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
时间:2024-01-16 来源: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17 号
《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9月14日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等相关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进行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以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以实现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第三条 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应当遵循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规律,坚持依法有序、审慎监管、安全可控、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并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优化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环境,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承担相关道路运输经营管理等工作。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安全管理和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的建设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组织推进本辖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工作。
第六条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引导与鼓励企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
第七条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性自我声明和相应方案。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按照保障安全、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的原则,达到安全测试里程且期间未发生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符合相关技术和资质要求,并且通过相关测试和评审后,方可从道路测试升级为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
第八条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利用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旅客运输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鼓励本市保险企业开发适应智能网联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
第九条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主体,凭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相应方案以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届满的,可以重新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智能网联汽车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方可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
第十条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在本市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行政区域内全域开放。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划定典型路段、区域、时段供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按照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扩大路段、区域和时段范围,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发布安全注意事项等提示信息。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路段、区域、时段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活动的乘用车、商用车辆、特种车辆等智能网联汽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检验、设计运行条件相关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分别标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自动驾驶示范应用”或者“自动驾驶示范运营”等字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应当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
第十三条 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员或者驾驶人。安全员或者驾驶人应当在车内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当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在充分开展道路测试基础上,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自动驾驶技术级别及申请主体的技术条件,探索开展设置远程驾驶人、并由远程驾驶人监控和操控测试车辆的完全自动驾驶测试活动。由远程驾驶人监控和操控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备在发生故障、不适合自动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时,开启危险警示灯、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远程接管等有效降低运行风险措施的功能。
第十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员或者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七)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态势感知、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和联动指挥为一体的网络安全支撑平台,推进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监测,开展网络安全威胁、事件的监测预警通报和安全保障服务。
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主体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监测服务平台,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应当记录和存储车辆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数据,并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车辆车载设备相关数据应当接入市数据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并保存至少一年。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
(二)采集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
(三)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第十七条 智能网联汽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自动驾驶系统和其他涉及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
智能网联汽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车辆型号、用途、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对智能网联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八条 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开展示范运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二)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具有相对固定的运营线路及运营时段;
(四)测试安全员、驾驶人符合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条件;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示范运营主体凭经确认的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有效期内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运营方案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车辆营运证件。
取得前款规定的车辆营运证件的,可以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示范运营活动,并可以收费。依法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应当在运营方案中载明,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在充分开展示范运营基础上,鼓励获得产品准入或者具备同等条件的产品认定的智能网联汽车,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低速无人车在封闭、半封闭区域内开展物流配送、巡检、零售、环卫等专用场景应用。
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在特定区域特定路线开展低速无人车示范运营,并参照非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智能网联汽车已经在其他省、市进行道路测试,取得准入和测试牌照,经省、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准予在本市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行政区域内进行道路测试。如有附加项目测试,应当取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附加项目检验报告。
第三章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市智能网联汽车云控平台、信息安全平台和动态高精地图平台等新型基础平台,实现车、路、云、网、图一体化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智能网联汽车通行路段设置相应的标识和安全提示,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应当按照相关交通标识的指示通行。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智能网联汽车通行需要,统筹规划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和存储设施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中涉及通信技术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型号核准和进网许可。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或者要求取得可靠性认证报告。
第四章 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配备安全员或者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安全员或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安全员或者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
不配备安全员或者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应当立即报警,保存事故过程信息;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车辆损毁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省、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在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省、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社会团体、企业等联合设立社会风险基金,对因智能网联汽车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受害者不能得到赔偿时先予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资质的,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资质的,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当撤销已授予资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道路测试主体存在违规操作的,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测试资格并定期公布违规操作测试主体名单。测试主体自被取消测试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交测试申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和商业化运营主体收集、采集、处理、利用相关信息的,由市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和商业化运营主体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和商业化运营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示范运营,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以及特定区域范围内用于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各类道路的指定路段,对智能网联汽车开展载人、载货或者特种作业的商业试运营活动。
(二)商业化运营,是指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安全员或者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或者示范运营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从车内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
(四)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是指通过车与路、车与车的无线信息交互共享,实现车辆与路侧基础设施之间、车辆与车辆之间协同控制的相关基础设施。
(五)低速无人车,是指具备自动驾驶功能,未设有驾驶室,支撑物流配送、巡检、零售、环卫等业务的功能型车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2月7日在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阳泉市大数据应用局局长高永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将《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立法的背景主要考虑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战略要求,深入推进“14510”总体思路和部署,打造阳泉“智车之城”新名片,创新国内领先的智能网联示范应用及政策引领先导区,推动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高速度、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为确保按进度完成立法工作,由市大数据局牵头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明确责任领导,并与阳泉高新区、交通、公安、司法等市直部门和新东律师事务所联合,全力开展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办法》于5月16日起草完成初稿。
其后再次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和立法论证会。8月18日,由市司法局组织召开合法性审查征求意见会,8月19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11月4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二、立法依据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参考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并借鉴了北京、上海、天津等地的宝贵经验。
三、立法思路
一是落实省、市全面推进“两个转型”有关要求,先行先试,以立法保障省数字化转型标杆项目阳泉智车之城项目顺利完成;二是做好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以及《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衔接,贯彻法制统一原则;三是基于全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发展态势,本次立法进一步放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条件,在现有法律基础上适度超前,对完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运营等规范和智能网联汽车未来可预见性发展提供支撑;四是就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相关内容做出规定,对道路运输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探索;五是基于国家车路云融合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路径,对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内容做出规定。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包括总则、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运营、车路协同基础设施、交通事故及违法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三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第1-5条),对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安全要求、市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章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运营(第6-19条),进一步规范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运营的标准和条件,对涉及的路段、区域、时段等实施申报管理和信息公布制度,同时对驾驶人配备条件、智能网联汽车要求、全域开放、测试互认、商业收费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并鼓励开展智能化服务,进行定期维护与安全检验等。
第三章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第20-23条),重点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云控平台、信息安全平台和动态高精地图平台等新型基础平台建设、交通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和感知设施、计算设施、存储设施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规定了设施设备认证要求。
