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时间:2023-10-13 来源: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31日
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船舶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章船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
第六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第七章区域协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长江水域航行、停泊的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长江水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线水域,包括汊河以及与之相连的港池水域。
第三条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省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使用范围。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本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大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采取资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措施,支持以下绿色港口、绿色航运发展:
(一)船舶、码头升级改造;
(二)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
(三)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洗舱站、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建设运营;
(四)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使用;
(五)船舶污染物接收等。
第七条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船舶污染防治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船舶污染长江水域环境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制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船舶污染防治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改善污染防治作业条件,加强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提高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依法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污染防治的标准、规范和要求。
第十条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和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第十一条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收靠泊船舶的污染物。在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停泊船舶的污染物接收,由锚地、停泊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内河船舶生活垃圾、靠港作业的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应当免费。
第十二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建立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加强作业人员培训。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单位应当为固定接收设施、接收船舶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接收活动实施动态监控。监控视频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第十三条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完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船舶洗舱站应当建立健全洗舱安全与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加强作业人员培训,公示洗舱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船舶运输、装卸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向水体、滩地和岸坡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利用船舶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行为的联防联控。
第十六条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岸基监控制度,运用自动识别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所属船舶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七条鼓励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货主、码头建立选船机制,通过选船检查和评估,选择安全技术标准高的船舶。
第十八条船舶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并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长江船舶污染防治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规范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第三章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禁止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分类收集,船上贮存,交岸处置。
内河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应当铅封或者盲断。禁止擅自恢复已铅封或者盲断的管路、阀门。
船舶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油水分离器、压载水处理系统等防污染设施的,应当加强设施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集、贮存。
第二十二条内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应当每五天或者每航次至少送交一次,因停航检修等合理理由无需送交的除外。
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和其他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水污染物,应当提供电子或者纸质接收单证。
第二十三条码头、装卸站、内河船舶应当按照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的要求,先送交污染物再装卸作业。内河船舶无需送交污染物的,应当主动向码头、装卸站出示接收单证或者说明情况。拒不送交船舶污染物或者送交的船舶污染物数量明显异常的,码头、装卸站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码头、装卸站不得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船舶发现码头、装卸站等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不足或者拒绝接收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船舶污染物通过接收船舶临时贮存、转运,以及通过船上或者港口配套设施接收、预处理的,按照船舶污染物实施管理;预处理后仍需要通过船舶转运的,按照水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实施管理。
船舶洗舱水、含油污水接收后,不得在水上以过驳方式贮存。
鼓励对接收的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污染物进行预处理和再利用。
第二十五条船舶污染物的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应当按照要求使用规定的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实行联单闭环管理。
船舶污染物的送交、接收、转运、处置单位注册和使用信息系统,不得弄虚作假。
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入市政管网或者公共转运处置系统的,视同完成处置。
第二十六条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单位应当对船舶污染物准确计量、如实记录。
鼓励使用智能污水柜、智能垃圾桶等智能化设施设备记录船舶污染物信息。
第二十七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船舶、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等应当执行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处置应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等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接收船舶污染物。
第二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对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实施联合监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船舶污染物送交和通过船舶接收、转运船舶污染物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负责通过港口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属于危险废物的船舶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在岸上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纳入市政管网或者公共转运处置系统的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在岸上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船舶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港口发展要求,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满足船舶用电需求。
第三十条岸电设施的建设、改造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安装位置应当综合考虑泊位、水位和安全等影响,便利靠泊船舶使用,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
设置岸电设施的,应当将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必要时在显著位置安装公示牌。
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检修并记录。
第三十一条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等应当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可以实施优先靠泊、减免岸电使用服务费等措施。
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泊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等,应当使用岸电,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船舶载运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粉尘物质等货物,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货物装卸或者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减少废气排放、抑制扬尘。
载运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货物的船舶,不得使用开舱通风的方式替代船舶洗舱。
第三十三条船舶应当加强主机、辅机设备维修保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要求的燃料。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船舶可以通过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者采用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船舶采用尾气后处理措施的,产生的洗涤水及残渣应当收集送岸接收处置,并做好记录,不得排放入水。
第五章船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拆解、打捞、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作业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
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从事第一款规定的作业活动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污染防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五条船舶为水上服务区、水上加油站趸船补给散装货物燃料,或者水上服务区、水上加油站趸船为供油船补给散装货物燃料,应当采取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依法办理水上过驳手续。
第三十六条油料供应单位应当供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要求的燃油,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油料供应单位和船舶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三年,船舶应当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一年。
第三十七条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应当在具备洗舱能力的洗舱站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但是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一致或者相容的除外。船舶和洗舱站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与污染防治责任。
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相容的,应当取得拟装载货物运输合同中载明的所有人对船舶免洗舱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八条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进行检修、拆解前需要洗舱的,应当在具备洗舱能力的洗舱站进行洗舱。
船舶修造、拆解企业应当在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检修、拆解等作业前按照国家规定核查其洗舱水去向。
第三十九条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作业单位和为施工作业提供人员交通、污染物接收等服务的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船舶污染防治责任。
第四十条从事船舶打捞、污染清除、修造、拆解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及时清除,不得投弃入水。
第六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第四十一条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规划,建立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队伍并开展培训,统筹建设船舶污染应急设备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及更新,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船舶以及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二条船舶发生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险情,港口、船舶、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等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及时向险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确认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按照相应应急预案处置。
第四十三条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船舶污染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四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组织清除、打捞、拖航、引航、卸载等必要措施。发生的费用,依法由责任人承担。
依法应当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需要调用污染清除设备和船舶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船舶应当服从指挥。
