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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知识63:交通事故责任书能作为证据吗?

时间:2023-03-09     来源: 交通内参编辑部     作者:大飞哥

2012年的某一天,雨下得比较大,王某驾驶小客车,以近100公里时速在某限速为60公里的道路上由西向东行驶,此时正好有阚某驾驶救护车送一名孕妇到妇产医院,由东向西行驶。当双方车辆相距很近时,阚某才发现王某的车从对面行驶过来,阚某试图减速,并右打车轮试图避开。但是,由于车速比较快,路面有水而比较光滑,结果还是同王某的车撞上了。事后,交通管理部门队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做了分析,最后认定:阚某驾驶的救护车不合格,且因操作失误进入了逆行线。此外,根据有关规定,救护车在执行救助的任务时,应当减速行驶,但是,在下雨的情况之下,阚某仍然以80多公里的速度行驶,这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而王某当时驾车的速度是90多公里每小时,也超过了该路段限逮,因此,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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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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