第四章 交通事故及违法处理(第24-27条),重点解决是否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现场处置、事故及违法认定、保险赔付等问题。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28-32条),重点对违法申请、违规操作、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并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加强非法行为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附则(第33-34条),明确《办法》的实施期限。
五、主要亮点
一是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可以开展商业化运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区别于《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试点。
二是明确我市实现全域开放。《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运营在本市全域开放。这一条款在全国开展智能网联车的设区市尚属首家。
三是明确了实现测试互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已经在其他省、市进行道路测试,取得准入和测试牌照,经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准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运营。
关于《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草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9月14日在阳泉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阳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耀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2月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的《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初次审议后,法工委迅速跟进,有序推进立法进程:法工委在归纳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基础上,邀请市级立法咨询专家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召集立法专班到市高新区实地听取了项目实施单位和百度公司法律研究中心的意见建议,法工委综合教科文卫委审议意见报告、常委会委员审议意见和立法咨询专家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办法(草案)》修改调整后,于3月9日形成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布。4月16日至22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俊堂带队到湖北省武汉市、重庆市永川区和四川省成都市就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及立法工作进行了学习调研。5月上旬,征求了各县区人大、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常委会委员和部分代表的意见。5月16日,召集市大数据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十家市直有关部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5月17日,邀请9名市级立法咨询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5月18日,与市政协社法委联合召开立法协商座谈会。5月22日,法工委综合各个方面收集汇总的一百多条意见和建议,参考国内最新的法规、规章规定,再次对《办法(草案)》进行研究修改。5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俊堂带队赴太原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对《办法(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和论证,适时发函向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征求了意见,对《办法(草案)》的条款内容、规范表述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6月26日,将修改稿提请市委常委会第64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7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根据市委常委会意见和法制委员会审议意见又一次做了必要修改,先后十易其稿,形成了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办法(草案)》二审修改稿。2023年9月13日,《办法(草案)》二审修改稿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总体修改情况
《办法(草案)》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三部门联合出台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文件规定,参考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无锡市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并借鉴了杭州、武汉、重庆、成都等地的管理经验和立法技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在制定和修改完善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人民至上理念。紧紧围绕安全可控原则,对合规驾驶、车辆要求、驾驶人和安全员配备、数据安全、信息保护、投保要求等作出相应规定,最大限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从我市实际出发,最大限度满足智能网联汽车新业态发展要求,通过立法解决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面临的车辆不能上牌、不能运营收费、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认定规则不明、相关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缺乏监管等问题,为促进全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坚持前瞻性谋划。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践及发展现状,对示范运营、商业化运营和智能化延伸服务作出适度超前的规定,为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在我市实现全域开放、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落地提供法治支撑。
四是坚持底线思维。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现行政策和行业规范要求,做到与上位法及国家行业规范规定“不冲突、不抵触”,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可操作”。
《办法(草案)》二审修改稿在章节设置、条款内容和文字表述等方面,作了修改调整和补充完善,初审提出的6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除法规名称未做修改,其他5个方面意见都得到采纳。《办法(草案)》初次审议稿为六章34条,二审修改稿为六章36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删去了一条,增加了两条。删去了初次审议稿第四条“安全要求”,原因是该条规定较为笼统,适用性不强。二审修改稿增加了两条,第一个是把市政府的职责和县区政府的职责分为两条,增加了一条县区政府的职责;第二个是增加了第六条“发挥行业作用”。
第二章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章名把初次审议稿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运营”修改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删去了两条,增加了三条。删去的两条是初次审议稿第九条“审核原则”和第十二条“新技术、新产品”,原因是与三部委文件规定不一致。增加的三条是二审修改稿第八条“投保要求”、第十六条“信息保护”、第十八条“示范运营及收费”。新增的“示范运营”过渡阶段规定,旨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从示范应用到商业化落地的平稳过渡。
第三章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在框架和内容上未做大的修改,仅在表述上作了规范调整。
第四章交通事故及违法处理,减少一条,把初次审议稿“保险赔付”这一条,前移到了第二章“投保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删去一条增加两条。删去了初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信用监管”,原因是可操作性不强。增加的两条是第二十九条“兜底条款”和第三十二条“违法收集处理信息”的处罚规定。
第六章附则,条数未作增减。名词解释的内容由八项减少为五项,更加突出实用性。
此外,《办法(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按照结构完整、逻辑严密、内容严谨、表述规范的要求,对其他条款的文字作了必要修改,对其中部分条款的排列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二、《办法(草案)》的特色亮点
一是明确提出全域开放。《办法(草案)》第十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在本市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行政区域内全域开放。
二是明确实行测试互认。《办法(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已经在其他省、市进行道路测试,取得准入和测试牌照,经省、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准予在本市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行政区域内进行道路测试。
三是明确商业化落地目标导向。《办法(草案)》规定了相关主体从道路测试升级为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和商业化运营的条件和要求,在不违反相关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为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的平稳过渡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引领保障。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投保要求、保险产品设定的规定
为了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工信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借鉴《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的做法,明确要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主体,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鼓励投保承运人、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调研发现我市保险企业尚未设立相关保险项目,只能到北京等外地办理投保,对此,《办法(草案)》提出:鼓励本市保险企业开发适应智能网联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
(二)关于低速无人车开展智能化服务的规定
制定《办法(草案)》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通过立法来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在我市商业化落地,有效盘活智慧交通大数据资源,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助力推进数智新城建设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外出调研西南三市所了解的有关情况,我市低速无人车已在市内部分公共道路和特定区域开展物流配送、商业零售等服务,已经走在同等城市前列。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其服务活动,《办法(草案)》明确提出:鼓励低速无人车在封闭、半封闭区域内开展物流配送、巡检、零售、环卫等专用场景应用。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在特定区域特定路线开展低速无人车示范运营,并参照非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关于法规名称的说明
在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中,有的委员和代表建议,将法规的名称修改为《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试行)》和《山西省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对某一方面事项或社会关系作全面、系统和综合性规定的,称为“条例”;而对某一方面事项或社会关系作原则性、实施性规定的,一般称为“办法”。鉴于当前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及其管理还处于创新实践和探索完善时期,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的上位法,我市制定的《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主要是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作出原则性规定,不可能做到全面、系统,我市2020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也是基于这样考虑,均符合《立法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同时也为下一步修订预留空间。因此,对法规的名称未做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草案)》经过反复修改完善,符合相关上位法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贴近阳泉实际,体现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以上报告连同《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草案)》(二审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原文链接:http://jtyst.shanxi.gov.cn/zwgk/gkml/zcfg/dfxfg/202401/t20240115_94827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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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交通内参网网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并经公安网安备案,是合法合规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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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您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您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我们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您指定的电子邮箱中,请您注意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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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调查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级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交通运输调查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如:http://jtyssyfz.org.cn/show-12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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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调查员授权使用交通项目官网、政务百网及行业百网,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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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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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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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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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调研员岗位有可经营性项目,调研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调研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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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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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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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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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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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人员在总部开具介绍信,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个调研员可申请领取5张免费介绍信,5张之后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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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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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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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网网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并经公安网安备案。 