法人员2023年1月10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未取得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明。
二、查处情况
收银秤属于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且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非自动衡器”范围,依法应当进行强制检定。该食品销售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湾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食品销售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在网上申办强检计量器具检定预约的详细方法。该食品销售公司当即在网上向湾沚区市场监督检验所提出了检定申请,2023年1月17日,涉案的3台秤具经过计量检定合格。
鉴于该食品销售公司门店于2022年12月18日开张营业,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使用收银秤时间较短,使用的收银秤是刚出厂的全新秤具,经计量检定后是合格产品,危害后果轻微;办案过程中该食品销售公司按要求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食品销售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三、启示意义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管制,它处处充满了劝导和温情。对于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市场主体,不能一味惩罚,而应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服务保障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本案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持续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轻微,案发后能够及时改正,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不予处罚,给予当事人自我纠正的机会,同时对当事人开展法治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遵法守法,执法过程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铜陵某宾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3日,铜陵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某宾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宾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朱某某从事客房保洁工作。经查,朱某某从2023年8月23日开始在该宾馆从事客房保洁工作,该宾馆因工作疏忽未及时为朱某某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铜陵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该宾馆经营者签署了《合法诚信经营承诺书》,承诺立即整改。
二、查处情况
该宾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客房保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其罚款和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4日,经铜陵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场复核,该宾馆已为朱某某补办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符合《铜陵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1.首次违法;2.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不超过7天,人数不超过3人的;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免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铜陵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对该宾馆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三、启示意义
本案中的宾馆地处偏僻,人流量少,入住率较低,经营十分困难。本案准确合理把握和运用行政裁量权,以不损害人民群众卫生健康权益为前提,及时帮助该宾馆改正违法行为,并考虑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适用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既对当事人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又未干扰和影响该宾馆的正常经营活动,极大提振了该宾馆经营发展的信心。
5.池州某有限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3日8时50分,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池州市贵池区G318上行线460K+200M与梅里路交叉处巡查时发现,黄牌皖R022**重型自卸货车在运送货物过程中后车厢未覆盖到位,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进行了检查。经现场调查:驾驶员章某某驾驶该车从池州市贵池区天堂湖公园运送货物到梅里工业园工地,运输途中后车厢篷布未覆盖到位且有少量货物撒落。该车所有人为池州某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驾驶员章某某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了整改,清理了撒落货物并将后车厢篷布覆盖到位。
二、查处情况
池州某有限公司黄牌皖R022**重型自卸货车运送货物过程中后车厢篷布未覆盖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池州某有限公司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签订《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承诺再有相同的违法行为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符合《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的”的免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三、启示意义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是较为常见、高频的违法行为。本案准确把握和适用交通运输领域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既防止过度执法、一刀切执法,又避免了执法者乱用自由裁量权、扩大不予处罚的范围。同时,为了防止一罚了之执法走过场,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积极探索完善不予处罚的后续管理措施,定期评估清单效果,推动监管方式创新,完善监管执法模式,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干扰市场主体最小化。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ztzl/pfxc/yasf/122241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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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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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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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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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的主要工作是采集、编发各类交通运输领域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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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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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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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很抱歉现在网站上还无法提供所有证件模板的查询服务,这是官网待完善的内容之一。现在查询可以采用加微信(ZXT-qgjtfzdyzx),发您需要了解的证件样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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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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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不起!我们不提供您需要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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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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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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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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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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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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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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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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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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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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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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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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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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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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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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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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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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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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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