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4-25 来源: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交通运输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现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4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
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立项、组织编制、审批、发布及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业标准是指需要在交通运输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对工程建设、重要产品和设施设备、行业服务和管理提出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 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制订行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保证行业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应用上可靠、经济上合理。
第六条 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配套。
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认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
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 行业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组织制订并批准颁布。制订行业标准的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批、编号、发布、出版、备案。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机构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公路水运行业标准(工程建设标准除外)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机构分别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机构和公路工程、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机构以下统称部标准管理机构。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有关业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部业务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制订和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提出制订需求建议和立项评估意见。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运输领域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归口管理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包括组织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及复审等。未成立标委会的,由该领域的部业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归口管理行业标准的单位和机构以下统称标准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委托技术支持单位成立交通标准审查组或专家组,负责行业标准的形式审查,协助开展立项评估、标准复审等。
第二章立项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组织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根据交通运输标准化规划、行业发展需要、业务管理需求制订专业领域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按程序及时进行调整,报部标准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实行公开征集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据交通运输标准化规划、标准体系、部重点工作和有关要求,向标委会、部业务管理机构或部标准管理机构提出计划项目建议。标准技术归口单位负责相应领域的计划项目建议汇总。
标准立项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交通运输发展要求,对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推动作用;
(三)与现行和正在制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无重复、交叉;
(四)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应当形式规范、内容完善;
(五)申报采用国际标准的还应当提交国际标准国内适用情况分析报告。
鼓励具备实施条件,经济、社会及生态效益显著的科技成果转化为行业标准。
鼓励将实施效果良好,符合行业标准制订需求和范围的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转化制订为行业标准。
鼓励根据需求同步开展行业标准制修订与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
第十五条 部标准管理机构会同部业务管理机构,针对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立项必要性和技术可行性以及标准立项申请单位的基础条件等组织开展立项评估。
多家单位参与行业标准起草时,主要负责单位为标准第一起草单位,主要负责标准起草的人员为标准第一起草人。
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对所制订的行业标准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标准起草人应当实质性参与标准章节及编制说明的编写工作。
第十六条 通过立项评估审核的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应当纳入交通运输标准化年度计划,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可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对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产生的费用予以保障,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保证落实必要的配套资金。
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标准修订计划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的计划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16个月。
第十八条 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标准化年度计划执行。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在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加强过程管理,做好对第一起草单位的计划执行监督,定期向相关部业务管理机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质量和推进效率。
确需对标准名称、范围、第一起草单位等进行调整的,应当由标准第一起草单位书面提出调整申请,经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查并征求相关部业务管理机构同意后,报部标准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应当按交通运输标准化年度计划规定的期限完成,无法按时完成的,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提出项目延期或终止申请并详细说明原因,申请项目延期的应当制订后续执行计划。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规定期限内因技术变化或政策调整等原因无法继续执行的,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向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部业务管理机构意见后,向部标准管理机构提出项目终止申请。部标准管理机构根据行业标准管理需要作出是否准予项目延期或终止的决定。
超过立项时规定的期限未完成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者申请延期后在延长期之内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撤销。
项目自动撤销的,标准第一起草人5年内不得作为申报计划项目的成员。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累计3次项目自动撤销的,2年内不得申报计划项目。
第三章组织编制
第二十条 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下达后,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编制实施计划或工作大纲(含标准调研论证、试验验证计划大纲)。
第二十一条 标准起草组应当根据标准特点按照《交通运输标准制订、修订程序和要求》(JT/T 18)、《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编写导则》(JTG 1003)、《水运工程标准编写规定》(JTS 101)等要求编写,在广泛调研、深入研讨、试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二十二条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标准起草组向相关部业务管理机构、标委会委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广泛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和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标准应当由部标准管理机构组织征求意见。
行业标准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三条 行业标准的技术审查和形式审查应当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业标准的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书面审查、网络电子投票审查等方式。
对技术、经济和社会意义重大以及涉及面广、分歧意见多的行业标准,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每项标准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1天。
第二十四条 行业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行业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准确需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并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以国外标准为基础起草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外标准发布机构的版权政策。
第四章审批发布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行业标准的审批、编号和发布。
行业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及年份号三部分组成,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顺序号为自然数,推荐性行业标准在代号后加“/T”。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相关出版机构负责行业标准出版。行业标准的版权归交通运输部所有。
出版机构应当对行业标准的出版印刷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交通运输部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部应当建立和完善涵盖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等环节的标准化信息系统,强化标准制订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部应当通过标准化信息系统推动行业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行业标准制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归档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
第三十条 采用快速程序制订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快速制订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调整、补充或者删减的,可以采用修改单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5项。
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的制订程序进行标准修改单的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审批发布。
第五章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行业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可留出合理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可以选择执行原行业标准或者新行业标准。
新行业标准实施后,原行业标准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部标准管理机构、部业务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标委会等应当加强标准宣贯,推进标准落实并收集标准实施反馈信息。
部标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行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当持续跟踪标准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行业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根据反馈意见和评估情况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
鼓励开展标准质量和标准实施第三方评估。
第三十四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应当委托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标准起草组研究提出解释草案:
(一)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文含义的;
(二)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使用行业标准依据的;
(三)需要解释的其他事项。
行业标准的解释由交通运输部审核后发布。
行业标准的解释与行业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行业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由交通运输部委托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研究答复。
第三十五条 鼓励开展交通运输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
第三十六条 行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需及时复审的情形。
交通运输部应当在组织复审过程中充分征求意见。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情形。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行业标准制订程序执行。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当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废止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管理,在遵守国家标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外文版标准管理应当按照《交通运输标准外文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可依据法定职责,另行制订铁路、民航、邮政领域行业标准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解读
原文链接:http://jtt.hebei.gov.cn/jtyst/zwgk/jcxxgk/zcwj/zcfg/101701423464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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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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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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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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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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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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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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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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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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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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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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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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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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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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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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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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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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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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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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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