第四十五条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区域协作
第四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省长江水域相邻省(市)人民政府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协商解决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和其他毗邻区域协作。
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与本省长江水域相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第四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和省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与本省长江水域相邻省(市)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享船舶污染监测预警、船舶污染物跨行政区域转运处置、船舶洗舱、污染事故处置等信息以及船舶污染防治信用信息,依法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统一执法标准,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促进省际之间的船舶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第四十八条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同开展跨行政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监测、共同治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
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共享船舶污染防治应急资源,根据需要开展联合应急救援。
第四十九条推进本省与相邻省(市)建立船舶污染联合应急机制,开展区域联合演练,共同应对重大或者跨区域船舶污染事故、险情。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内河船舶擅自恢复已铅封、盲断的管路、阀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码头、装卸站对未按照规定送交船舶污染物的船舶安排装卸作业,或者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水上以过驳方式贮存船舶洗舱水、含油污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拒绝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载运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物质等货物,未按照规定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二)从事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物质等货物装卸或者过驳作业,作业双方未在作业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抑制扬尘;
(三)载运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货物的船舶使用开舱通风的方式替代船舶洗舱。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船舶将产生的洗涤水及残渣排放入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油料供应单位未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燃油样品,或者油料供应单位、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未在具备洗舱能力的洗舱站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负有船舶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的污染防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5月24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聂爱国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实践要求。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生态保护工作,近年来多次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提出明确要求,提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重要论述。制定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也是保护长江安徽段生态环境的应有之义。
(二)制定条例是解决我省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痛点难点的实际需要。我省高度重视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从严抓好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整改,沿江港口、码头和船舶绿色升级改造进程加快,岸电设施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不断完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使用、监管等缺乏制度支撑;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涉及多部门监管,监管合力有待形成;船舶污染物风险管控与长江大保护的要求还不相适应,船舶生活污水直排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三)制定条例是长江干线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协同立法的工作要求。2021年7月,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明确提出由江苏牵头、沪皖跟进,推进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协同立法。2023年3月1日起,江苏省、上海市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为对标对表苏沪地区经验做法、完善我省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制度,有必要结合长江安徽段船舶污染防治实际,加快制定条例。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今年3月,省交通运输厅向省政府报送了《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收文后,省司法厅多次征求沿江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江苏海事局、长江海事局、江苏省司法厅、上海市司法局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赴沿江各市实地调研,到江苏海事局座谈交流,召开行业和法律专家论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草案)》对标江苏条例,吸收上海条例部分规定,并针对我省实际情况,作了必要的修改完善。
(一)健全污染防治体制机制。一是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我省长江干线水域的船舶污染防治,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的污染防治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条、第五十九条)。二是确立政府统一领导、分部门防治、海事管理机构监管的管理体制,形成监管合力(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三是落实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船舶及其作业单位的污染防治职责,规范船舶作业活动污染防治要求,实现船舶污染防治全覆盖(第八条至第十七条)。
(二)消除船舶污染防治痛点难点。一是鼓励建立分类收集、交岸处置的零排模式,禁止船舶污染物不达标直排和以过驳方式贮存(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二是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沿江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港口、码头、船舶等要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做好与城市公共设施的衔接(第十条、第十三条)。三是加强船舶污染物防治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防止偷排、假排等(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是完善应急处置规定,海事管理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开展应急处置(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五是补充船舶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填补船舶污染物送交、收集、接收、转运和处置等环节违法行为的处罚漏洞(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八条)。
(三)结合我省实际调整完善。对标江苏条例新增3款、修改32条、删除10条。一是新增接收单位污染物转运规则、海事管理机构应急处置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二是对船舶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污水收集贮存等,以及对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等)。三是删除重复上位法规定(江苏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以及与我省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条款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江苏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关于《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7月28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鲍 挺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月26日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6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7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关于不重复船舶适航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气象灾害预报不适合航运时应该停航的内容;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船舶运输危险品管理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对船舶适航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范,本条例可不作重复规定。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不再一一说明。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对于加强我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推进长三角地区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public/21701/121822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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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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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调研员岗位有可经营性项目,调研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调研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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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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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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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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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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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人员在总部开具介绍信,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个调研员可申请领取5张免费介绍信,5张之后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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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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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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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网网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并经公安网安备案。 主要工作内容: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执法部门的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反映人民群众对司法建设的建议性意见,发布最近发生的各类经典案例的相关资讯和经典案例分析,发布日常生活中的案例及解决方法,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法治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成果,提供群众投诉举报服务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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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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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交通调研员需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地市级1800元/年,省级3600元/年,全国级120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费300元。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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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交通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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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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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交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交通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交通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交通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与监测业务:面向全国交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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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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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四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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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不属于社团机构,网站中心是网站的名称,工信部批的网站名称带中心,不是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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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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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六属于休息日,可能无法及时审核,需工作日上班审核后才可以查看。