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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职责

时间:2024-03-14     来源: 交通内参编辑部     作者: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1. 执行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相关规划计划,推动新农村建设。

2. 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提出深化改革和稳定完善经营政策的建议,指导土地承包、流转和纠纷管理,监管农民负担,指导集体资产管理。

3. 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参与农业综合开发。

4. 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出发展农村工业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工业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

5. 促进农业服务业发展,指导农产品流通和旅游农业发展,协调农业对外开放和对外贸易。

6. 推动农产品加工发展,指导加工业结构调整和创新,规划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农产品品牌。

7.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指导农业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

8. 管理农业投入品和兽医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负责渔政、渔港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安全监理。

9. 防治农作物病虫害,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

10. 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组织恢复生产。

11. 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发布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12 拟订农业科研、推广规划和政策,组织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管理农业科技成果,引进国外技术。

13. 配合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农业教育,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管理农业农村人才资格。

14. 组织农业资源区划,保护耕地质量,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

15. 参与村镇建设规划,推动小城镇发展,指导村容村貌治理,推进文明生态村创建。

16. 协调农民体育、卫生、文化、教育工作,指导改善农村生活和社会管理。

17. 综合管理全市林业绿化工作。

18.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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