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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持安全车距 后车追尾酿事故

时间:2019-03-19     来源:      作者:

  2019年3月16日9时许,高速四支队十一大队辖区京昆高速太原方向658km+600m公里处,发生一起追尾交通事故,所幸无人员伤亡。

  

  经民警现场勘察,夏某驾驶的晋A51***牌银色小型轿车与王某驾驶的晋LH1***牌白色小型轿车追尾相撞,前方白色小轿车尾部被撞严重变形,后方银色小轿车保险杠受损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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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了解,当日驾驶员夏某从临汾出发去往太原,由于着急赶路,强行超车变道,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这才撞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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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当事人夏某,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导致事故发生,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对驾驶员夏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交警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高速上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该保持冷静,在车后一百五十米处摆放三角牌等警告标志,迅速撤离到高速路护栏外,第一时间报警,等待救援,切勿随意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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