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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港口领域“厂中厂”“罐中罐”排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4-26     来源: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

  按照2024年厅安委会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部署,结合省政府治本攻坚专项行动中关于“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决定在全省港口领域开展“厂中厂”“罐中罐”排查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问题排查,摸清行业风险底数

  各地要深刻汲取常州“1•20”爆炸事故教训,该事故暴露出“厂中厂”为监管盲区,加之涉事企业长期隐瞒实情,属地对企业的风险掌握不深不透等,导致事故发生。各地要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辖区港口企业“厂中厂”“罐中罐”情形的排查,重点检查港口企业经营许可资质、租赁合同及安全协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等,确保全面掌握辖区港口经营情况及管理现状等第一手资料,确保全省港口领域“厂中厂”“罐中罐”情况大起底、无遗漏。

二、严格港口安全监管,确保行业安全稳定

  对于排查出来的类似情形,各地首先要立即落实辖区港口企业“厂中厂”“罐中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同时,强化行业监管,通过“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在线监测等方式对“厂中厂”“罐中罐”运营情况全面开展执法检查,杜绝港口企业在港口经营业务范围内存在出租方“以租代管”、承租企业违规经营、火灾隐患突出等情形。

  请各地于2月底前全面完成港口领域的“厂中厂”“罐中罐”排查工作,3月3日前将摸底排查情况以书面形式(盖章)反馈至厅港口处。联系人:田伟;联系方式:025-52853402,584951687@qq.com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7日


原文链接:http://jtyst.jiangsu.gov.cn/art/2024/2/7/art_77152_11176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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