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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遇到违停开车门=悲剧,不幸身亡!

时间:2023-12-21     来源: 交通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日常驾驶中,停车、开门、下车这些看似简单的动作,却可能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一旦操作不当,就可能引发“开门杀”这类悲剧。

此前,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引发的纠纷案,该案中,电动车驾驶人因撞上路边违停机动车车门而不幸身亡,随后引发了赔偿纠纷。

醉驾遇到违停开车门=悲剧,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在2019年10月1日20时许,温某驾驶小型轿车送朋友王某回家,途中将车辆停在了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的路边。王某急于回家,便在汽车行驶至其家附近时快速打开左侧后门准备下车。此时,杨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汽车后方驶来,因避让不及撞上车门,伤及头部。尽管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于2020年2月不治身亡。随后,杨某的4名家属要求温某、王某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75万余元,因协商未果诉至南太湖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杨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温某违反规定停车,乘客王某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三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过错。根据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驾驶员温某、乘客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死者杨某负次要责任。法院判决驾驶员温某、乘客王某各赔偿4名原告各项损失577278.1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法官指出,死者杨某撞上乘客王某打开的车门是引发该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乘客王某在下车前疏于观察,开车门时,杨某不巧撞上了车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此外,驾驶员温某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的非机动车道停车,其行为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最后,死者杨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其本人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需自负事故的部分责任。

这起案例再次提醒我们,驾驶和乘车过程中要时刻注意安全,避免因疏忽而引发悲剧。同时,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距离,确保行车安全。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和谐、安全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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