主要工作内容: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执法部门的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反映人民群众对司法建设的建议性意见,发布最近发生的各类经典案例的相关资讯和经典案例分析,发布日常生活中的案例及解决方法,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法治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成果,提供群众投诉举报服务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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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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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交通调研员需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地市级1800元/年,省级3600元/年,全国级120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费300元。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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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交通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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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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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交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交通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交通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交通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与监测业务:面向全国交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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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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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四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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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不属于社团机构,网站中心是网站的名称,工信部批的网站名称带中心,不是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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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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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六属于休息日,可能无法及时审核,需工作日上班审核后才可以查看。另外需确认您上传的文章是什么类型的,负面文章不可以发布,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也不会正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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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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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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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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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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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的,咱们的专兼职人员属于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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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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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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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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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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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联合机构,由多个企事业单位组成,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机关,以独立法人身份开展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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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交通调研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如:http://jtdyzx.org.cn/show-12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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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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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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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市的地市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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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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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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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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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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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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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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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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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是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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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书写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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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法制调研中心官网和核心主网的人工审核时间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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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文章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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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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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目前,中心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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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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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与交通运输没有关联,之所以官网上会出现交通部的窗口 ,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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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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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官网,是中心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核心网站是中心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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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的双百网站是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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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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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中心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其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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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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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收费,成为了我们的交通信息员,可以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正能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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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进行正能量宣传,发布涉及政策法规、XX动态、法制监察、监督调查、执法在线、内参纪要等方面的最新法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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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岗位可以对外进行有偿服务业务,按规定收费,详见《全国统一网络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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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服务,收取网络舆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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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等各类兼职人员,我单位不提供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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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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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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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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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的主要工作是采集、编发各类交通运输领域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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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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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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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很抱歉现在网站上还无法提供所有证件模板的查询服务,这是官网待完善的内容之一。现在查询可以采用加微信(ZXT-qgjtfzdyzx),发您需要了解的证件样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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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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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不起!我们不提供您需要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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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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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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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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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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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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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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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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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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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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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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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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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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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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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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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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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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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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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