另外需确认您上传的文章是什么类型的,负面文章不可以发布,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也不会正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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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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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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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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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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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的,咱们的专兼职人员属于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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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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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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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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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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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联合机构,由多个企事业单位组成,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机关,以独立法人身份开展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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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交通调研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如:http://jtdyzx.org.cn/show-12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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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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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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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市的地市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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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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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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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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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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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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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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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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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是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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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书写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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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法制调研中心官网和核心主网的人工审核时间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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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文章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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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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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目前,中心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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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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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与交通运输没有关联,之所以官网上会出现交通部的窗口 ,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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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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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官网,是中心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核心网站是中心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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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的双百网站是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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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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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中心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其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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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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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收费,成为了我们的交通信息员,可以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正能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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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进行正能量宣传,发布涉及政策法规、XX动态、法制监察、监督调查、执法在线、内参纪要等方面的最新法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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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岗位可以对外进行有偿服务业务,按规定收费,详见《全国统一网络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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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服务,收取网络舆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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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等各类兼职人员,我单位不提供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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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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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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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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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的主要工作是采集、编发各类交通运输领域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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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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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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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很抱歉现在网站上还无法提供所有证件模板的查询服务,这是官网待完善的内容之一。现在查询可以采用加微信(ZXT-qgjtfzdyzx),发您需要了解的证件样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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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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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不起!我们不提供您需要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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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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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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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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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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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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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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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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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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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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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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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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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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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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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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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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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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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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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